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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4)

第四节 周代的宗法封建制

关于周代社会性质问题,前辈专家曾经从许多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在古史分期的不同学说中,西周封建说成为很有影响的一大学派。范文澜先生指出,周代“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而最真实的经济基础自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29】。翦伯赞先生指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领主所有制”【30】。赵光贤先生指出周代“形成了一种等级性的土地所有制”,“所以建筑在它上面的一切典章制度和意识形态无不染上浓厚的等级色彩,无不打上鲜明的封建性的烙印”【31】。持西周封建说的诸家对于周代社会结构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论述虽然还不尽一致,但是在肯定周代的社会性质为封建制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我们现在要着重指出的是周代社会是宗法封建制。“宗法封建制”在古代社会发展中,是氏族封建制与地主封建制之间的过渡阶段,是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社会结构发展中的一个相当完备的形态。从总体上看,夏商周三代的封建制度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其特点在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存在于“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中。孔老夫子所盛赞的“郁郁乎文哉”的周代社会,其社会组织形式比夏商两代亦有所发展,那便是由氏族而演变为宗族;其封建生产关系比夏商两代有所发展,那便是由“贡”、“助”而演变为“彻”,并且在完备的井田制度中使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的封建生产关系完全成熟。

一、分封与宗法

所谓宗法封建制,首先是说宗族为社会基本组织形式,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宗法观念成为社会上人们的共识;其次是说封建制度与宗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西周时期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其关键在于分封制度的实施。在周文王和周武王时期,周人对于社会结构的设想,依然是传统的方国部落联盟。周武王灭商以后曾经将神农氏、黄帝、帝尧、帝舜、大禹等古老氏族的后裔进行“褒封”(《史记·周本纪》),甚至连商纣王的儿子也被封为“三监”之一,“以续殷祀”(《史记·殷本纪》)。可见,周武王曾经试图走夏商时代方国部落联盟的老路,让过去依附于商王朝的诸族改为依附周王朝。周武王所追求的只是成为诸侯之长,并没有想要成为诸侯之君。周代分封制度的真正实施始于周公平定三监之乱以后,经过成康之世封邦建国的兴盛时期以后,分封制度这才确定并且取得重大成果。分封制度的实施是夏商以来政治格局改变的转捩点。史学大师王国维对此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32】

周天子“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是通过制礼作乐的形式完成的。相传,周公摄政称王的第六年“制礼作乐”(《尚书大传》)。他所制的“礼”,首当其冲的便是分封诸侯。在平定三监之乱以后,周公总结历史经验,“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封建亲戚”,这便是周代分封制度的核心内容。周代封建的国家数很多,古书上有“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吕氏春秋·观世》)的说法,但是据于要冲的大国诸侯则绝大多数为周王室中人,即荀子所说的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春秋时期周襄王想联络狄人伐郑,周大夫富辰劝谏,认为周应当实行“亲亲”(《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原则,并且历数了周初封建诸侯时如何以“亲亲”为标准而分封的情况。依照富辰的排列,我们知道周初分封时属于文王子辈的诸侯国有管、蔡、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等国,属于武王子辈的有晋、应、韩等国,属于周公子辈的有凡、蒋、邢、茅、胙、祭等国。这些诸侯国的特征是:一、所占地域重要,多在今关中平原和黄河中下游一带。土地肥沃,地势平坦,利于农作,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地域。二、所封诸侯与周天子血缘关系密切,皆为周文王、武王、周公的子弟。周代所分封的其他一些大国也多与周王室有亲戚关系,或为周的支族,或为周的姻亲。由于他们和周天子的血缘关系较远,所以多被分封于距离周王朝较远的地方。例如,燕国之祖召公奭“与周同姓”,“周之支族”(《史记·燕召公世家》及集解引谯周语),虽然是北方大国,但距离周王朝有甚远的路程。因为与周有姻亲关系而被封的诸侯国也属于周王朝的“蕃屏”。春秋时人谓“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姒,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国语·周语中》)。这些国家都是周的异姓国,挚、畴为任姓国,杞、缯为姒姓国,齐、许、申、吕为姜姓国。他们的受封,也符合周初封建时的“封建亲戚”原则,在周人看来分封这些诸侯国可以达到“内利亲亲”的目的。《礼记·礼运》篇谓“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什么制度呢?就是依照宗法关系所实行的分封制度。这种分封制度造成了社会等级间亲疏远近不一的血缘关系网,作为各级贵族关系网的脉络就是宗法。所以说,周代封建制度下的诸侯国,与夏商时代的诸侯国有着不小的差别。这差别中最为主要的便是周代的诸侯国大部分都在宗法制度的网络之中,而夏商时代的诸侯国则没有这种网络。专家或谓周代的“封建亲戚是对氏族血缘关系的利用改造”【33】,是很精当的见解。

分封制的实施是对于旧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关系的一次全面变动。关于分封的具体情况,《左传》定公四年保存有一段相当著名而宝贵的记载: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性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这里叙述了分封鲁国、卫国和晋国的情况,分封时所赐予的典策仪仗之类的东西,代表着周王朝从政治上对于所封诸侯国的认可和支持,分封时所举行的授民授疆土的仪式,表示新的诸侯国拥有土地和民众的权力。西周时期的彝铭所谓“受民受疆土”(《大盂鼎》)、“赏土”(《召卣》)、“锡田”(《克鼎》)等,都是不同层次的分封的记录。周初封建之后,形成了大小不同的诸多封国,依照古代文献记载这些诸侯的等级体系盖为五等爵制。《周礼·大司徒》载:“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这个说法表明,周代所封建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的诸侯,其地域大小是不一样的。分封不仅是政治关系的确立,而且也是经济关系的确立。《周礼·大司马》谓“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诸侯封国的大小是其向周王朝赋纳的依据标准之一。诸侯以下各个层次的封建,其情况应当也是如此。

分封制的实施对于殷商以来的旧的氏族也有很大影响。史载,周武王灭商以后,忧心忡忡,夜不能寐,在向周公解释其间的原因时说:

告女:维天不飨殷,自发未生于今六十年,麋鹿在牧,蜚鸿满野。天不享殷,乃今有成。维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显亦不宾灭,以至今。我未定天保,何暇寐!(《史记·周本纪》)

殷商氏族的力量相当强大,所谓“名民三百六十夫”即指三百六十位氏族的首领。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国部落联盟的方式来对待他们,那么难保他们会服从于周族,而且在戎马倥偬之中,周武王还没有处理为数众多、力量甚强的殷商氏族的良策,所以才夜不能寐。这个问题是由周公制礼时采取分封制度而加以解决的。在封邦建国的时候所授予鲁国的“殷民六族”、授予卫国的“殷民七族”,很可能都在“名民三百六十夫”之中。这些传统的氏族被纳入周的分封制以后,逐渐转化成为宗族组织,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式。周代的宗法封建制就是在分封以后所形成的新的政治结构中发展起来的。

我们要着重指出的是,分封与宗法实际上是合二而一的。分封本身就贯穿着宗法的精神,宗法制度也随着分封的不断进行而趋于完善。西周时期的宗族与夏商时代的氏族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尊祖敬宗,而在于宗族严格区分嫡庶,并且由此出发而形成了严密的大宗与小宗的体系。【34】可以说宗族制度是氏族制度高级形式的发展,它所具备的主要特征是过去的氏族制度所没有的。周代分封是由上而下、多层次进行的。周天子的嫡长子继位为天子,嫡长子以外的周王的庶子则被分封出去为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位为诸侯,庶子被分封为大夫。大夫的嫡长子继位为大夫,庶子被分封为士。春秋时人对于周代的分封有不少评述,春秋初年晋国师服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就是一个典型的表达。融会了宗法精神的分封,使周代社会上形成了“皆有等衰”的局面,这是夏商时期从来没有过的社会格局。可以说,周代社会上的封建等级所有制就是这样形成的。

周代的分封与夏商时代的建立诸侯还有另外一个显著的差别,那就是极大地提高了周代王权的地位。这也与分封时所贯彻的宗法精神有直接关系。夏商时期虽然有方国部落联盟,夏商两代的王权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夏商的王始终只能算是诸侯之长,还不能算是诸侯之君。王国维所指出的周代“天子之尊”的出现,正是宗法精神贯彻的结果。因为只有这样分封,才会使周天子成为天下的大宗。《诗经·文王》谓“文王孙子,本支百世”,《诗经·公刘》谓“食之饮之,君之宗之”,《左传》文公二年谓“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等,都强调了周天子的特殊地位。如果说夏商王朝的政治格局是内聚型的话,那么,周王朝则是开放型的。在融会了宗法精神的分封制度下,周王朝并不太看重对方国部落的凝聚力量的增强,也并不像夏商王朝那样极力将尽量多的方国部落容纳于自己王朝的旗帜之下,而是将尽量多的王族成员分封出去,遍布于周王朝的势力所能够达到的最广大的区域。如果把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比喻为一堆相互间没有太多联系的马铃薯的话,那么周代的封邦建国则是一只装满马铃薯的大口袋,它使松散的马铃薯有了较多的接触和联系。需要指出的是,周代王权的提高只是经济基础的发展在上层建筑领域里面的一个反映。如果离开经济基础的发展,王权的提高很可能只是过眼烟云。但是在西周,周天子却始终具有夏商诸王从未有过的莫大权威。这从一个侧面表明西周时代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夏商时代相比已经有了重大变化。

二、井田制的基本特征

夏商周三代都是以农立国的时代,农业的发展与土地制度关系密切。我们讨论西周时期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问题应当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着手。西周时期随着分封制度的实施而形成了多层次的贵族土地占有,这样来说明西周时期的土地情况大致上是可以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土地占有实际上是在所谓“公田”的旗帜下进行的,还不是完全的贵族私有。确切地讲,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应当说是井田制,真正促进西周时期社会经济基础长足发展的正是这种田制。

周代的井田制可以说是一种“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独特的土地制度。它与氏族土地公有制有着渊源联系,但又不等于这种土地公有制;它与战国以降的国家授田制有着源流关系,但又与授田制有较大的区别。对于周代的井田制,或有专家怀疑其存在,但是孟老夫子去古未远,且对这种田制言之凿凿,令人不能不信。滕文公曾经向孟子请教治理国家的道理,孟子讲了一通夏商周的情况。滕文公大概是没有听得太明白,便派毕战向孟子询问“井地”的事情。孟子回答毕战的问题时讲了一大段关于周代田制的话。这段话是文献记载中关于周代田制最为集中的一段论述,今具引如下:

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这一大段话最难索解的是关于田赋的具体计算,如“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就使后人不大明白。不过孟子所言治田经界的事情,则并不难理解。按照孟子的说法,所谓的“井地”,应当是方九百里的一大块田地,其中间以“井”字形进行区划,这样可以划分出每块为百亩的土地共九块,中间的一块是“公田”,“公田”周围的八块为私田。农夫每家分得一块私田,在耕种的时候八家农夫要先种公田,再种私田,这就是“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认为,这样区划田地的疆界,就会使“井地”平均。孟子所说的“井地”就是后世所谓的“井田”。这种井田制度直到商鞅变法的时候才有所改变,《史记·商君列传》谓商鞅变法时“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汉书·食货志》谓“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所指皆谓此事。如果从周初算起,到商鞅变法,井田制的施行大约经历了五六百年的时间。能在如许之长的时间里面施行,可见它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田制。

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井田制的基本特征何在呢?如果说井田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公田”与“私田”的区分,那么它和夏商时代的氏族田制又有什么不同呢?其实井田制度在“公田”与“私田”的区分上与夏商时代的氏族田制并没有太多的不同。夏商时代既然有“贡”法、“助”法,既然有“什一”的赋纳,那就必然会有农民自己所耕种的田地,否则其“什一”的赋纳便只能是一句空话。《夏小正》载正月“农乃雪泽,初服于公田”,是夏有公田之证。孟子谓“《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实行助法的殷代有“公田”的存在,在孟子看来是无可置疑的事情。井田制最主要的特征不在于“公田”与“私田”的划分,而在于对土地所进行的“方里而井”的区划,而这个区划的实际作用在于加强了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利。若拿后世的田地区划情况来对照,很可能认为“方里而井”的井田的区划十分繁琐而实际不会存在,所谓“井田”只存在于孟子的“乌托邦”之中。其实,在从氏族田制向土地私有制发展的过程中,井田这种区划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阶段。《史记·商君列传》所谓的“为田开阡陌”,《汉书·食货志》所谓的“除井田”,表明在商鞅变法以前井田中确有阡陌在,这种阡陌使田地形成了“井”字形的划分。《周礼·大司徒》载大司徒管理国家土地的区划之职,谓“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这是对于邦国土地的大范围的区划,要采取“沟封”的方式进行。对于民户的土地也有区划方式,那就是“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里讲的是大的原则,其具体的区划方式和田地间“封沟”的方法,在《周礼·遂人》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强予任甿,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从这个说明里面可以看到,所谓“沟封”、“封沟”,即指在井田里面有称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川”、“路”等的道路和沟洫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道路和沟洫合为一,沟洫的堤岸就是道路,亦即古代所谓的阡陌。尽管有《孟子》、《史记》、《汉书》、《周礼》等文献记载,但是仍不能使人完全释疑,人们仍然可以提出古代是否果真如此的问题。十分难得的是考古发现为此提供了宝贵的佐证。1980年四川青川县郝家坪发掘一批战国墓,其中编号为50号的墓葬出土木牍一件,其内容对于了解先秦时期的土地制度十分重要,今具引如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郾、史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尺。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芟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坑险。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35】

木牍所载二年为秦武王二年。据《史记·秦本纪》载此年以甘茂为丞相,并且被派往蜀地平定叛乱而“定蜀”。这件木牍所载,即甘茂为丞相以后在蜀地所发布的重新更改的田律,故称“更修为田律”。牍中的“则”为长度单位,阜阳出土汉简有“三十步为则”的说法,秦时的“则”大约也是若干步的长度。田律所谓“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意指广一步、长八则就是一畛,即一块田。两块田是为一亩,中间有一陌道。百亩是为一顷,要有一阡道。按照古人所言,南北的道路称为阡,东西的道路称为陌,故阡陌统指田间的道路,田律要求阡陌要三尺宽。田律所提到的“封”当与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所谓的“封即阡陌顷畔封也”一致,亦指在阡陌上聚土而作的田界标志。田律所提到的“捋(埒)”,指田间的矮墙,与“封”同为田界。田律要求聚土所作的“封”要有四尺高,长宽亦各四尺,“捋(埒)”要求一尺高,其基础要有二尺宽。每年秋天八月间要整修“封”和“捋(埒)”,核实疆界是否准确,因为“封”、“捋(埒)”作为田界是不允许随意移动的,如果私自移动就要被判刑,云梦秦简就有关于处置“盗徙封”的法律条文,田律要求“正疆畔”也含有这个意思。田律的规定中十分注意田间的道路交通,要求阡陌上的杂草要在八月间拔除。此时农忙未毕,故而只是拔除一下阡陌上的大草就可以了,但是要待农事基本完成的九月间大规模地整修田道,要将道路上的坑坎和险阻都整治排除。十月间要兴修水利工程,修筑桥梁,治理沟洫堤防,割除杂草,使水流畅通,交通无碍。田律要求即使在九、十月以外的并非集中整治道路的时间,道路只要出现了陷败不可通行的情况,就要随时整修。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商鞅变法时的所谓“开阡陌”,并非废弃阡陌,而是要规划阡陌,以官府所定的阡陌标准来重新整治阡陌。此法行于秦地已久,秦武王并蜀以后,甘茂将此法行之于蜀。所以说青川木牍所载的田律与商鞅变法的精神可以说是一致的。据《宜侯矢簋》铭文载,周康王分封宜侯时曾经“锡土厥川三百”。所谓“川”当即有沟洫系统的井田。由此可以看到,《周礼》所载土地区划情况,虽然有过分系统化的倾向,但其关于“治野”时的土地划分则大致可信,且孟子关于井田区划的说明是符合周代田制情况的。井田制的特征应当在于其对于田地的“井”字形的区划。当然,我们也不应当拘泥于孟子之语,似乎周代所有的田地都划出一个“井”字来。然而,就周王朝立国的广大平原地区而言,井田制应当说是一种主要的区划方式。【36】《易经·井卦》有“往来井井”的话,《荀子·儒效》篇谓“井井兮其有理也”,后世演化为成语“井井有条”。《易经·井卦》虽然多言水井之事,但是卦辞所谓的“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却并不指水井而言,应当是指区划整齐的井田而言的。井井有条理者也只能是沟渠阡陌规整的井田之象,而不会是水井之象。所谓“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其意盖指宗族之居邑可以改变而迁徙,但是井田区划却依然如故,因此是既无损失,亦无所得,不管邑居何处,总是井井然有条理。这对于说明井田的区划情况应当是有帮助的。

“方里而井”的井田区划,对于土地制度的演进有很大作用。夏商时代的土地可能是有疆界的【37】,氏族所拥有的田地也有公田与私田的区分,但却没有整齐的疆界,这应当是夏商两代去古未远,土地私有观念还相当淡薄的缘故。在周代分封制度下,情况有所变化,分封“土田陪敦”本身就意味着经过赏赐后的土地占有权的确立。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分封后所形成的土地占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宗族的土地占有权,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土地占有权。周代各级贵族的土地私有,是在西周中后期才逐渐出现的。周天子分封诸侯的时候,所赐予诸侯的“山川土田”(《诗经·閟宫》)并不意味着完全归诸侯本人所有,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表示这些山川土田归诸侯的宗族所有。诸侯分封给卿大夫的土地,也不意味着归卿大夫本人所有,而意味着归卿大夫所在的宗族所有。如果只是笼统地说周代土地制度为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那恐怕是会引起误解的。各级贵族在分封之后对归自己宗族所拥有的土地,都要作出“方里而井”的疆界区划,其中的公田归贵族掌管,公田上的收获在实际上也归贵族所有。但是贵族还没有把这些土地完全视为自己的私产,直到春秋时期贵族还有将自己的土地交还的记载。【38】但是,尽管如此,井田制比氏族土地所有制在土地私有方面毕竟还是前进了一大步。分封“土田陪敦”实际上是通过分封明确承认了一定数量、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归以某位贵族为首的宗族所占有。接着而来的关于井田的区域,又进一步表明一定数量、一定范围的土地(如一百亩、二百亩或三百亩)归农夫个人所占有。尽管农夫和贵族一样也还不具有对于该土地完全的私有权,但是这块土地的使用和收成则确凿无疑地属于农夫个体家庭。关于贵族宗族的土地占有权和农民个体家庭的土地占有权,这在夏商时代都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不完全存在的。

井田上的生产方式与商代的助法有类似的地方,所以孟子才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但是孟子又谓“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这又表明周代的生产方式与商代有某些不同。所谓的“彻者,彻也”颇难讲清楚其意蕴。赵岐注谓“彻者,犹人彻取物也。藉也,借也,犹人相借力助之也”,说当近是。作为周族史诗之一的《诗经·公刘》篇谓“度其隰原,彻田为粮”,《诗经·崧高》篇谓“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两“彻”字,毛传皆训“治也”。郑笺谓“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赋税”。孟子所说的“彻”,应当就是治田而纳赋税之义。彻,虽然与助法一致,但又不完全相同。依照助法,虽然民众是奉命而前往服劳役,但却谓之“助”,谓之“借”,其中的强制性质还不太明显,这与当时土地私有观念还十分淡薄的情况应当是有关系的。彻法则与此不同,既然土地占有权已经通过分封制和井田制而得以确立,那么与权力相随而来的义务也就明确起来。彻,强调治、取之义,其中所蕴涵的意义就比“助”多了不少强制的成分。除此之外,彻法中还包括着实物的缴纳。《诗经·七月》载农夫打猎的时候,捕到了野兽,要将大的缴于“公”,自己只留下小的。除了耕种公田之外,农夫还要“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为宗族贵族服家内的劳役。专家或谓“彻”法是“贡”法与“助”法的并用,实际上是征收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的双轨制,其说盖近是。关于“彻”法,诸家释解虽多,但我以为终不如以孔子关于“先王制土”的一段话来解释为妥,孔子说:

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国语·鲁语下》)

这里所讲的赋役制度,孔子称为“先王制土”,并且在这段话的后面还提到“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的话,可见孔子所论的赋役情况必当属于西周时期。在征收赋役的时候,“籍田以力”是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征发民力以耕种公田。除此之外,还有徭役的征发。关于“任力以夫”,韦注“以夫家为数也。议其老幼,老幼则有复除也”,可见除了老幼之外,在不是农作的时候都要有劳役负担,这个劳役主要是军旅之事。关于实物的征收,以井为单位每年要收取一些禾、米和刍、稿,但数量并不太多。和贡法、助法相比,彻法是一种全面的征收。春秋末年鲁哀公谓“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论语·颜渊》),可见,彻法对于农民群众的征收,大约等于其总收入的十分之一。这种征收是随着对于土地占有权力的明确而明确起来的劳役地租与实物地租的结合,然而其中的实物地租还只属于象征性质,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实物地租。

三、西周时期的宗法封建制

所谓宗法封建制,实即宗族封建制,只是因为“宗法”一词为人们所熟知,并且其本身有深刻的意蕴,因此才以之为称。西周社会是宗法封建社会,最主要的表现之一便是宗族在社会上占有主导地位。如果说夏商时期社会上很少有游离于氏族以外的人,那么西周时期社会上便是很少有游离于宗族以外的人。西周时期,上自周天子,下至庶人,尽管其社会等级地位不同,却都在一定的宗族之内。西周时期的社会生产主要在宗族的范围内进行。

汉代礼学家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的说法,以为周天子和诸侯不在宗法的范围之内。其实,这是不符合周代情况的。周穆王时王朝卿士祭公谋父曾向周穆王说:

文、武之子孙大开方封于下土。天之所锡武王时疆土,丕维周之基,丕维后稷之受命,是永宅之。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呜呼,天子三公!监于夏商之既败,丕则无遗后难,至于万亿年,守序终之。既毕,丕乃有利宗,丕维文王由之。(《逸周书·祭公》)

周穆王时期经历周公摄政和成康之治以后,分封制和宗法制得以完全确立,祭公谋父提出周王朝应当“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就是要执行周公以来的既定政策,使宗法制进一步巩固。所谓“旁建宗子”,即指周王朝分封诸侯之事;所谓“丕乃有利宗”,即指有利于作为天下最大的大宗宗子的周天子。祭公谋父以周公摄政和成康之治以来的情况为说,可以确证周天子和诸侯不仅属于宗法系统,而且还在宗法系统中占据着十分显要的位置。《诗经·板》是西周后期周王朝卿士的诗作,其中谓“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所说“大邦”即指诸侯国而言,所说“大宗”即指诸侯国的大宗,所谓“宗子”即指诸侯。诗谓诸侯国的大宗和宗子为周王朝的屏障,与《逸周书·祭公》篇所谓“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的意思完全一致。可见诸侯必在宗法系统之中,故而才能有此说法。在宗族体系中,“士”是人数较多的一个社会阶层。在宗法关系中,祭祀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内容。《孟子·滕文公下》引《礼》载“诸侯耕助,以供粢盛;夫人蚕缫,以为衣服。牺牲不成,粢盛不洁,衣服不备,不敢以祭。惟士无田,则亦不祭”。在分封制度下,“士”是有田的一个社会阶层,古代文献里有“士食田”(《国语·晋语四》)的说法,可以为证。所谓“惟士无田,则亦不祭”,意指个别丧失了田地的士可以不祭祖,那么大多数有田地的士还是要祭祖的。《孟子》所引的《礼》为周代礼书中时代之较早者,后来的礼书也有类似的说法,如《礼记·曲礼》谓“无田禄者,不设祭器”,《礼记·王制》谓“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应当都是从《孟子》所引《礼》书中所繁衍出来的提法。就贵族而言,上起周天子、下至士的各级贵族,都被网罗于宗法组织中,这对于社会性质有很大影响。

作为社会主要劳动生产者的广大庶人阶层,是宗族的基础和人数最多者,其被贵族纳入宗法系统之中当为情理中事。专家曾经对庶人的宗法组织进行深入研究,指出庶人阶层“存在于周族宗法制度的最低层”【39】。就宗族的情况看,在一个宗族内部,即有作为宗子的贵族,又有作为宗族成员的广大普通民众。《周礼·大司徒》所载大司徒的职守里面有“以本俗六安万民”一项,其中的第二条“本俗”,就是“族坟墓”,郑注“族犹类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也”。《周礼·墓大夫》谓“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郑注“族葬,各从其亲”。这种情况在考古所见周代的宗族墓地中十分清楚。西安沣水西岸张家坡西周墓地发现成年人墓葬53座,分为6组,代表了同一宗族的6个分支。其中有一组,5座墓葬的人骨架都是头对头,脚对脚,在8平方米的范围内排列成为缺口向西的马口形,1墓居中,另有4座左右对列,盖为按照“昭穆”排列者。北京房山黄土坡西周时期的燕国墓地的55座墓葬,皆分为不同的组群。每一组群所属的墓葬大多相似,但其中有的组群中有1座较大的墓葬,可能是宗子或宗族内其他地位较高人物的墓葬。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虢国墓地,时代属于西周晚期至东周初期,所发现的234座墓葬分为南、北、中组。南组最大的是居于东边的随葬5鼎的大墓,在此墓以西相连着1座随葬3鼎的中型墓,再向西便是一大群中小型墓。为数众多的小型墓,应当是普通宗族成员的墓葬,大型墓是宗子一类人物的墓葬。在这批墓葬中,随葬铜鼎的墓葬约占10%,应当是宗族中地位较高者。他们同葬在一群之中,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上的宗族并不是按照社会等级组合,而是按照血缘关系组合的。

广大庶民的生产活动在宗族的范围之内进行。孟子主张国家治理民众,就应当让民众“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滕文公上》),做到这些的保证便是宗族组织与井田制度。《逸周书·大聚》讲周代制度谓“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族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曰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运,民乃有亲”,所言正是宗族组织内部各种活动的情况。《诗经》里面的农事诗屡言宗族进行农事活动的情况。《噫嘻》篇谓: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

这首诗盖以周王朝诫饬诸宗族首领之语成篇,谓成王已经明示大家,要各自率领自己宗族的农夫前来播种百谷。农夫的人数要多,凡是在三十里范围以内者都要前来,在其率领下耕作,要有一万人进行耦耕。【40】这是宗族成员被征发前往耕种周王室田地的情况。宗族成员耕种本宗族田亩的情况在《诗经·载芟》篇里有所反映,是篇谓: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

诗义谓农夫在田间除草和拔树根的时候,发出泽泽的声响。上千人到低田和高垄上进行耦耕。作为宗族首领的“主”,作为宗子长子的“伯”,作为宗子次子的“亚”,作为宗族子弟的“旅”,都和农夫一起来到田间,农妇送饭到田间,农夫吃得香甜,干起活来有劲,拿着锋利的耜在田亩中劳作。【41】在《诗经》里面,宗子又称为“曾孙”,谓其为宗族的主祭者。《甫田》篇谓“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这位“曾孙”不仅自己来到田间,而且和其“妇子”一起送来饭食,农夫也都敏捷地干活。《诗经·大田》载“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作为宗族首领的“曾孙”又出现于田地之间。这类农作可以肯定是宗族内部之所进行者,是普通宗族成员在耕种宗族的公田——亦即“曾孙”之田。

宗法封建制度下的剥削一般都笼罩在温情脉脉的云烟氤氲之中,对于劳动群众剩余劳动的榨取为宗法关系所掩盖。周代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特别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并不尖锐,也没有趋于激化。这可以算是周代宗法封建制的一个特征。《诗经·七月》载:

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期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这里除了叙述凿冰、藏冰等劳作以外,还着意描写了农夫登上“公堂”饮宴的情况。宗族族长是当然的主持者,“曰杀羔羊”者族长也,举着兕觥高呼“万寿无疆”者农夫也。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农夫不是一般的农夫,而是与宗族贵族有着或近或远血缘关系的农夫。虽然周代的各个社会等级间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是在宗法制度下又存在着“亲昵”的关系。春秋时期晋国的师旷谓“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左传》襄公十四年)。春秋时期齐景公为晏子穿着朴素而不满,以为他隐匿君之赏赐,晏子回答齐景公责问时说:“臣以君之赐,父之党无不乘车者,母之党无不足于衣食者,妻之党无冻馁者,国之闲士待臣而后举火者数百家。如此者,为彰君赐乎?为隐君赐乎?”(《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晏子主张“泽覆三族,延及交游,以振百姓”(《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是将宗族摆在首位而予以照顾。相传,晏子的宗族有不少穷困者。晏子说:“婴之族又不如婴也,待婴以祀其先人者五百家。”(《晏子春秋·外篇》)这五百家为晏氏宗族成员,但连祭祀祖先的财力都没有,需要晏子接济。春秋后期宗族关系已经趋于减弱,宗族内部尚且存在着较密切的经济互助关系,在西周宗族强盛的时候宗族成员间应当有更多的互助。《诗经·甫田》谓“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今适南亩”。朱熹谓“故言于此大田,岁取万亩之入以为禄食。及其积之久而有余,则又存其新而散其旧,以食农人,补不足、助不给也”,“农人,私百亩而养公田者也”(朱熹:《诗集传》卷十三)。这种“食我农人”也是宗族内部接济穷困的一个表现。《诗经·良耜》篇先述农夫在田间劳作的情况,再写收获的情景,“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谓“百室,一族也。……‘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这种同宗族之人相互“亲亲”、洫间同耕、聚族而居的情况,是宗族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

西周时期社会上盛行“孝友”的观念。西周初年周公告诫卫康叔时谓“元恶大憝,矧维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尚书·康诰》),让康叔在卫国用严刑处罚“不孝不友”的人,不能因为这些人没有触犯国家的政典而赦免。“孝友”是西周时期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孝”指对长辈的尊敬;“友”指对同宗族之人的友善。同宗族之人互称为“友”,又称“朋友”。西周时期的彝铭屡有“用卿(飨)朋友”之类的说法,周宣王时期的一件簋铭谓“用孝宗朝(庙),享夙夕好朋友与百者(诸)婚媾”(《乖伯簋》),还有一件(?)铭谓“用享孝于皇神且(祖)考于好朋友”(《杜伯(?)》),都表明了对于同宗族“朋友”的重视,并且还联系着与其有婚媾关系者。“孝友”的观念不大可能只属于周代的贵族所有,就是广大的普通劳动群众也应当是奉行这一观念的。周公在出发平定三监之乱以前,曾经以具体的事例来进行说明。周公谓:“朕言艰日思。若考作室,既厎法,厥子乃弗肯堂,矧肯构?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矧肯获?厥考翼,其肯曰:‘予有后,弗弃基?’”(《尚书·大诰》)他所举的建造住房、开荒种地以至收获等事,皆为普通劳动者所从事之事,周公从中强调了其子应当听从父辈命令,敬重父辈的意见,这与“孝友”的原则完全一致。“孝友”观念的盛行,实为周代宗法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周代“朋友”的概念里面可能包括着普通劳动群众。《左传》桓公二年载师服语谓“士有隶子弟”,襄公十四年载师旷语谓“士有朋友”,可见所谓的“朋友”即士的“隶子弟”。这里的“士”应当是较小宗族的宗子,其所“隶”属的子弟应当包括宗族内部的劳动群众。周人强调“孝友”,实际上是看重宗法制度所形成的宗族内部人们关系的温馨情愫。

西周时期同族共耕的劳动生产方式是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考古发现所见周代各遗址出土的周代农具“主要还是骨制、石制或蚌制的刀、铲和鹿角锄之类,十分简陋”【42】,青铜农具虽然在周代已经有了较多的使用,但是大部分劳作者还是在使用石器或骨器。《诗经》所载周代籍田时“千耦其耘”(《载芟》)、“十千维耦”(《噫嘻》)之类的大规模劳作方式,从根本上说是受当时劳动生产工具的落后的制约而形成的。同族共耕的生产方式对于抵御自然灾害、形成群体优势以发展生产具有积极的意义。宗族制度所形成的社会劳动力的组合形式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以在周代能够得以普遍推行。

西周时期宗法封建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不是周公制礼作乐时发布一些命令就完全实现了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就周代的社会发展情况看,宗法封建制的完备,大约在经历了周公、成王、康王几代人之后才实现的。西周初年,夏商以来的氏族田制在社会上还占有主导地位,这就需要周王朝通过不断地分封和区划才能逐渐改变。《周礼·小司徒》载小司徒之职“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据史载,这种区划井田的事情直到春秋中期也还在进行。据《左传》记载,楚国司马(?)掩“书土田”的时候,曾经“牧隰皋,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杜注:“衍沃,平美之地,则如《周礼》制以为井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九夫为井”。孙诒让谓“衍沃之地可为井者,则平方如图;其不可为井者,则以《九章》方田之术步之,使其分率均平,则虽不如井字,而步积之数亦相等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周礼》所谓的“井牧其田野”,其中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在平坦的田地上区划出井田。作为周代宗法封建制基础的井田制,大约首先在黄河中下游广大平原地区的华夏诸侯国得以实施,由于它显示了对生产力比较适应的特点,所以周边地区的诸侯国也陆续采用。虽然周代可能存在着多种土地占有制度,但井田制占有主导地位则是可以肯定的事情。

关于西周时期的宗法封建制,我们可以有三个总括性的认识:第一,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周代经过层层分封以后,虽然表面上属于各级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属于贵族所在的宗族所有。各级贵族对于本宗族的土地虽然有无可置疑的首要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却非贵族私有,或者说并非完全的贵族私有。从土地的占有、使用情况看,宗族的影响十分强烈。无论是贵族,抑或是作为普通成员的农民,其与土地的关系都是通过宗族而实现的。这种土地所有权里面,多少还存留了一些周代以前的土地所有权中的公有制因素。第二,宗族对于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制度是井田制。井田的区划在平原地区是可行的。这种区划方式比氏族土地的公有制前进了一步,明确了农民对于一定数量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力,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具有积极作用。第三,在宗法封建制度下,封建剥削方式主要是孟子所说的彻法。彻法以力役地租为主,但也不排除实物贡纳的形式。这种封建剥削被掩盖在充满温情的宗法血缘关系之下,激烈的社会冲突在周代社会很少出现的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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