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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变动(6)

注释:

【1】关于“大道既隐”,《礼记·礼运》郑注“隐,去也”,孔疏据此而谓“干戈攻伐、各私其亲,是大道去也”。当代的学问家亦多认为“隐”即隐去之义,故以为“大道既隐”意指“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中国通史》,第1册,29页)。

【2】又按,这里的隐疑当为据、定之义。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屯部谓:“《方言六》:‘隐,定也。’《广雅·释诂一》:‘隐,安也。’《礼记·礼运》‘今大道既隐’,注‘据也’。《孟子》‘隐几而卧’、《庄子·齐物论》‘隐几而坐’,《释文》‘冯也’。”其所谓“《礼记·礼运》‘今大道既隐’,注‘据也’”,与今本不同,盖据别本而言。朱氏以为“大道即隐”的隐当释为“据”,甚确。《广雅·释诂》“隐,据、刊、定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卷四上谓:“隐,据者,《方言》:‘隐,据、定也。’隐又音于靳反,《说文》‘(?),所依据也,读与隐同’。《檀弓》‘其高可隐也’,郑注云‘隐,据也’。《孟子·公孙丑》篇‘隐几而卧’,皆安定之意也。”《说文》大徐本载“(?),所依据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四篇下据玄应本订为“(?),有所依也”,并谓:“与阜部隐音同义近,隐行而(?)废矣。凡诸书言安隐者,当作此。今俗作安稳。”诸家所释隐字之义主要为安定、凭依。《说文》谓“隐,蔽也”已是安定、凭依的引申之义。由于隐的本义为安定、凭依,故含有稳义,王念孙谓“今俗语言安稳者,隐声之转也”(《广雅疏证》卷—上)是正确的。从古代文献看,隐从不用如隐去、遁去之义。“大道既隐”意即大道已定,可以凭依。

【3】关于禅让的经过和原因,孟子有比较多的叙述。他说:“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曰:‘吾君之子也。’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曰:‘吾君之子也。’丹朱之不肖,舜之子亦不肖。舜之相尧,禹之相舜也,历年多,施泽于民久。启贤,能敬承继禹之道。益之相禹也,历年少,施泽于民未久。舜、禹、益相去久远,其子之贤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为也”。(《孟子·万章上》)孟子的这个叙述相当宝贵,其中突出了禅让过程中民众意愿的作用,应当是符合古代情况的。然而,其谓禅让与否在于儿子的贤良与否,并且谓“舜、禹、益相去久远,其子之贤不肖,皆天也”,将终极的原因归之天。孟子的这个论断有其偏颇之处。禅让的结束,其主要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启贤,能敬承继禹之道”,而是社会形势使然。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64~165页。

【5】 《左传》文公七年所引,伪古文《尚书》采之载入《大禹谟》篇。

【6】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所引,伪古文《尚书》采之载入《益稷》篇。

【7】夏朝的太史令,据后世所说,可能是掌管图籍者。《吕氏春秋·先识》载:“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终古盖出自黄帝后任姓的终国(《路史·国名纪》)而任职于夏朝者。

【8】说详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947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

【9】杜注谓“官师”为大夫。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八指出“《左传》之‘官师’与‘工’并举,《楚语》之‘官师’与‘旅贲’并举,乃是官之小者”,并举出不少例证说明“官师”非为大夫。按,“大夫”的级别和称谓出现得较晚,西周初年尚无之,王引之关于夏代的“官师”非为大夫的说法是正确的。

【10】参见李学勤:《释多君、多子》,见《甲骨文与殷商史》,14页。

【11】参见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载《文物》,1974(8)。

【12】 《英藏》150:“辛巳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万乎伐方。”这是今见卜辞所记征集人数最多者。

【13】帝乙征人方途中,有“王步于淮”(《合集》41672)、“在淮”(《合集》36765)等记载,“淮”即今淮河。

【14】关于“众”和“众人”的身份,主要有“奴隶”说、“自由民”说、“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说、“奴隶主”说几种。有人将“众”和“众人”分开,说“众”属统治阶级,“众人”是生产者。从卜辞记载情况看,这种区分与实际有较大距离。

【15】甲骨文以“日”为偏旁和以“口”为偏旁的字是可以区别开来的。第一,以“日”为偏旁者,“日”决无省写作“口”形者。而以“口”为偏旁者口与日并存。第二,以“日”为偏旁的字如昔、昃、昏等,均表示时间意义,而以“口”为偏旁者则与时间无涉。第三,以“日”为偏旁者,古音与阳部甚远,而以“口”为偏旁者则多为阳部字或与阳部甚近。甲骨文“众”字共二百四十多例,其中以“口”为偏旁就有八十多例,说明“众”并不以日为偏旁。

【16】参见《云南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载《社会科学战线》,1979(2);《“太初民”今昔——崇山峻岭访独龙》,载《化石》,1980(3)。

【17】 《殷墟青铜器》,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18】 《殷墟青铜器》,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19】旧说多以为《合集》33213片为羌俘即奴隶的证据。其实这是残片,补齐后如张政烺先生所释,当为“……贞,王令多〔尹于〕羌垦田”,并无“多羌垦田”之义。(参见《甲骨文与殷商史》,35页)李学勤先生也曾指出“多羌垦田”的读法是错误的。(参见《殷代地理简论》,80页)然而卜辞有“多羌”田猎的记载(《合集》153、154),一部分羌俘可能被用于田猎而成为奴隶。

【20】(?),疑读为铧。《说文》:“(?),两刃臿也。”段玉裁说:“(?)、铧古今字也。”《释名》:“铧,刳也,刳者为坎也。”关于这个字的卜问常与卜问是否有雨相关联(《合集》9552、11981),所以它当指翻地筑埂一类的农事。

【21】这个字的甲骨文,诸家之释有宰、浴、寇、仆、隶等说,而以释仆为近是。《说文》:“僕,给事者,从人从菐。”而菐之初文原为双手持物之形。《礼记·礼运》:“仕于公曰臣,仕于家曰仆。”甲骨文中的这个字为持物之人在室内劳作之形,释其为仆,于义为适。

【22】参见《1971年安阳后冈发掘简报》,载《考古》,1972(3)。

【23】关于殷代方国地理的研究主要参见《殷虚卜辞综述》第八章和《殷代地理简论》。

【24】 《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280页。

【25】参见《甲骨文字释林》,16页。

【26】 《屯南》2320谓“右牧禽启人方”,即指康丁时讨伐人方之事。

【27】卜辞里表示方位的“在入”(《合集》8307、《屯南》756)、“于入”(《合集》1201)、“自入”(《合集》15973)等当读若在内、于内、自内。《说文》内、入互训,可见两字同源。卜辞“于卜”(《合集》32968)、“在卜”(《屯南》550)当读若于外、在外。《史记·殷本纪》的外丙、外壬,卜辞作卜丙、卜壬,可证外、卜两字古通。

【28】丁山说:“示、氏本来即是一个字”,骨臼刻辞的示字“应读为氏族的氏”(《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4页)。金文和古文献中“屯”通纯,有束、捆义。《诗经·野有死麕》“白茅纯束”,毛传“纯束犹包之也”,郑笺“纯读曰屯”,是为证。

【29】 《尚书·禹贡》:“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诗经·信南山》:“信彼南山,维禹甸之。”是奠与甸通。故董作宾说卜辞之奠可“假借为甸”(《殷历谱》上编卷九)。卜辞谓“我奠受年”(《合集》9767),奠当为农业区。

【30】杨升南:《殷契小臣辨正》,见《甲骨文与殷商史》,65页。

【31】 《殷墟青铜器》,251页。

【32】”七十万”之数显系夸张,古文字和古文献中,七和十每相混。《史记·封禅书》“十七年而霸王出焉”,《汉书·郊祀志》作“七十年”,师古曰“当为十七”。纣王兵数,其他记载说是十七万,学者们多以为此数近于实际。

【33】分别见《左传》闵公元年、僖公二十七年、僖公三十一年和成公三年。

【34】 《尚书·盘庚》:“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师长”与“邦伯”、“百执事”并列,可见其地位不低。《古本纪年》:“武乙即位,周王季命为殷牧师。”“牧师”亦当“师长”之类。

【35】卜辞有“戎马左、右、中人三百”(《合集》5825)的记载,或据此以为每师百人,但此辞与“师”无关,是难以为据的。另外,《尚书·牧誓》中有“师氏”,列在“千夫长”之上,依十进位制,“师氏”当辖万人,又春秋时一军往往是万人(《国语·齐语》),所以或推测商代每师当有万人。然这些还不能说是商代每师人数的确切证据。

【36】第一期卜辞里的“旅万”之载,还见于另外两例残辞:《合集》5823、5822。

【37】卜辞中有“东行”、“上行”、“中行”等名称(分别见《怀特氏等所藏甲骨文集》1464、1504、1581等片),其含义尚待进一步研究。

【38】春秋时郑国的“行”与“卒”同为军队建制单位(参见《左传》隐公十一年)。晋国本有“左行”、“右行”(《左传》僖公十年)。后又“作三行以御狄。荀林父将中行,屠击将右行,先蔑将左行”(《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左传》昭公元年有“毁车以为行”之语,可见行为步卒。关于行的人数,《左传》隐公十一年杜注谓“二十五人为行”。商代“行”之人数当与之相近。

【39】见《戍嗣子鼎》(见《考古学报》,1960(1),图版2)和《戍(?)鼎》(见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四,7)。

【40】 《合集》27881片,“戍马”与“马小臣”同版,其间应有关系。

【41】新中国成立前所进行的殷墟第13次发掘,M164号墓是人、马合葬墓,除一人一马外,还随葬一犬和一套兵器。胡厚宣先生认为,“由马的装饰和人的武器看来,这匹马不像是用以驾车,很像是供人骑的,而这个人便是骑士”(《殷墟发掘》,108页)。

【42】这个字旧释为乞。其实它和甲骨文上、下字的造字本义如出一辙,是另一类中字。说详拙作《甲骨文“中”字说》,载《殷都学刊》,1987(3)。

【43】其中的第一个字在卜辞中仅见于此片,疑为族名。“斝”又见于《合集》235片,谓“用斝来羌”,把它理解为族名,似无大的问题。

【44】甲骨文“徒”过去多混同于“往”,其实从字形和在卜辞中的用例情况看,两者完全可以区别开来。我在《评〈甲骨文合集〉》一文(载《中国史研究》,1985(2))中曾论及此字,请参阅。

【45】 《屯南》190载“丙子卜,今日祟召方执”,问是否以召方之执(俘)为人牲,并且和《合集》31978字体完全相同,殆为同时同事所卜问。

【46】这个字甲骨文是弓字异文,旧多混同于“乃”字。其实这两个字的弯曲方向正相反,不应混为一谈。

【47】 《史记·齐太公世家》谓“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师尚父于齐营丘。东就国,道宿行迟。逆旅之人曰:‘吾闻时难得而易失。客寝甚安,殆非就国者也。’太公闻之,夜衣而行,黎明至国。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清代学者崔东壁指出,“太公至成王时犹在王室,是太公未尝亲就国也,安有夜衣而行之事乎!此文绝类战国策士之言,盖其所假托”(《崔东壁遗书》,341页),所论甚是。

【48】分封制的实施可能有一个发展过程。武王曾让其子弟在一些要地驻守,周公、成王时则复加以册命赏赐,这些诸侯的正式分封应自此时算起。诸侯初封之后,还可能经过一个时期后再次受到封赐,以确定和加强其地位。

【49】春秋时詹桓伯曾经转达周景王语谓“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左传》昭公九年),似文王、武王时已行分封。其实,文王母弟虢仲、虢叔仅为“文王卿士”(《左传》僖公五年),武王母弟管叔、蔡叔虽列入“三监”,但是管、蔡的真正立国仍在周公东征以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载可为其证。詹桓伯之语并非针对分封制度而言者,所以不应当以之作为判断分封制开始的根据。

【50】叔封的最初封地,据专家研究,在今河南禹州市境。20世纪70年代初在洛阳北窑西周贵族墓地出土有康伯壶盖,专家认为壶为卫康叔之子所作之器。(参见蔡运章:《康伯壶盖跋》,载《文物》,1995(11))

【51】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五谓其地“未详。或曰在今河南府宜阳县境”。

【52】 《史记·魏世家》谓“毕公高与周同姓”,不言他为文王之子,但《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文王子辈所封的十六国里有毕,《左传》所记或当近是。

【53】春秋时器《晋公(?)》云“皇祖唐公膺受大命,左右武王”,据考证此唐公即为晋之始祖叔虞,言其“左右武王”,故或谓他是武王同世的人,也可能是武王诸弟之一,可备一说。然而《左传》昭公十五年明谓“叔父唐叔,成王之母弟也”,似以定其为武王子辈为较妥。叔虞受封的时候曾经得到“密须之鼓”、“阙巩之甲”和其他许多器物。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山西曲沃曾经发现一件商代晚期的饕餮纹方鼎,上有铭文27字,铭文记时为“在十二月又二,遘祖甲协,惟王二十祀”,据此可以断定鼎为商晚期之物,为商王宗庙彝器。这种鼎之所以在晋都出现,应当是晋国分封的时候为周王室所颁。

【54】关于邢国初封的位置,《左传》隐公五年杜注说在“广平襄国县”,在今河北邢台,《元和郡县志》也说“邢州城内西南隅小城,即古邢国”。《说文》谓“邢,周公子所封,地近河内怀”,则在今河南温县东。还有人认为邢在巩洛之南。近年出土的成王时器《臣谏簋》有“唯戎大出〔于〕(?),井(邢)侯搏戎”的记载,器出河北元氏县,此即铭文之“(?)”,在今邢台以北。李学勤、唐云明先生指出《臣谏簋》“有力地证明邢的初封就在今河北邢台”(《元氏铜器与西周的邢国》,载《考古》,1979(1))。

【55】周太王迁岐时,其长子太伯在今山西平陆一带建立吴国。《史记·吴太伯世家》:“自太伯作吴,五世而武王克殷,封其后为二:其一虞,在中国;其一吴,在夷蛮。”吴、虞字通,“在夷蛮”的吴君,可称虞侯。康王时,虞侯名矢者被迁封于宜,《宜侯矢簋》所述即这次迁封的情况。吴国早期都邑,古书多有异说,然均在今苏南一带。《宜侯矢簋》出土于江苏丹徒,亦在苏南。

【56】参见唐兰:《宜侯矢簋与考释》,载《考古学报》,1956(2)。

【57】李学勤:《宜侯矢簋与吴国》,载《文物》,1985(7)。

【58】 1973年山东兖州李官村发现《索册父癸卣》,通高33厘米,重3.4公斤,卣盖顶部和腹上颈部及圈足部各有纹饰一周,由两组饕餮纹组成,为商周之际遗物。是卣出土于周初鲁国封地,距鲁国先公坟墓之地不远。这件鼎很可能为《左传》定公四年所载的“索氏”族首领所铸,是今所见与商周之际“殷民六族”有关的一件宝贵实物。

【59】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2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

【60】 《左传》僖公十二年记管仲语:“若节春秋来承王命。”《国语·吴语》记晋侯所述周天子语:“昔吴伯父不失,春秋必率诸侯以顾在余一人。”《吴语》又谓:“春秋贡献,不解于王府。”皆谓春秋为朝聘之时。

【61】 《左传》定公四年记分封唐叔的情况,除了“启以夏政”以外,还有“疆以戎索”之说,它可能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而远于王室,王灵不及,拜戎不暇”(《左传》昭公十五年),晋处戎狄之间,周王室因此命唐叔采取适合戎狄习俗的变通办法。二是周居西方,且发源于晋境,与戎狄相近,所以“戎索”应当是近于周法的。“疆以戎索”与“疆以周索”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62】 《左传》文公十八年有“先君周公制《周礼》”之说,且引有《周礼》佚文。《逸周书·明堂》、《尚书大传》和《礼记·明堂位》均谓周公六年“制礼作乐”。周公制礼的一些内容保存在战国秦汉间成书的《周礼》、《仪礼》和《礼记》(即“三礼”)中。

【63】关于“因生以赐姓”之义,历来众说纷纭,从上下文义看,它指封建诸侯而言,其义谓依照其族姓渊源而肯定其姓。如鲁之伯禽为周公之子,即为姬姓;宋之微子为商王帝乙之子,故为子姓。“命之氏”的氏,亦是族,但此族名为周王朝所赐予。如周封舜后于陈,既肯定其为妫姓,又命氏曰陈,其他如鲁氏、宋氏、齐氏等,亦皆其例。姓氏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姓是世世代代不变的,并且只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有。氏一般是家族的标志,在宗法制度下,氏和族不同,它是可以改变的。

【64】 《仪礼·丧服》:“父为长子。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传重”指祖以丧祭之重责传之于孙。宗子之丧,庶子要服齐衰一年,同宗族的人服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之义。就连宗子之母或妻死去,同宗族的人也要服齐衰三月。

【65】 《尚书·多方》“王来自奄,至于宗周”;《诗经·雨无正》“宗周既灭”,《正月》“赫赫宗周”;《献侯鼎》“成王大祈在宗周”;《大盂鼎》、《史颂簋》、《善鼎》等皆有“王在宗周”之载;《同簋》“王在宗周,各(格)于大庙”;《(?)鼎》“唯二月在宗周,戊寅王各(格)于大庙”;《大克鼎》“王在宗周,旦,王各(格)穆庙”。可见“宗周”有大庙、穆庙等庙宇建筑。宗周多指镐京,此外,丰邑和岐周可能也以宗周称呼过。洛邑亦称宗周,《礼记·祭统》引《孔悝鼎》“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即是。或谓《穆天子传》的宗周亦指洛邑。

【66】关于周天子在宗法系统里的地位,刘家和先生指出,“大宗和小宗都是相对而言的。当然,天子的大宗,不相对地表现为小宗。清儒朱大韶根据《仪礼·丧服传》……得出大宗有四,小宗有一的结论。……其实,从立宗之始的角度来看,一大宗四小宗说是正确的,然而从宗的发展演变角度来看,四大宗一小宗说又是正确的”(《古代中国与世界》,246~247页,武汉,武汉出版社,1995)。刘先生的这个辨析十分精辟地对相关问题做了说明,对于认识宗法系统的性质很有启发。

【67】昭穆制可能是宗法关系在庙制和墓地制度上的反映。《国语·鲁语上》:“夫宗庙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长幼,而等胄之亲疏也。夫祀,昭孝也。各致齐敬于其皇祖,昭孝之至也。故工史书世,宗祝书昭穆,犹恐其逾也。”周代,不仅周王室行昭穆之制,而且诸侯国亦然,如鲁国惠公为昭,隐公为穆,桓公为昭,庄公为穆,闵公为昭,僖公为穆(《周礼·冢人》贾疏),鲁文公二年鲁宗庙祭祀时宗伯夏父弗忌“跻僖公”,让僖公的享祀之位升于闵公之上,就被批评为“逆祀”、“失祀”(《左传》文公二年),说他“犯鬼道”、“犯人道”(《国语·鲁语上》引展禽语),可见宗庙里的昭穆之序是有严格规定的。《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郑注:“公,君也。”周王室和诸侯的墓葬皆遵昭穆之制。西周王室墓葬迄今尚未发现,但诸侯贵族之墓则有不少资料,如河南浚县卫国墓地、北京房山燕国墓地、河南三门峡市虢国墓地等,皆与《周礼》所记公墓情况相合。另外,《礼记·祭统》说:“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礼记·曾子问》谓“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专家指出这是“祖孙同昭穆”的缘故。(参见李衡眉:《中国古代婚姻史论集》,130页,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礼记·大传》说:“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穆)。”可见,族人的祭祀、赐爵、宴饮等活动也以昭穆为次序。

【68】关于“侧室”的解释历来多有歧义。《左传》文公十二年:“赵有侧室曰穿,晋君之婿也。”杜注:“侧室,支子。”《礼记·曲礼》孔疏:“支子,庶子也。”侧室初义盖指庶子而言,《韩非子·八奸》有“侧室公子”,即指诸侯庶子。侧室又有官名、房舍、姬妾等解释,已非其朔。

【69】 《大保簋》是成王时器,“大保”即周初重臣召公,簋铭记王赐召公以余地之良田。《折觥》为昭王时器,铭记任作册之职的名折者受王命将望地的田土赐予相侯。《召卣》为昭王时器,名召者曾随昭王伐楚,铭记王赐之以毕地之土方圆五十里。“毕土”当在今咸阳、西安附近的渭水两岸的毕原,区域广泛,毕公高曾封于此。

【70】周代卿的身份大致有两类,一是周王朝的卿士。周公旦和召公奭皆以长子就封于鲁和燕,而以次子留王室任卿士,厉王、宣王时有周公、召公辅政,春秋时有周公黑肩、周公忌父、周公阅、周公楚以及召武公、召昭公、召桓公、召庄公、召简公等。另外,毛公、尹吉甫、虢仲等亦皆王朝之卿。《周礼》六官又称六卿,《周礼·小宰》“三公六卿”,《礼记·月令》“三公九卿诸侯大夫”,所云六卿、九卿皆此类卿士的史影。他们的地位不在诸侯以下,《尚书·顾命》即以“卿士邦君”连称,《礼记·王制》讲分封土地情况有“天子之卿视伯”之说。另一类为诸侯国的卿,如齐的国氏、高氏、崔氏,宋的六卿,郑的七穆等。《孟子·万章下》“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卿在诸侯国君和大夫之间。按照《礼记·王制》的说法,卿为“诸侯之上大夫”,并谓“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无论是王朝之卿或是诸侯国之卿,其爵禄多是世袭的。春秋时晋国的叔向说:“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韦注:“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百人为卒,为田百顷。”(《国语·晋语八》)所说或当近是。

【71】 《国语·齐语》:“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左传》襄公三十年:“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汉书·食货志上》:“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72】学者们对于孟子这些说法的价值褒贬悬殊。或谓一字千金,非常可信;或谓信口开河,向壁虚拟。滕文公曾派毕战向孟子询问“井地”之事,我们上引孟子关于公田、私田、井地等语即出于孟子对毕战的回答中,孟子特意指出“此其大略也”(《孟子·滕文公上》),认为自己所说只是大概情况,可见孟子并没有对古代田制强作解人。总的看来,孟子的说明对于后人了解古代田制是有重要意义的。

【73】 1972年所发现的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竹简之《田法》载“授田”情况谓:“三岁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美恶□均之数也”(《文物》,1985(4))。这种定期分配份地的办法当是周代土地制度的反映。《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这和上述《田法》所言基本一致,都反映了井田制度下土地公有的情况。

【74】 《礼记·曲礼》:“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凡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挚匹。”《周礼·大宗伯》:“孤执(贽)皮帛,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庶人执鹜,工商执鸡。”以上所排次序,庶人皆在“士”之下,这类庶人应当是和国人相当的。

【75】 《尔雅·释宫》:“门侧之堂谓之塾。”《仪礼经传通解》卷九引《尚书大传》:“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王先谦《汉书补注》谓《食货志》后一右塾别本作“左塾”,当是。

【76】(?)和“人历”之历皆由刑具而引申其义。《吕氏春秋·顺民》“翦其发,(?)其手”。《庄子·天地》:“罪人交臂历指。”(?)、历皆通枥。《说文》:“枥,枥(?),柙指也。”枥(?)指以木柙十指而缚的一种刑具。

【77】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

【78】 《小盂鼎》:“昧丧(爽),三左三右入服酒。”关于“三左三右”的具体所指,专家有不同的说法。陈梦家说:“三左三右当指率领邦君诸侯的周室诸侯。”(《西周铜器断代》四,载《考古学报》,1956(2))李学勤认为三左三右为六卿,即《尚书·顾命》提到的召公、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参见《小盂鼎与西周制度》,载《历史研究》,1987(5))郭沫若推测三左为大(太)卜、大(太)祝、大(太)史,三右为大(太)宰、大(太)宗、大(太)士。(参见《两周金文辞大系》)张亚初、刘雨认为三左三右“很可能是司土、司马、司工及大祝、大史、大卜”(《西周金文官制研究》,10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79】关于《载芟》诗中主、伯等的身份,专家们有不同的解释,或谓指贵族和少爷、打手,或谓指周王、卿大夫,但从诗句上下文义看,仅以毛传之释为长。

【80】”里”在周代彝铭中多指民居,所以有“里君”(《颂簋》、《令彝》),“里人”(《蘸簋》)之称,还有“易(锡)里”(《大簋》)和转让某“里”于别人(《卫鼎》)的记载。《说文》:“里,居也。”《尔雅·释言》:“里,邑也。”《诗经·将仲子》“无腧我里”,传:“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诗经·韩奕》“于蹶之里”,传:“里,邑也。”每里所居民户,古书上有二十五家、七十二家、十五家、八十家、百家等说,似无定制。然而,《噫嘻》篇的“里”盖指距离而言,而非里邑。

【81】 《孟子·梁惠王下》:“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孟子还曾说“请野九一而助”,“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可见文王时的“耕者九一”即籍田之制的先声。

【82】 《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谓:“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韦注:“籍田之法,周公所制也。”

【83】除了五服说之外,还有《逸周书·王会》的三服说,《周礼·职方氏》的九服说,其中多为战国时人所拟。

【84】楚、胥皆从疋声,古音相同而通。胥指力役,古有胥摩、胥徒,指服役之人。《毛公鼎》“楚赋”当读为胥赋。

【85】金文师字作<imgtext>coord=(126.56,93.38,130.34,86.10)path=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pdf2streamigure_0318_0001.jpg</imgtext>,和甲骨文同,当楷为(?),为方便计,今统写作师。

【86】或以为殷八师在作为殷故地的卫,成周八师则在成周。按,殷八师之称见于周初器,西周中期或省称为“八师”(《盠方彝》),孝王时器《小克鼎》云“王命善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师之年”,此时八师驻成周,但尚未称为成周八师。成周八师之称则见于孝夷时代的《曶壶》。从殷八师至成周八师之名称递变之迹,犹可寻觅,故不应当将其分而为二。

【87】 《盠方彝》的“籍”字,诸家有释骏、继、并、恭等说,比较而言,以郭沫若释为“耤之异文”(《两周金文辞大系》,79页)为胜。按,籍田之制不仅耕种时行之,而且“耨获亦如之”(《国语·周语上》)。金文中的这个字从人在井地上耨草会意,与表示人持耒以耕的耤字虽不尽相同,但均属籍田之制,郭老之释当是正确的。

【88】 《诗经·常武》:“整我六师,以修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国。”或谓“南国之师”即指六师,可备一说。

【89】旧释以“吕行”为人名,疑非是。吕伯之名见于《班簋》,谓“王令吕伯曰:以乃师右比毛父”。吕伯当为吕国首领。

【90】 《尚书·顾命》:“师氏虎臣。”伪孔传:“虎臣,虎贲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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