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学校该不该让操场——地方政府是依法治校的主体
某镇盖供销大楼需占用镇中心小学200平方米的操场,镇政府派人通知学校作让地准备.学校接到通知后,校长召开行政会研究此事。
会上大家一致意见:不同意让地。镇政府得知此消息后把校长找去。
一见面镇长即不容分辩进行“批评”:为什么不让地?你是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学校?学校是你校长私人的吗?回去再研究,迅速回话!校长回校后再召集行政会,学习有关文件,分析学校情况和文件规定:文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随便占用学校教学用地,而学校现有的操场面积本来就不大,如再被占掉200平方米则更不够用,这会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活动。会议形成一致意见,不能让地!会后,学校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同时亦向司法部门反映情况。司法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调查确认:学校不让地的意见是正确的,镇领导随意决定占用学校操场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是错误的;供销社盖楼可另想办法解决。至此,一场占操场纠纷得到解决。
《教育法》第4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盖供销大楼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为了私人利益,但也不能侵占学校的场地。镇政府的决定不但违背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法律精神,而且也是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治校与以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事务、开展学校工作;而“以法治校”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指运用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二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其中,只有拥有执法权的主体才能运用法律手段,学校不是执法者,不能运用法律手段。而且,执法主体虽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但也必须依法,否则它的执法行为也是违法的。
【案例】
学校是否有权利没收我们的“私人财产”11月份(2008年11月份,编者注),上海商学院的“坠楼门”事件给全国各大高校的校园安全敲响了警钟。事发后,全国各大高校纷纷对此事作出响应,纷纷进行排查和没收本校违规使用的电器。广西大学也在事后作出了及时响应,于11月18日对全校宿舍进行了安全大排查,并且“满载而归”,没收了一大批违规使用的电器(电磁炉、电饭煲、热得快等)。
事后同学们叫苦不迭,大二女生李同学抱怨道:“学校没收我们的热得快之后,我们怎么烧热水洗澡啊?且不说这个,学校有权利没收我们的用电器吗?这不是我们自己的私人财产吗?”一位大四的唐同学告诉笔者,排查电器的那天午后,他们宿舍正有人用热得快在烧热水,后勤部的人就进来要没收电器,唐同学当时叫排查人员开票贴标签,但是他们拒绝开,最后热得快没被没收。但是很多同学就没有唐同学那么聪明了,他们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财产”被拿走。
之后笔者走访了学校的后勤部,想了解他们是否会归还电器。但是那里的所有部门都说他们不清楚这件事情,叫笔者去问保卫处。于是笔者来到保卫处,保卫处的人又说这件事是后勤部负责的。无奈之下,笔者最后采访了法学院副院长汪鑫,试图从法律角度更深一步了解“没收财产”的问题。
当笔者问到学校是否有权利没收学生的“私人财产”问题时,汪副院长分析道,单单从法律角度考虑,学校当然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财产,这个问题不能那么简单地只归结为法律问题。他说:“学生用热得快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但是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时候,公共(学校)就有权利暂时没收他的‘财产’,而且学校也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
汪副院长认为,学校这么做完全是从学生的利益考虑,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如果一个学校的安全没有了保障,谁还敢来读书啊?学校即使没有给被没收电器贴上标签,也可以直接没收,因为违规使用电器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他也承认,学校在暂时没收学生的违规使用的电器上贴上标签,到适当的时候按照标签名字归还学生,这样才是比较正确的做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可成为没收对象的是: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
3.违禁品。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色书刊、黄色录音录像带等淫秽物品、毒品、内容反动的宣传品等。
没收财产是《刑法》中规定的一个附加刑,一般在经济犯罪中适用。其特点体现为:不问财产来源合法与否,直接对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
显然,“没收”属于法律手段,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特定的对象行使,学校没有这个权利。学校只能暂时保管学生的财产。《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校明令禁止学生使用有危险性的电器,学生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是违法行为。
【案例】
教师罚学生每错一题撞墙10次,有男生一节课撞80次做错一道数学题被罚头撞墙10次,全班36名小学生举手表示不愿撞墙,家长谴责老师心太狠,学校已经向家长道歉。
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宇通小学的数学老师李某,对学生要求非常“严”,学生凡做错一道题,就被罚用头撞墙10次。该班36名学生每个人都撞过墙,其中一名男生最多一次一节课撞墙80次。面对记者的采访,该班36名同学集体举手表示不愿撞墙。学校向家长道歉,并保证此事不会再发生。
老师罚学生用头撞墙家长谴责老师心太狠
昨天上午,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的一些村民,纷纷给本报打来热线,称他们的孩子是柴沟村宇通小学三(1)班的学生,该班的数学老师李某,经常因孩子做错数学题而体罚学生。
一名姓刘的先生说,他的女儿今年9岁,最近常常吵着头晕头疼,一问才知道,孩子经常因为数学题做错被李老师罚用头撞墙,其中最多的一节课撞墙60次,并且每次都要撞出“咚咚”的响声才算数。
昨天中午12时许,记者来到回郭镇柴沟村采访,许多家长争着诉说李老师体罚学生“太过分”,认为该老师“心太狠”。一名姓曹的女士说,孩子们在学校挨罚后,回家都不敢向家长说,如果不是其中一名孩子头上被撞出了大包,这件事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被揭露出来呢。
家长刘女士说,昨天上午,她和另外11名家长一起去学校找校长问情况,校长承认确有“撞墙”的事,并向家长们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这种事情。刘女士的女儿小花(化名)正在家里吃午饭,她对记者说,平时最怕上数学课,总担心老师让“撞墙”。
小花说:“只要是李老师批改出来的错题,我们除了罚写10遍外,还要撞墙。错一题撞10次,因为班上很少有人能次次都做全对,所以全班36名同学都撞过墙。”
家长杨女士说:“这样惩罚学生实在太残忍,孩子的头经常在墙上撞,要是撞出问题来可咋办?这样的老师不配教书育人!”
全班36名学生举手表示不愿撞墙
中午12时40分,记者来到柴沟村宇通小学。在二楼三(1)班教室里,有20多名学生正在写作业。20分钟后,36名学生到齐。
当记者问孩子们是否受过“撞墙”的处罚时,一开始只有五六名孩子小声回答“撞过”,后来所有的学生都举手表示“撞过墙”。再问他们“撞墙”好不好,愿不愿意时,孩子们再一次全部举起了手齐说:“不好!”问到撞墙最多的同学是谁时,孩子们异口同声地说“小华(化名)”,坐在倒数第二排的小华听后,忙把头趴在了桌子上,红着脸说:“我上次一节课就撞了80次。”
问老师为什么罚大家撞墙,坐在第二排的小语(化名)说,数学老师很凶,平时做的卷子上,每错一道题,他就罚错题者用头在墙上撞10次,而且要次次听到响声,听不到响声还不算,得重新撞出响声才成。
怕学生回家向家长说,老师曾专门告诉每个学生,这样做是为大家好,不要跟家长乱讲。
孩子们都说害怕上数学课,怕李老师让撞墙。一名男生告诉记者,每次撞墙后,就会头疼、恶心,有时回家连饭都不想吃。
女生圆圆(化名)说,她有一次错了8道题,老师让她撞了80次墙,额头上被撞出了一个大包。回家后家人问她,她也不敢说实话,说是不小心摔的。圆圆说:“每次数学课李老师把卷子发下来后,就让第一道题错的同学先从座位上站起来,然后到教室两侧的水泥柱上撞墙。接着是第二题错的同学起来撞墙,第三题错的再起来……就这样一直处罚到最后一道题错的同学。”
学校要处罚当事老师校长向学生家长道歉
下午1时30分,记者见到了校长李艳丽。李校长说:“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也感到很意外,由于最近工作比较忙,不经常到班里了解情况,对有些事情处理得不及时。”
据李校长讲,李老师这学期才从外校调来,有五六年的教学经验。
李老师很年轻,才20多岁,性格也比较腼腆,不太爱讲话。由于他所教的三(1)班数学基础不太好,李老师想把学生的成绩提上去,就采取了这种偏激的方法,这样做是很不对的。李老师已经写了检查,表示对不起学生、家长和学校。“我已经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和学校的其他领导一起研究要给他一定的处罚。昨天上午,一些学生家长又来学校反映此事,我已经向每个家长道了歉,并向他们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昨天下午5时许,几名学生家长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李校长带领有关老师,已经登门到学生家里道歉。
学生题目做错,说明相关的知识没有掌握,原因可能是听课不专心,或者基础不扎实,或者理解能力方面的问题,等等。教师有义务找到相应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学习质量。采用“体罚”的方式,也许学生为了躲避体罚,上课专心了,学习认真了,学习成绩上去了,似乎效果很好,但体罚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是违法的。即使效果再好也不能使用,否则教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怎样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的目的,就是使学校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学校教育工作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学校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主体,下面从学校的角度分析怎样依法治校。
一、主体合法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学校只有在其权限范围内活动,才是有效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的活动,不仅无效,而且是违法的。在这方面,学校的违法表现主要集中在三类活动——罚款、没收、搜查。
【案例】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呢?某初中学生李浩,中午自修时,和几个调皮捣蛋的学生在教室里打打闹闹。不知谁惹怒了李浩,李浩拿起自己的椅子就向对方砸去,对方一躲闪,人没打着,椅子却散了架。李浩气急败坏,一不做二不休,把对方的桌子椅子全都砸了个稀巴烂。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李浩作出了如下三点处理决定:
(1)给予警告处分;
(2)照价赔偿桌椅;
(3)罚款300元。
学校对李浩的处理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处以罚款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之一,《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学校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经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学校在主体上就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学校对李浩罚款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违法行为。
现实中,不少学校把罚款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和制裁方式,教师上班迟到旷工要罚款,学生上学迟到要罚款,上课讲话被任课老师点名要罚款,不交作业要罚款,考试成绩不好要罚款,打架斗殴要罚款……五花八门,学生的违纪行为都以罚款处理。甚至有学校管理者认为,对于有些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耐心的说理教育效果并不明显,而实施了罚款以后,却有了很大的改变,“效果很好”。毋庸置疑,有的学生为了避免被罚款自然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罚款是一种法律手段,即使效果再好学校也无权实施。学校只能通过教育手段改变学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