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包括来自主要市场的各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代表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后者是为了在世界各国的证券管制机构之间建立更好的协调关系而建立的,这两个组织是欧洲为跨国证券交易建立行为准则的最重要的组织。为了与CEPS的提议保持一致,IASC和IOSCO发布了一项巴黎联合声明,宣布了它们在发展统一的财务披露和会计准则计划上达成的协议。这些准则是针对在国外市场上寻求新的资本和股票交易上市而制定的。这项计划定于在1999年以前完成。
显然统一规则的制定是符合现实需要的,因为跨国公司面临着沉重的法律负担,每当它们想在新的市场上增加资本或发行股票时,就不得不面对不同的标准。而且,由于美国所要求的披露标准和财务标准是不同的,许多本打算在美国上市而获利的欧洲公司放弃了这种安排,因为它们害怕遵从美国规则会改变它们的价值,并向其竞争者提供了先前没有公开的信息。例如,戴姆勒奔驰股份公司,1993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它的股份。按照德国的会计准则,它报道了6.15亿马克的利润,但是按照GAAP标准,它报道了18亿马克的损失。
三、法国的治理变革
CEPS报告还字迹未干,法国政府就采取了重要的一步,通过发布VienOt报告和新财务大臣前所未有的演说,开放了它的治理机制。
由于没有私人养老金体制,法国股票市场主要依赖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大部分是美英的机构,它们持有法国30%的股权。法国政府担心外国股东控制那些最近实行了私有化的公司,所以政府建立了一个交叉股东的控制小组,起名为”皇家”。皇家的工作重点在于控制并通过下面事实得以加强:商业丑闻、由于私有化计划而产生对资金的新需求、日益增加的股票交易上市竞争,以及跨国投资都是把法国公司推向一种不同治理方式的重要力量。
1995年7月10日,法国金融界、商业界和政府精英们,将近1000人参加了由巴黎欧洲金融市场组织的一次会议。这个金融市场组织由法国股票市场创建,是用来促进法国商业利益的。新的财经大臣阿莱恩?马德琳(Alian Madelin)宣布了他想推动法国私有化计划和支持发展一个私有的养老金体制。他认为,法国到1996年1月将会执行欧盟投资服务指导机构的要求,这意味着法国证券行业和法国股票市场在股票交易上市和跨国证券业务方面将面临一个竞争更加激烈的市场。它也声明政府会注意国有公司的治理。
在马德琳演说以后,Societe Geneerale公司的董事长和CEO——马克?维诺特(Marc Vienot)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报告,这是法国公司关于治理标准的第一篇公开文献。该报告质疑了董事会的繁琐和法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特点,提议:第一,法国董事会应该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第二,董事会应该建立独立的审计、报酬和提名委员会;第三,CEO们不应该坐靠彼此的报酬委员会;第四,股东们应该有权对公司的资产剥离进行投票。
但是,马德琳的政策声明和维诺特的报告没能在法国市场上产生彻底性变革。事实上,马德琳演讲后不久,他就被迫辞职,因为法国工会认定他太专心于改革。
四、英国的工资争论
20世纪90年代,关于英国公司治理中的工资产生了两个争论:一是关于管理者的综合工资争论。英国管理者综合工资的整体水平与美国的管理者相比相对较低,美国中等规模的制造企业的CEO平均每年的报酬接近于92.5万美元,而一个英国的CEO只有48万美元,但是被私有化的那些公司的管理层因为他们在实行私有化时持有了认股权而获得了暴利,批评者控告说,这些管理者的收益与他们自己的业绩毫无关系。在英国,二是关于董事们”三年滚动式合同”(即英国高层管理者标准的三年雇佣协议)争论。这场争论不在于合同时间长短,而在于这种合同所涉及的管理者有权拿到满三年的工资,即使他们在合同到期前离开公司。
1995年1月,英国工业联邦组织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管理者工资问题,并为治理改革提供了建议。在1995年7月17日法国Vienc)t报告发布一周后,马克思一斯宾塞上市公司(Marks&Spencer PLC)的董事长理查德?格林伯瑞(Richard Greenbury)发表了一篇关于英国公众公司中董事报酬的报告,题目为《董事会的薪酬——由理查德?格林伯瑞先生主持的一个研究小组的报告》,该报告概括了以下最佳准则的法规要求:第一,应该建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来处理管理者报酬决议。它应该包括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第二,委员会成员资格在代理声明中应该被公开。董事会应该决定非执行董事的报酬。第三,委员会报告应该作为年度报告的一个独立部分,应该充分披露公司所有董事工资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工资、激励、股息计划和收益(养老金收益应该由英国精算师协会决定)。这个报告也应该解释公司为什么没有服从最佳准则的法规。第四,管理者综合工资应该”把奖励和业绩联系起来”,也应该”在促进公司进步方面把董事和股东的利益一致起来”。第五,管理者工资水平应该对雇员的工资水平反应敏感。第六,股东应该能够在所有新的长期激励计划上投票,包括股票认购权方案和”已经引起争议的”现有的综合工资。第七,应该在”挑战业绩准绳”的基础上赠予股票认购权,”不应该以任何的折扣来发行”,从赠予期开始在三年内不能行使认购权。应该鼓励董事自己拥有有意义的股票。第八,在新近私有化的公司中,在股票首次发行后,至少六个月内不应该赠予认购权。赠予应该基于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相对而言的业绩,而不是基于整个市场上的收益。第九,董事合同最大期限应该设为两年。第十,股票认购权的收益应该按照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利得来征税,应该在执行期权时而不是卖掉时征税。
英国政府虽然立刻同意了委员会的税收提议,然而政府和格林伯瑞却发现它们自己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况。按照英国的法律交税者有权免除6000英镑的资本利得税。取消这种免税不会影响交税高的董事,但对于交税中等的管理者来说就不同了。在行使认购权时,征税会迫使中层管理者只是为了支付税收而卖掉他们的股份,因此就消除了股票认购权的目的——把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批评者们控告说,这些税收变革会不公平地惩罚20多万名雇员、中层管理者和企业家,他们参与股票认购权计划,但与少数顶层管理者是极不成比例的。面对这些控告,格林伯瑞和政府在随后几天内又放弃了这些提议,他们建议收入水平低于某一层次的管理者允许保留他们目前对于股票认购权的税收偏好。
五、德国的接管法规
在德国,对于治理变革的争论通常集中于小股东的权利,他们经常受到不同于控股股东的待遇:银行控制了德国大多数大公司的投票权,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对较小股东基本的合法保护,这种体制得以盛行。这不仅影响了他们在公司交易时所获得的回报,而且也反面影响了他们股票的市值。例如,在1994年,当廉价卖掉一家酿酒厂玛兹集团(Marz Group)时,其小股东得到了每股396美元的收益,控股股东则得到了每股528美元的收益。这家公司的解释是小股东的股票价值低于控股股东的25%。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在1995年7月,德国引进了类似英国的一套治理标准,目的是为了在接管时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这项法规表明任何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时,它必须在18个月以内对剩余的股份给出价格。对小股东的出价不能低于该价格的25%以上,该价格在前六个月里由收购者支付。
批评者认为这项新的法规走的不够远,他们认为33%而不是50%的界限将为小股东提供更多的保护。批评者也公开指责这个25%的折扣和允许给大股东18个月的时间框架。另一方面,支持者们坚持这项法规是德国体制更接近于国际标准的必需一步。1993年Metallgesellschaft公司几近倒闭的事实使许多人想知道德国引以为自豪的体制是否提供了其宣称的那种额外监督,监督委员会对于确定的管理者是否只是一个额外的保护层。在关于Metallgesellschaft公司的争论之后不久,社会民主党已提出了许多改革,其中包括增加监事会权威的建议和加强监事会和外部审计员关系的建议。为了提高对外部股东的监督功能,社会民主党也提议限制德国银行的股份持有额,建议把德国的互助基金从它的母银行中分离出来。德国股东协会(DSW)已经同意了这些建议。但是,由于社会民主党是反对党,它不可能从改革措施中赢得支持。然而,由于德国很明显在追逐全球资本,为了做到这一点,投票权和董事会体制将面临着更加严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