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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昌智

(2015年4月28日)

同志们:

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为全面了解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修改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作出了重要批示。刚才,陆浩同志作了传达,并介绍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汇报了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情况,科技部、交通部、卫生计生委、南水北调办、三峡办、海洋局等部门提交了书面汇报材料。这些情况和材料帮助我们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我们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下面,我就认真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污染严峻形势和做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是生命之源。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据2013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十大水系的国控断面中,IV类到V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9.3%,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9%,接近三成的水质难以稳定达到III类以上使用功能。在近五千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和极差水质的监测点占比接近60%。近几年,江苏靖江水污染事件、山西长治苯胺泄漏污染河流、内蒙腾格里沙漠“污水湖”事件等,各种类型的水污染事件频发多发,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水资源消耗还会上升,水环境压力将持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党中央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去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我国水安全已全面亮起红灯,水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成了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重安全问题。今年“两会”期间,总书记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保护好“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生态环境。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重点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张德江委员长在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以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为重点,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为我们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明确了任务,提出了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是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推动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我国水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管体制,增加了针对水污染治理的有关规定,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深入贯彻实施。我们要把这次执法检查作为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有力抓手,紧紧围绕法律贯彻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检查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全面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水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当前,群众对水污染问题越来越关切。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特别是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议案和建议不断增加。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环境关切的一项具体举措,我们要从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高度负责,扎实工作。

三是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修改完善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基础。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针对当前水污染严峻形势,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将在今明两年抓紧进行法律修订工作。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既能全面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又可以针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新的制度和新的措施,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修改完善好水污染防治法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推动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检查法律自身是否完善的重要措施。前不久,在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强调,要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对于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张德江委员长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次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要认真落实张德江委员长的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和运用去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成功经验,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围绕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推动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第一,要把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法律规定和监督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现行法律明确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城镇、农业面源污染;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等等,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相关制度措施,执行的情况如何,落实是否到位,都是我们执法检查中要重点关注的。第二,要把影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近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反映,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还存在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机制不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排污许可制度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和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就这些问题,我们都要与有关方面深入研究。

二是要努力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执法检查的目的是推动法律的实施,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工作。要把这次执法检查作为推动水污染防治的一个良好契机和重要抓手,按照国务院即将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督促各地对法律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要通过执法检查,着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法加强水环境管理,保障水生态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全面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进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修改都非常关注,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全国人大环资委要提前介入法律修改工作,按照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深入研究和梳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第一,要与新环境保护法衔接好。新环境保护法健全了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完善了防治污染的基本制度,加大了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等多项制度措施。这些规定和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要充分体现,并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和明确。第二,要突出重点,着力强化城乡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保护好人民群众“水杯子”安全。同时要完善江河流域治污协作机制,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等多种类污染源监管,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三,要提高全社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意识。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要注重引导和提高全社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努力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沈跃跃同志、艾力更同志和我分别带队赴安徽、湖北、山东等省(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还委托其余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为了配合常委会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希望大家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精心组织,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做好。

一要认真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检查组的同志要熟悉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深入领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目标,结合执法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带着问题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使执法检查工作有的放矢。这次会议给大家提供了相关参阅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为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要注重实效。监督工作重在实效。这次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入实际,要多听人民代表的意见,多了解群众的呼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要注重发现法律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通力合作。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检查组要与地方人大的同志多商量、多沟通,加强相互配合与支持,共同把执法检查工作做好。人大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面反映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积极配合这次执法检查。

四要加强宣传引导。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希望有关新闻单位高度重视,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宣传好、报道好。要宣传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意识;要宣传好国家治理水污染的政策措施和地方的好做法、好经验,让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对治理水污染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树立起信心。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水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明确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共同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形成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最后,我强调一下,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简化形式、注重实效,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使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谢谢大家。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颁布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历经数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近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部署和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取得积极进展

(一)水环境保护制度初步形成。一是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配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制定《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并先后出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一系列标准规范,不断加强和规范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约束性指标,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一五”期间,完成 COD减排12.45%,超额完成任务。“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在 COD的基础上增加了氨氮,“十二五”前四年,已实现COD减排10.1%,提前完成任务;氨氮减排9.8%,有望顺利完成任务。同时,各地探索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二)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一是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自“九五”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印发规划考核办法,连续六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各地加大治污力度。近期,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2014年度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初步结果显示:国家确定的411个考核断面,达标率为76.9%;共安排项目6844个,已完成项目占总数的55.3%,在建项目占20.7%。

二是扎实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通过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措施,不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同时,突出重点,针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10大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实施一批治污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十二五”前四年,共有3700个造纸、印染等行业项目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及回收工程。

三是不断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十二五”前四年,全国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600万吨,日处理能力达1.7亿吨,处理率达89%以上,再生水日利用能力超过1000万吨。为督促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把4136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

四是逐步加强农业源污染控制。“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畴,各地累计投入资金40多亿元,完成4.1万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弃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COD和氨氮去除率分别提高7个和28个百分点。

(三)水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地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7.3万件,罚款总额超过31亿元;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180件,超过2013年的3倍。我部分8批公开226件重点案件查处情况,并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加大治污力度。

各地也结合自身特点,采取综合措施,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黑龙江省加大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十二五”期间共实施404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1亿元,松花江干支流水质明显改善。安徽省出台《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细化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山东省采取“治、用、保”综合举措,推动河流水质得到持续改善。湖北省实施《丹江口库区十堰控制单元不达标河流综合治理方案》,集中整治神定河等五条不达标河流,总投资17亿元,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作出重要贡献。

通过各项措施,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淮河、松花江流域污染由中度转为轻度,辽河主要支流消灭劣五类,南水北调东线沿线绝迹多年的小银鱼等再现南四湖,滇池由重度富营养转为中度富营养。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地表水水质总体有所好转,但污染问题依然突出。2014年全国地表水972个国控断面中,I—III类水质断面比例63.2%,比2005年增加22个百分点;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9.2%,比2005年减少17个百分点;但众多支流水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城市黑臭水体问题突出。国家62个重点监控湖(库)中,优良水质水体比例61.3%,比2005年增加33个百分点;富营养化情况改善较大,已没有重度富营养湖泊,但仍有25%的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

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稳定,但达标城市比例仍有待提高。2014年全国32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从水量看,达标水量319.41亿吨,占取水总量的96.2%;从城市数量看,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278个,占开展监测城市总数的84.5%。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总磷、铁、锰和氨氮。

三是地下水水质状况十分严峻。2011—2013年,较差水质和极差水质由2011年的55%升至2013年的59.6%,优良和良好水质合计占比连年下降,由40.3%降至37.3%,其中极差水质比例分别为14.7%、16.8%和15.7%。

四是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总体质量一般。2014年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6.8%,劣四类海水比例为18.6%。四大海域中,黄海、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水质一般,东海水质极差。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仍超出环境承载力,区域性、结构型、复合型污染问题突出。一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巨大,减排压力持续增大。2013年我国氨氮排放量为245.7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352.7万吨,据专家测算,排放总量已远超出环境承载力。

二是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2013年,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等四个行业的 COD和氨氮排放量,就占到工业源排放量的55.4%和58.4%。

三是农业面源污染给水质改善带来巨大压力。2013年农业源 COD排放1125.7万吨,占总排放量的48%,为第一大排放源;农业源氨氮排放77.9万吨,占总排放量的32%,仅次于生活源。

四是新型污染物不断出现,复合型污染严重。常规污染物问题尚未解决,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问题不断涌现。

五是一些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加剧水污染问题。一些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使得水量难以得到保证,以海河流域为例,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超100%,水污染形势严峻。

(三)一些地区水生态受损严重,水环境风险隐患较多。部分河流干枯、湿地退化,使水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如三江平原湿地面积由建国初期的5万平方公里减少至0.9万平方公里,海河流域主要湿地面积减少了83%。还有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目前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或临近城市取水口上游,带来较高水环境风险。201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查处理的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超过60%的涉及水污染。

(四)《水污染防治法》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立法理念需进一步完善,应突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基本思路,实现治水思路的转变。二是水环境质量目标有待进一步明确。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和水质目标管理制度有待强化,还缺少对地方政府可操作的目标要求,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三是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尚未理顺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标准、环评、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同时环评、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等规定与新《环境保护法》存在差异。四是相关规定不够详实。对地下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和水生态保护的规定薄弱。五是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全面,违法处罚力度轻。对地方政府约束力不足,违法处罚规定不够明确。

(五)《水污染防治法》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协调性不强,多龙治水问题突出。《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相互之间多有交叉,由此导致部门职责分散交叉、权责不统一。二是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难落实,环保重视程度和总体投入不足。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难于开展,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水环境保护总体投入不足。三是选择性执行标准问题突出,有毒污染物控制亟待加强。一些企业仅执行常规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执行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毒污染物排放问题日益凸显。四是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滞后,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权威不够,监管力量不足,监测能力薄弱,难以满足任务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颁布实施,标志着水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三个阶段的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第二阶段,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第三阶段,到21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工作中,突出三个特点:一是采用了系统治理的理念,涵盖了与水资源、水环境有关的各个方面,既关注水质,也关注水量,既重视地表水,也强调地下水,把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全面结合起来。二是坚持改革创新,238个具体措施中,包括136项改进强化措施,90项改革创新措施和12项研究探索性措施。三是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突出问题明确具体举措,辅以综合保障措施,共同确保防治目标实现。

四、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工作,建议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缩小污染分子,增大水量分母,推进生态保护,落实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稳定投入保障”的总体思路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成为实施“水十条”、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保障。

(一)建立基于水生态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实施“分类、分区、分级、分期”水质目标管理战略,全面推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区管理,明确水环境保护目标,将水质指标和地方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落实环境质量目标考核。

(二)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放控制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理顺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总量控制制度之间的关系,全面实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明确规划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完善规划体系,国家制定全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国家总体目标和总体部署,分解落实环境质量目标以及相关措施。各省、市、县制定落实全国和重点流域规划的实施方案。

(四)建立更全面的污染源污染物防治体系。强化工业园区、农业农村面源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优先控制水污染物名录,体现由常规污染物向有毒污染物控制转变的思路。建立节水优先制度和生态流量保障制度。规范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五)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保护。建立备用水源制度,细化水源保护区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划定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调查评估和分区防控。

以上汇报,请予指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水体污染已成为我国最突出、最紧迫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2008年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对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会议要求,现就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情况和修订建议做一汇报。

一、“十二五”以来有关工作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通过加强综合协调突出规划引导、实施清洁水工程、完善综合性政策等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突出规划引导,引领水污染治理工作

一是强化统筹部署。我委在制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税、金融、价格时,充分体现保护水环境的要求,推动城乡建设和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绿色化。我委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将加强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分别减排8%和10%的约束性目标,并围绕加强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加强主要污染行业治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和工作。

二是制定专项规划。为贯彻落实《纲要》要求,我委牵头和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国务院相继批复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国家级专项规划,为推进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指导。

(二)加强中央投资引导,支持水污染防治相关工程建设

一是部署实施清洁水工程。为进一步加大有效投资,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我委启动实施了生态环保重大工程。清洁水工程是生态环保重大工程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镇供水设施等三大类,2014年至2015年预计完成投资4670亿元,对改善水环境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围绕推进重大工程实施,我委先后建立了项目建设信息定期报送、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等一系列政策,有效加快了重大工程的实施。

二是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前四年,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54亿元,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了89.3%,提前两年完成了规划目标,已有超过85%的县城具备了污水处理能力,城市中仅有西藏日喀则市尚未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三是支持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十二五”前四年,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70余亿元,支持太湖、滇池、淮河、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对减少流域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35亿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五是积极推进自然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计划将重要水源地的4240万亩非基本农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通过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和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范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保护和改善水源区生态环境质量。

(三)加强改革创新,完善水污染防治政策

一是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中央部署,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已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明确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等领域为重点,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

二是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将加强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方面,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纳入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要求其限期淘汰。为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2014年修订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文件中明确,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规定的淘汰类的,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前,国家已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并通过中央财政加大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2013年9月,我委会同财政等11个部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提出了在海洋、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等区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重点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和开发利益分配机制。

四是调整完善价格政策。去年,我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不低于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更高标准征收排污费;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收缴率。今年,我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各类污水处理费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则上每吨不低于0.8元提高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对于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要求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明确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始征收。

二、下阶段重点工作安排

(一)抓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加强水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部署。我委将结合职能,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重大工程实施、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完善综合性经济政策”为主线,明确各项重点工作的制度载体、政策工具和推进途径,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在认真梳理评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水污染防治形势,深入研究确定拟纳入“十三五”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政策,围绕中心工作谋划编制一批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规划,细化、实化重点工作。

(三)加快推进清洁水工程实施

按照加快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的总体要求,加大清洁水工程实施力度,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监管方案,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制度,确保重点项目建成投运。

三、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2008年修订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以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环保问责制落实不到位、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执法不到位等问题。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水污染形势有新变化,人民群众对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新期待,对水污染综合防治提出了新要求,尽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必要。下面,就法律修订提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建议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其在政府/企业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作了规定,建议《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与此做好衔接,结合水环境要素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强化可操作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在法律框架方面统筹考虑与相关领域立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拟议中的宏观调控、规划等领域立法的统筹和衔接。

二、建议明确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立法思路。在确定相关法律条款时,应体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推动各地制定差异化的、分阶段的水质改善达标计划。

三、建议立法过程中做好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的统筹。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做好水资源的调度可以有效扩大水环境容量,节水可以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应在法律层面做好顶层设计,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统筹管理。目前,浙江正在积极推动“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在深入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统筹开展水资源和水环境立法研究。

四、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由授权性规定转为责任性规制。重点明确管理职责、梳理管理程序,研究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明确重点工作的职能分工的同时重点明确管理责任,避免出现“揽权诿责”的情况。在明确管理责任时,可区分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等情况,明确不同的处罚措施,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位。

五、建议加大环保处罚力度、细化操作性规定。强化环保执法的要件性、程序性、时限性规定,明确各种处罚措施适用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按日处罚、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方面要求进一步细化;建立执法责任制,重点解决选择性执法、以罚代管、协议征收排污费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执法部门责任及追究机制。

六、建议强化对环保数据的监督。增加专门条款,要求各地尽快将具备条件的污染物和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全部纳入统计体系,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状况;同时,明确责任,确保企业排污、环境质量监测等环保数据信息真实、及时有效,严厉打击环保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企业排污数据和政府公布数据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

七、建议加强对地方和部门的执法监督。建议规定各级人大定期对同级政府及部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法律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能。同时,建议将加强信息公开作为突破口,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相关信息,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作用,落实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和修改完善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工业是水资源消耗和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领域。我部作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十二五”前三年,工业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分别累计下降10.0%和12.4%,前四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下降28%,预计可超额完成“十二五”工业节水目标。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特别是对工业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具体条款附后),从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实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严格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加强管理,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的产生。

(一)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和《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引导产业向适宜开发的区域集聚;出台《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指导各地根据自身的基础和条件,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和布局重点;加强对工业园区发展的规划引导,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促进工业集聚区规范有序发展。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把企业技术改造同两化融合、绿色发展、品牌质量等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对生产设施、装备、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支持节能节水节材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利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大力推进工业节能减排,推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出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文件,严格淘汰落后产能。2011—2014年累计淘汰炼钢7700万吨、平板玻璃1.5亿重量箱、焦炭8000万吨、造纸2500万吨、制革2600万标张、印染90亿米,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任务和追加任务,为水污染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严格行业准入。发布铅蓄电池、印染、粘胶、焦化、铁合金、黄磷等行业准入条件,修订了钢铁、铝、制革等行业规范条件,不断提高行业技术、能耗、环保、安全等准入门槛。定期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加强对公告准入企业的持续监管,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已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从公告名单中予以撤销。

(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印发《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发布太湖、鄱阳湖、湘江等流域清洁生产指导意见,指导重点流域推行清洁生产。发布聚氯乙烯等35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09年至今,累计利用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21亿元,支持319个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示范。发布《关于开展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等,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六)抓好工业节水。实施工业水效标准提升计划,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引导企业对标达标;公告《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第一批)》,筛选发布了一批高耗水行业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开展节水型企业评价,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评选了首批12家节水标杆企业。

(七)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布《关键材料升级换代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围绕节能环保重点领域提出一批关键材料发展任务。印发《环保装备“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重大环保装备与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等,加快环保装备推广应用,为水污染治理提供技术装备支撑。将宜兴环保装备产业集聚区列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促进产业集聚,推动环保装备向高端化、高质化和高新化发展。

(八)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制修订《油污水分离装置》(GB/T12917—2009)等10项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船舶序批式生化法污水处理及膜分离技术”“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研制”“新型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开发”等船舶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但总体来看,工业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仍然较多,水污染控制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淘汰落后产能尚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节水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完善,水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不够,需要进一步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制造2025》提出的目标任务,着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按照产品设计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耦合一体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原则,降低工业能源资源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产生。重点推动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工业结构调整优化与淘汰落后、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工业布局。指导各地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选择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进行试点,研究建立利用节能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新机制。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加强“两高”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企业节约能源资源和污染物减排。

(二)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做好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规划实施,加快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等设施。

(三)全面推行绿色制造。组织实施传统制造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开展重大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重点流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制定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企业标准体系,开展绿色评价;建设绿色示范工厂和示范园区;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的供需对接。扎实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我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支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央分成水资源费9.55亿元,支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是支持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开展水环境补偿机制试点

2011年,习近平同志对新安江及千岛湖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水质改善。为探索建立流域治理的有效途径,2012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选择新安江开展了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成效非常显著。一是水质保持优良并逐步改善。2011—2014年水质总体评价为优,省界断面监测显示为地表水II类,下游千岛湖富营养状态出现拐点,逐步下降。二是创新了流域治理模式。浙江、安徽两省建立了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了联防联控措施,实行“河长”制度,建立了综合协调、考核奖惩、项目管理、运行维护等系统的治理机制。三是上下游省份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上游安徽共实施治理项目400多个,完成投资455亿元。试点快到期时两省主动沟通协商延续政策,均希望建立常态化的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四是补偿措施连年及时到位,每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3亿元,两省各安排资金1亿元,三年共到位补偿资金15亿元。

新安江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其他跨省流域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和分配机制提供了示范。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推广新安江生态补偿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尽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汀江—韩江、引滦入津流域等开展试点工作。二是加快出台指导各地开展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政策文件,明确上下游责任界定、试点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措施等。三是对建立了横向补偿机制的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大流域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工作开展。

三、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由财政部牵头起草,健全了试点工作的政策框架。试点省份增加至12个,试点成效显著。具体包括:一是加强了制度建设,截至2014年底,试点省份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法规政策文件23件,省直部门出台政策性文件97件。二是环境经济效益初步显现,截至2014年底,全国试点省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达到53亿元,较上年增加19亿元。三是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等新型管理方式为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如浙江省累计有374家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71.8亿元;对于企业的临时排污权,浙江省开展了租赁试点工作,累计完成排污权租赁417笔,交易金额729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精神,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该项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一是将更多条件成熟的地区纳入试点,扩大政策影响。二是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出台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定价指导意见等规定。三是加快推进跨省排污权交易开展,培育交易市场。四是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和实施效果后评估,明确各地必须要完成的规定动作,对于一些长期进展不大、积极性不强的地区,建立退出机制,督促工作进展。

四、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污水管网专项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2011—2014年,中央财政分别安排污水管网专项资金110亿元、171亿元、106亿元、106亿元,采取集中支持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方式,突出轻重缓急,考虑地方财力,向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适度倾斜,有力推动了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工作,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污水管网建设,推动“十二五”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支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三河三湖专项资金,支持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2011年,中央财政设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2011—2013年,中央财政分别安排三河三湖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9亿元、65亿元、66亿元。2014年,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原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为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70亿元,支持具有重要饮用水功能的水质良好湖泊和与湖泊水系连通的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系统保护,以及滦河、东江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2015年,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国务院要求,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进一步整合转型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增加至130亿元。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投入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加强水环境保护,一是支持具有重要饮用水功能的水质良好湖泊和与湖泊水系连通的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系统保护,以及滦河、东江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二是支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

六、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有机质提升

为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促进农作物秸秆还田,提高土壤有机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引导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和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和农村环境。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7亿元,支持2316个项目县(场、单位)开展测土配方施肥。

七、支持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

为进一步缓解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污染问题,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8亿元,启动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支持采用“废物处理+清洁能源+有机肥料”三位一体的技术模式对农业农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既促进有机肥和生物燃料生产与应用,又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八、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集中连片整治的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作。2008—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255亿元,带动地方及社会投入超过400亿元,共有23个省份先后纳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对5.6万个村开展了环境整治,建成了各类环保设施300万套,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

从2015年开始,该项资金转列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主要支持饮用水源地及调水沿线集雨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向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工程倾斜。同时,支持江苏、湖南等省开展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工作。本年度资金预算60亿元已于近期下达。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好地方顺利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农村饮水安全。

九、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一是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2009—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21亿元,支持了319个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覆盖纺织、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带动社会投资300亿元,取得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达到了经济和环境效应“双赢”。其中已建成运行的项目,可实现节水2230万吨/年,削减废水1246万吨/年、化学需氧量6100吨/年、氨氮1800吨/年、汞483吨/年。

二是通过“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水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活动。2014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按照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支持体系进行重构,将统筹考虑对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研发的科技支持。

三是实施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机制,引导包括水污染防治在内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活动,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四是2014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启动实施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支持包括水污染防治相关企业在内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水污染防治相关科技工作。通过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水污染防治相关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示范等创新活动;创新支持方式,运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促进水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办法,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法对水污染防治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依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重点开展了地下水监测、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基础工作,为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技术支撑与科学依据。

一、我部近期开展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一)逐步完善地下水监测体系

1.加强地下水监测法规和标准建设

(1)为了加强和规范地下水监测,2014年4月29日,我部出台《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更好地履行地下水监测的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辅助政府履行职能和科学决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2)修订和完善地下水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是1993年由原地质矿产部制定的。该标准是地下水调查评价的主要依据。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地下水状况认识不断深入,需要对该标准进行重新修订。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安排,我部组织专家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完成初稿,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

2.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

不断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全国地下水监测工作,定期提交地下水动态监测成果。从20世纪50年代起,部署开展专业性地下水监测工作,并逐步完善。目前,国土资源部系统共有各级各类地下水监测井(点)16876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2000个,控制面积110万平方千米(包括长三角、黄淮海平原、东北平原的部分地区,以及其他全国220个主要城市或地区),建立了全国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经发改委批准,我部联合水利部共同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已进入初步设计阶段,通过工程的实施,将进一步建设和优化地下水监测网络,提高地下水监测能力和水平。

3.相继建立地下水监测机构

我部(含原地质矿产部门)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地下水监测,是我国最早开展地质环境监测的专业部门。通过60余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队伍体系。

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地质环境监测机构432个,其中国家级监测院1个,省级监测总站(院、中心)31个,地(市)级监测分站233个,县级监测分站166个。经过长期努力,在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实践中,基本建立了地下水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专业监测网络、信息网络、群测群防网络在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二)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

2005年我部开始实施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截至2014年底,已累计完成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淮河流域平原等地区约310万平方千米,采集分析地下水水质样品3万多件,取得了大量地下水质背景和污染状况数据,为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结合监测资料,每年出版发布《中国地下水监测地下水位年鉴》,在国土资源公报中发布地下水水位、水质、超采和地面沉降等信息。经过多年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已全面摸清我国地下水资源形成、演化、分布以及补给、排泄的基本规律。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价,全国地下水质量总体较好,但一些地区水质不良,污染严重。地下水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天然水质背景和人类活动干扰两大因素。总体而言,南方大部分地区地下水天然水质较好,但部分平原地区的浅层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水质较差。北方地区的丘陵山区及山前平原地区天然水质较好,中部平原区较差,滨海地区及内陆沙漠戈壁地区水质不良,一些地区遭受污染。

(三)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我部在长期开展的地下水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以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与环保部联合共同编制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部还配合环保部等其他部门共同编制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地下水污染防治在“水十条”中得到了高度的重视,我部所承担的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地下水监测、监督,地面沉降防治等职能在“水十条”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继续发挥我部在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方面的人才、队伍和技术优势,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监测,调整和优化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全面提升我国地下水监测能力,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区域监控和重点地区的实时监控,为切实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二是继续加快推进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计划到2015年末完成全国共440万平方千米的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地下水污染状况。三是积极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在地下水污染防治中的专业优势,努力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评价等相关工作,推进地下水调查监测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做好高效服务和有力支撑,全力服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于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部高度重视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加大工作力度,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基本情况

(一)城镇污水处理快速发展,对城镇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城市、县(以下简称城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717座,污水处理能力1.57亿立方米/日,比2008年增长了70%。其中,653个城市基本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达1.29亿立方米/日,1596个县城中有87%建成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能力达0.28亿立方米/日。2014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累计处理污水480.6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约90%,比2008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全年削减化学需氧量(COD)1200万吨,削减氨氮总量110万吨,分别是2008年的1.9倍和2.6倍,为改善人居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吸引社会资本助力污水处理。2004年,我部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通过 BOT、TOT等特许经营模式,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的约占40%。

二、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法规制度。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修订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推进城市节水与源头减排,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标准体系。修订颁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等系列标准;建立完善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系列标准;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指南,基本建立了涵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产品的标准规范体系。

(三)强化指导监督。一是编制《“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推动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二是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实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东中线、近岸海域等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三是建立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定期考核与通报制度;四是通过定期监督与不定期抽查考核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城镇污水处理有关工作。

(四)加大科技支撑。实施了城镇水污染控制与治理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等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专项”研究课题项目;摸清城市河湖水系污染机制,为水源水质改善和城镇供水安全保障提供了支撑;推动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升级与设施改造,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了源头减排;通过成果集成与示范,有效推动了重点流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效能和管理水平。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需进一步理顺。过于强调按专业分割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管理脱节,难以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一些地方简单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按行政层级和辖区分割管理,割裂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的完整性,导致统筹协调不畅、监管效率不高,推诿扯皮时有发生。

(二)资金投入不足。一是设施建设过度依赖政府投资,城镇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等设施滞后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二是部分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财政补贴机制落实不到位,难以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也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三是许多地方政府不熟悉市场运作,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机制不健全,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的合理投资回报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工作打算。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落实环境保护法对水污染防治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工作: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强城镇节水;推动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污染治理与水环境改善及水生态修复的统筹协调。

(二)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利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统一规划、有序建设、统筹管理的体制机制,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二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中央政府制定法规政策推动,综合运用定期考核与公示等手段,督促地方落实,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三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如落实费价制度;健全财政补贴机制;建立中央资金引导激励机制;完善税收、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会后,我们将按这次会议的部署,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执法检查等有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关系密切。全国人大历来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提出了许多重要报告和建议,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列入监督工作计划,必将有力推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再创新局面。按照会议要求,结合我部职责,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近年来,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与环保部密切合作,围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尤其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密切相关。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的要求,将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条件,着力推进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取水许可,建立考核机制,从源头上拧紧水资源需求管理阀门。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树立节水就是洁水的理念,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完成100个国家级和200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力提高各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批复了水利部、发改委和环保部编制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明确4493个重要水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和保护目标,31个省级政府全部批复本省区的水功能区划,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流域机构和省区核定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了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为实施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供了依据。制定出台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启动了《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推进水量、水质、水生态协同管理。

(三)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管好存量、严控增量的思路,组织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普查,基本摸清全国主要入河排污口分布情况。出台了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已经超过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启动了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多次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行为严厉查处,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

(四)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初步建立了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先后核准发布了三批共175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组织对名录内水源地开展达标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检查,探索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发挥水对生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科学开展52条重要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协调好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连续多年对黄河、黑河、塔里木河等生态脆弱流域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综合治理,对扎龙湿地、南四湖、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湿地实施生态补水,改善生态环境。围绕江河流通性、水系完整性、水质良好性、生态多样性、功能保障性,提出河湖健康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大纲。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开展岸线确权划界,加强水域岸线生态建设。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划定全国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开展超采区综合治理。开展105个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和模式。

(六)强化水资源监测。加快推进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中央、流域、省三级信息平台和取用水户、水功能区、省界断面三大监控体系基本建成,初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印发《全国省级河流省界水资源监测断面名录》。建成水资源质量监测体系,基本覆盖流域主要水体、省界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全面启动。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淮河、辽河、太湖等部分重点治理河湖水质有所改善。据我部2013年对全国20.8万公里的河流水质状况进行的监测评价,与2010年比较,I—III类水河长比例由61.4%上升到68.6%。全国重要省界断面中,水质符合和优于地表水III类标准的断面数占总评价断面数的62.3%,较2010年上升了11%。

但总体上看,我国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特别是水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和水生态损害等问题相互交织,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一是废污水排放量仍居高不下。虽然排放浓度有所减低,但2013年全国废污水排放量(775亿吨)仍较2001年增加20%以上;二是水生态系统受损严重,挤压生存发展空间;三是地下水超采严重和污染凸显,危及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四是突发水污染事件高发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造成我国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仍比较粗放,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强度大,现实上仍未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二是水陆统筹与衔接不够,陆域污染物减排目标与水域纳污能力未能有效衔接,排污布局与水域承载能力极不匹配;三是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仍不完善,以流域为单元的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流域机构在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中的监管约束性不足;四是水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与目前水污染严峻形势不相匹配。

二、有关意见和建议

对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及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做好有关法规标准及其执行的有效衔接。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衔接,形成治污合力。将《水法》规定的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监管和纳污限排等制度,与《水污染防治法》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其在涉水工作中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建立以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倒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作机制,把入河污染总量控制在水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依据入河总量控制要求,全面提高并建立差别化的污水排放标准体系,强化污染排放源头控制。

(二)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流域机构的监管作用。流域机构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水污染防治法》亦明确要求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监测监管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目前流域管理体制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建议强化流域机构在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中的管理职能,提高流域机构监督执法地位,强化省界水环境监管和考核。以流域机构为平台,建立流域内各省涉水部门多方参与、信息共享、工作协作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三)进一步突出关键环节的监管。一是增强饮用水源地监管措施的操作性。《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就水源地保护等提出了要求,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清理、跨省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不够,一些重要水源地还未划分保护区。二是强化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建议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规定,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与环评审批的关系,实施入河排污量监测、统计和通报制度。三是严格省界水环境的监管。定期将省界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省区人民政府。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流域省界水环境状况的考核和补偿制度。

(四)严格排污监管和违法处罚,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等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扭转水污染防治方面还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局面,切实解决超标排污现象。

我部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严格贯彻执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认真完成《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水资源保障。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根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通知》(常办秘字〔2015〕57号)要求,我部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总结,研究提出了下一步重点工作措施,有关情况如下。

一、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主要进展

(一)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建设

我部会同地方农业部门建立了全国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监测网。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分布于30个省份的273个种植业源产排污系数监测点、2100个监测小区和2万多个典型田块组成的农业氮磷源国控监测网络,在北方农田残膜污染严重的省份建立了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并在典型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典型调查与定位监测,初步掌握了农业面源污染状况及动态变化,进一步提升了农业面源污染动态变化监控和预警水平。

(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2012年,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大工程;2007—2013年,中央累计投入216亿元对部分规模化生猪、奶牛养殖场(小区)进行了标准化改造,有效带动了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以来,实施了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目前已创建了3600多个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研究推广了一系列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技术和模式;2014年,会同财政部启动实施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全国沼气用户达到4300多万户,沼气工程9.2万处,年处理粪便污水能力达到16亿吨。

(三)推动科学施肥施药技术

2005—2013年累计投入71亿元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覆盖2498个县(场、单位),年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三大粮食作物氮肥当季利用率比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前提高了5个百分点,累计减少不合理使用化肥1000多万吨。2014年设立150个国家级绿色防控示范区,辐射带动绿色防控面积达5亿亩以上,实施区化学农药使用量普遍下降20%以上。陆续淘汰了甲胺磷等33种农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2014年累计实施统防统治面积13.1亿多亩次,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左右,项目区农药使用量降低20%以上。

(四)加强农田残膜污染治理

2012年以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新疆、甘肃、山东等地实施了以地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支持开展加厚地膜推广、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会同国家标准委启动了地膜国家标准修订工作,推动将地膜厚度标准调整为≥0.01mm,加强对生产商和经销市场的监管,从源头治理农用地膜残留。积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深入开展可降解地膜研发、使用的科研攻关,目前,已经在地膜用量大的重点省份启动可降解地膜对比试验。

(五)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后,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11年,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编制印发了《“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秸秆资源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途径利用。2014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中央投资7亿元,重点支持京津冀等地区。目前我国主要秸秆可收集量约8.1亿吨,综合利用率达到76%。

(六)加大水产养殖综合治理力度

全面推进围网养殖综合整治工作,以太湖为例,截至2010年底,太湖共拆除围网面积20.43万亩。我部积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池塘生态循环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养殖底排污技术和池塘鱼草共生技术,推广使用配合饲料,减少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江苏省积极组织实施池塘循环水养殖示范工程,对百亩以上连片养殖场实施提升改造,努力实现渔业养殖水达标排放和循环利用。加强池塘循环水养殖示范工程后续运行指导和管理,切实发挥工程水质净化效能,大力促进重点流域水质改善。我部会同各级农业部门积极筹措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动,充分发挥水生生物在遏制水体富营养化、保障水域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开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建设

我部已先后两批建设了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100余个,带动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500多个,建设了生态农业示范点2000多处;开展10个循环农业示范市建设;2013年启动实施了13个涵盖不同主导产业类型的现代生态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2014年,我部与浙江省共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化肥农药减量、清洁田园推进、生态模式与技术集成推广、生态自觉提升等专项行动。通过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建设,各地因地制宜地探索推广了一批典型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了“试点省+示范市(县)+示范基地”的现代生态农业典型带动体系。

(八)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示范区

2013年以来,我部在江苏太湖、云南洱海、安徽巢湖和湖北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环节入手,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农田径流排水氮磷净化再利用示范工程等,控制流域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排放。在新疆、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10个地膜回收利用、蔬菜清洁生产、生猪清洁养殖示范区。积极探索一批实用的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模式和工程措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面源污染形势不容乐观,总体特征表现为量大面广,复杂多样,各个地区污染特征也不尽相同。

一是施肥不均衡现象比较普遍。2013年,我国农业化肥施用量为5912万吨,占世界用量的35%。主要粮食作物氮肥当季利用率为33%,已经进入国际上公认的适宜范围,但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目前我国主要粮食作物化肥平均使用量已经低于环境安全上限,但果树蔬菜平均使用量还远高于环境安全上限,果园和设施蔬菜化肥过量施用现象还较为突出。二是农药用量偏大、利用率偏低。我国农药使用量近年来稳定在32万吨(有效成分)左右,占世界农药总用量的1/7,但农药利用率仅为35%,较发达国家低10—20个百分点。三是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滞后,污染防治压力大。畜禽养殖业源污染物(COD)排放量已成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和部分地区水环境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2013年全国生猪出栏已超过7亿头,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比例达到40.8%,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升,但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致使污染排放量仍呈现上升趋势。四是农田地膜残留回收手段落后,回收效率低。我国地膜使用总量和作物覆盖面积均高居世界第一。2013年,全国地膜使用量为140万吨,但回收率不足60%。回收手段落后,主要靠人工捡拾,成本高。五是秸秆循环利用能力提升不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仅为76%,循环利用能力亟待提升。秸秆产业化利用发展缓慢,收储运系统尚处于自发形成的起步阶段,缺乏科学的规划指导。无论是国家还是各地政府的投资扶持,都局限于试点示范引导层面,缺乏普惠性的投资扶持,很难做到对秸秆综合利用的全面推动。六是水产养殖对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2013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6172万吨,其中养殖产量4542万吨,占73.58%,养殖过程中直接投喂冰鲜小杂鱼、不规范使用药物,以及养殖残饵问题,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措施

近日,我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一控两减三基本”为总体治理思路,全面部署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确保农业灌溉用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实施“华北节水压采、西北节水增效、东北节水增粮、南方节水减排”战略,加强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加快农业高效节水体系建设。

二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积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上的应用,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集成推广高效施肥技术,合理调整施肥结构,不断提高肥料利用率。建设自动化、智能化田间监测网点,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加快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示范带动大面积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措施;提升植保装备水平,发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扩大低毒生物农药补贴项目实施范围,加速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逐步淘汰高毒农药。

三是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及大水面网箱养殖底排污等水产养殖技术。

四是着力解决农田残膜污染。加快地膜标准修订,严格规定地膜厚度和拉伸强度,严禁生产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地膜,从源头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加大旱作农业技术补助资金支持。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地膜回收与再利用机制。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研发,建立健全可降解地膜评估评价体系。

五是深入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示范和政策引导力度,大力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五料化”利用。建立健全由政府推动、秸秆利用企业和收储组织为轴心、经纪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体系,降低收储运输成本,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六是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建设。在粮食主产区和畜禽养殖优势区内选择典型流域进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重点开展农田氮磷拦截、生态净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技术筛选和治理模式集成。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示范市、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和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探索形成产业相互整合、物质多级循环的产业结构和生态布局。

七是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加强流域尺度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摸清农业面源污染的组成、发生特征和影响因素,实现监测与评价、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发挥全国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作用,促进科研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紧紧围绕科学施肥用药、农业投入品高效利用、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友好型农业关键技术问题,启动实施一批重点科研项目,尽快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与体系。

科技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在稳增长、调结构,推动转型发展和谋划“十三五”工作的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非常及时、非常重要,这必将对我国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事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根据会议要求,我主要汇报三个方面情况。

一、我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工作及成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及要求,我部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落实,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科技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科技研发部署。多年来持续将水体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列为重点研发方向,通过“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流域水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部署,支持水污染防治科技研发。

(二)推动完善水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环境。我们将解决水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问题与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完善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金融支持机制等,完善水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政策法规环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推动水污染防治科技产业发展。科技部与江苏省政府签署合作计划,以江苏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为依托,发挥部省市联动作用,创新落实机制,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环保科技成果对接平台、建设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等措施,共同促进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技术与产业创新发展。

通过以上工作,目前在以下五个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在水质监测方面,建立了水质监测、光电传感器、水污染纳米快速检测技术、水环境中病原微生物富集等监测新技术,显著提高了对水质和水中污染物的监测能力。针对突发污染事件,对涉及不同类型水源(移动式和分散式)的饮用水开发安全保障技术,确保了水源地用水安全。

二是在水处理材料和设备方面,开发了膜材料、碳纤维生物膜载体、生物材料和树脂材料、高效除砷材料、生物复合絮凝材料等新型材料。研制的高效初沉池、悬浮填料强化硝化系统、高效曝气系统、深度处理新型过滤设备、新型过滤设备等水处理设备,废水治理效果显著。研发的应急净水技术为无锡太湖水污染、广东北江镉污染、广西龙江镉污染等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及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特大自然灾害期间的供水提供了安全保障。

三是在水处理控制技术方面,开发了低温膜和纳米膜、污泥高效脱水、污泥分级分相厌氧消化、管网水质稳定控制等50余项技术,对缓解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在水污染物资源化利用方面,开展了工业化高效稳定生产甲烷、高效除磷脱氮—磷氮回收耦合、微生物燃料电池产电与污水净化耦合等技术研究,研究进展顺利。

五是凝练了若干项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一些典型园区和行业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初步形成,为我国下一阶段在工业园区、城市与区域大规模推进水污染防治奠定了技术基础。如:

针对传统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凝练形成了济钢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模式,在济南钢铁工业园区示范应用,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吨钢可比能耗降低10%以上,年消纳社会废水150万吨,减排 CO?150万吨、大幅度减少了“三废”排放。

支持开发的清洁制革污水防治模式,已有15家规模企业应用,减少新鲜用水30%,氨氮和污泥减少80%—90%,完全消除了硫化钠和石灰污染,预计该技术模式5年内将在全国70%以上制革企业推广应用。

建立了无机高分子絮凝剂为核心的水处理絮凝集成化技术系统,实现万吨级无机高分子絮凝剂产业化,在我国90%以上的高品质絮凝剂厂得到应用,已成为我国饮用水净化的主流药剂,在国际上具有主导地位。

目前,我部正在推进落实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编制“十三五”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研发示范推广工作。

二、当前科技促进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亟待完善。当前激励水污染防治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等政策较模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地方等社会力量对水污染防治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投入。

(二)水污染防治技术转化推广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鼓励机制、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成果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公益领域技术转化服务的市场主体作用未得到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

(三)水污染防治科技创新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技术开发试验、工程示范、技术推广等环节各成体系,缺乏有机联系,阻碍了水污染防治技术的集成和转化,影响水污染防治行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三、下一步措施与建议

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和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部署,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促进我国水污染防治领域的技术发展,在近阶段拟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推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有关任务分工,科技部牵头落实会议第22项任务“运用成熟适用技术,破除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方面技术推广应用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性制约”。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由科技部牵头推广示范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落实以上两项任务,形成落实方案,抓紧落实,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应用。

二是强化水污染防治科技统筹协调,加大对水环境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科技部牵头落实攻关研发前瞻技术的相关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围绕水污染防治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为主要依托,加强跨学科的统筹协调和研发投入,提升我国水处理技术能力。

三是深入推进水专项实施,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在前期部署和进展基础上,继续以水专项为主要抓手,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加快治理科技研发,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建设。

四是深化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国家水污染防治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整合资源,打通技术创新链条,开展科技研发、技术转让、技术集成、推广服务和人才培养,激活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五是推进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加大对中国(宜兴)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的扶持力度,推进、完善产学研用结合新机制,加快产业园建设发展,推动成熟适用技术应用,更好地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促进水污染防治的作用,提出三点建议:

(一)加强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和调动部门及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突出科技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清洁生产的核心作用。

(二)加快完善水污染防治的配套法律体系。围绕《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制定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形成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的法律体系。

(三)大力发展水污染防治科技服务业。引导社会力量创办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化的科技成果共享与交易平台,促进先进技术成果交易。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型涉水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发挥好科技服务型企业在推动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的作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船舶污染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形势稳中趋好,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船舶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分析

近年来,我国内河运输、港口吞吐量呈快速发展态势,根据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2001—2012年,内河交通运输船舶数量年均增长14.3%,2013年,内河运输船舶数量15.91万艘,占全国船舶总数的92.2%,在全国水路货运中,内河运输完成货运量32.39亿吨,是沿海运输完成货运量的2倍,内河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2.6万个,占全国港口总量的82.1%。内河港口完成旅客吞吐1.07亿人,完成货物吞吐42.06亿吨,分别占全国旅客和货物总吞吐量的57.8%和35.7%,为服务生产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内河运输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对内河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一定压力,船舶对水域环境的危害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常规性污染影响

常规性污染影响是指船舶在营运中产生的污染物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有:

船舶在航行、停泊、维修、拆解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货物残余物,主要有:船舶机舱、货油舱产生的残油和含油污水;载运有毒有害物质货物的船舶产生货物残余物和含货物的污水;船上船员产生的生活污水;船上产生的各种垃圾;船舶维修、拆解产生的臭氧消耗物质;船舶主机的含硫、氮等大气污染物,以及废气滤清系统产生的残余物;船舶外壳的有害油漆涂层;船壳和船载压载水带来的外来生物;等等。可以说,船舶从建造到最终拆解的每个环节、每个时段都存在着对水域生态污染的危害。为了防止和减轻船舶对水域环境的污染,船舶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有:

1.对其中部分污染危害性高的物质,严禁排放入水,要求送交岸上接收和处理,为此,需要在港口码头配套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2.由于内河具备一定的自净能力,对其中可船上处理的污染物,要求经过处理或者在特定条件下达标排放。

3.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打击故意排污行动。

(二)事故性污染影响

事故性污染主要来自船舶因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故意排放导致船上装载的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而产生的污染危害。据统计,自2002年至2014年,全国内河共发生10吨以上规模的船舶污染事故共8起,其中,溢油事故4起,溢油量138吨,有毒有害物质4起,泄漏量594吨。事故高风险的水域主要集中在化工产业快速发展的沿江沿湖水域。例如,长江是我国唯一横贯东中西部地区的黄金水道,承担了沿江地区85%的大宗货物和中上游地区90%的外贸货物运输量,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河流之一,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风险主要存在以下方面:一是沿江工业发展布局不完善,未充分考虑长江整体环境和运输的承载能力;二是相关部门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和应急救援合力;三是船舶尤其是单壳船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溢油和危化品入水的风险仍很大;四是危化品救援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针对危化品的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严重缺乏。

二、防治船舶污染的具体措施

为加强“三河三湖”、长江上游及库区污染治理重点区域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内河水域环境,近年来,交通部门建立了“防、治、赔”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运行机制,具体如下:

(一)防止船舶污染

1.加强源头管理。通过推进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内河水域等级船舶油污水装置、垃圾存储装置和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装置的配备。加强船员的特殊培训,提高船员的素质和技能,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故意排放和污染事故。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和对船舶装卸、过驳作业的现场检查,督促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环保措施。如,2014年,太湖流域的两省一市海事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开展检查1913次,开箱检查4085次,发现并督促整改缺陷842项,发现纠正一批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维护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2.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按照环保“三同时”原则,不断提高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如,交通运输部基本完成了太湖、京杭运河、长湖申线、杭申线等太湖流域重点航道的船舶垃圾收集站、油污水接收站和生活污水接收站的建设。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了船舶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建设,共建成船舶垃圾收集站15座和油废水回收站15座。浙江省在船舶综合服务区、管理站点和境内航道沿线400多座码头均设置了船舶垃圾收集箱,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上岸处置,2014年全省内河完成7处船舶油污水接收点、130处船舶垃圾接收点建设,累计完成投资约1000万元。上海地方海事部门引入专业海上溢油应急单位实施船舶污染物规范接收工作,相关水域的“地下”污染物接收、加油市场逐渐萎缩,“三无”作业船舶数量得到有效遏制,截至2014年底,在黄浦江上游段闵行、松江水域、苏州河水域等16个重点区域设立了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点。

3.加强船载油类及危险化学品海事管理。为降低船载危险化学品污染风险,交通运输部门部署开展了危险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免费安装行动,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作用,加强对船舶,尤其是油轮和危险品船舶的动态监管,为油轮和危险品船舶航行和进出港创造良好的外部通航环境。在充分认识到低标准船舶,尤其是单壳油轮的高污染风险这一因素,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委,致力于加快淘汰单壳油轮,对国际航行的油轮,交通运输部门早在2005年4月5日起开始执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73/78)附则I关于修订淘汰单壳油轮时间表和限制单壳油轮载运重油的规定,拒绝不符合要求的单壳油轮进入我国管辖水域,包括内河水域。对国内航线油轮,制定了高于国际公约要求的国内政策。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出台了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确定了国内油轮的淘汰时间,规定了自2015年1月1日起,600载重吨及以上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不得载运重质货油在京杭运河航行、停泊和作业。同时,在全国内河推行了船型标准化措施,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促使船东对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这些举措不仅减少了内河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同时降低了因碰撞、搁浅等事故导致液货舱破损溢油和危化品泄漏事故的风险。

(二)污染治理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快速有效地清除溢油等污染物是降低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重要措施之一。交通运输部门不断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目前,沿江主要省市均已制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了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共同投入的机制,在重点水域配备了相应的应急防备设施,基本完成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尤其是在“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高风险水域建设了12个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点),为内河重大船舶污染提供了坚实的应急保障。如,截至2014年底,上海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在全市内河辖区设立17个应急基地,配备防污作业船舶12艘,拥有近200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江苏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对现有的24个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设备库进行优化,建立健全应急设备数据库,成立了危险化学品船舶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2014年成功处置8.12浓硫酸沉船事故,有效检验了应急能力建设成果。

(三)损害赔偿

为做好污染应急工作,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海事部门积极推行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8年,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海事局会同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地方海事局和江苏保监局等部门,在江苏省开展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2010年开始推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连续数年对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航行于长江江苏段的油船、危险化学品船参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比例逐年增长,已达到40%以上。上海地方海事局按照“应急有保障,理赔有机制”的总体思路,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纳入船舶防污染管理重点工作。2010年9月,上海市六个委办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稳步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上海地方海事管理部门积极走访重点水路运输单位,现场宣传、鼓励航运企业(船东)投保,截至2014年底,全市内河辖区已设立20个船舶航次投保点,共有1069艘船舶投保了年度保险,59383艘次船舶投保了航次保险,投保比例逐年上升。

三、有关建议

为确保内河水域航运的绿色、科学发展,保护水域环境,针对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建设,健全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的建设主体是由港口、码头,多数港口在项目建设期建设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但多处于不盈利或无法使用状态。对于油类等有再利用价值的污染物,目前多数是由社会民营小企业在承担回收作业,其他多数的污染物因无利可图而处于无人接收处理的状态,这些污染物若随意排放入水,将对水域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威胁。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之一是重新构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接收处理设施主要由地方统一规定统一投入建设,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通过收取排污费等方式予以补助,确保其持续有效运行。另外,内河流域由于岸线长,仅仅在港口码头建有接收设施还不能满足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应当研究合理的内河流域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接收设施布点建设,或采取流动接收船等措施,满足内河流域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

为此,建议继续加大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维护费用的经费支持,加大对港口配套建设洗舱站等公共区域性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的建设投入,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同时,建议环保、海事、水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闭环的监管机制,打击船舶故意违法排污行为。

(二)进一步提高内河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协调和处置能力

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会同其他有关部委积极推进重大海上溢油应急的指挥机制的建设,将无论溢油来自哪一种污染源的重大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国家统一应急指挥机制中。考虑到相同规模的事故若发生在内河水域,其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程度要远远大于海上,尤其是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议参照海上重大溢油应急机制,将其拓展到其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内河的重特大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同时,鉴于我国在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置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能力弱,尤其是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相对很弱,建议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基于突发事件应急属地化原则,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义务,构建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事故风险的应急机制。

(三)建立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已在沿海水域针对船舶溢油污染损害建立了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和由石油货主摊款的油污损害基金两个层次的保障机制。建议参照沿海做法,通过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覆盖我国内河湖泊水域船舶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逐步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将在大力推进航运业发展、支撑内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的同时,全面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一系列决策和要求,切实履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海事监管职责,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继续推进我国水域经济绿色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职责,现将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指导

原卫生部会同原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将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相衔接,统筹考虑防治水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修订后的标准于2007年7月起实施,是制定实施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等的重要依据,对于推进水污染防治、促进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的整体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开展饮用水卫生和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推动开展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了解城乡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2011年将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开展饮用水中重金属指标监测。截至2014年,通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已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县城区以及60%以上的乡镇。积极开展农村污水、垃圾、粪便、土壤等环境污染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为采取干预措施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提供支持,目前监测已覆盖全国700个县14000个行政村。

三、积极推进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

一是组织制订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动员地方加强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地表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0—2012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2015—2020年行动已全面部署。二是组织实施农村改厕项目,2004—2013年中央财政共投入82.7亿元补助农村改厕工作,全国卫生厕所普及率由1993年的7.5%提高到2013年的74.1%。2014年10月,全国爱卫会在河北省正定县召开全国农村改厕工作现场推进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改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厕工作。三是组织修订《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将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重要内容,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安全保障达标率等提出指标要求。

四、积极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配合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参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1—2015年)、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多部门联合检查和考核工作。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开展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健康影响评估,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做好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依职责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地方开展农村改厕,进一步推动加大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局按照“三定”职责积极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海洋环境现状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在支撑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较大的资源环境代价:

(一)我国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表明,我国近岸海域污染严重,劣四类海水水质(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浙江沿岸、珠江口等近岸区域,并呈现出从局部区域向大部分近岸海域扩散的趋势。2014年全海域劣四类海水水质面积约为5.7万平方公里、2010年约为4.8万平方公里、2000年约为2.9万平方公里,十四年间,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增长了近一倍。

(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堪忧

我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缓解。监测的5个河口生态系统、7个海湾生态系统、2个海草床生态系统、2个红树林生态系统、4个珊瑚礁生态系统中,锦州湾和杭州湾生态系统自2010年一直呈不健康状态;双台子河口、滦河口—北戴河口、黄河口、长江口、渤海湾、莱州湾、乐清湾、闽东沿岸、大亚湾以及苏北浅滩生态系统一直处于亚健康状态。

(三)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生态灾害频发

重大海上溢油污染风险不断加大,赤潮、绿潮、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危害日趋严重,仅2014年,我国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136.14亿元。此外,排污口污水及邻近海域多环芳烃类、多氯联苯类、有机氯农药类、酞酸酯类和酚类化合物普遍检出,部分排污口超标排放有毒污染物,邻近海域环境受到明显污染,海洋生物的毒性效应显著。海上跨界环境污染风险加剧,日本福岛核事故的放射性污染物已进入我国南海和东海。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情况

面对突出的海洋资源环境压力状况,国家海洋局始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要求,以生态保护为基础,坚持建体系、提能力、促发展协调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建设工作和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一)完善海洋污染防治政策法律体系

一是结合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经验,针对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二是实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及《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修订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强化源头污染控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三是通过立法和规划加强海岛地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污染。2010年国家颁布实施了《海岛保护法》,2012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四是探索建立并试点实施了海洋督察制度,先后印发并实施了《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海洋督察工作规范》,并在东海区开展了海洋督察试点工作。

(二)健全海洋工程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一是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所有围填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二是通过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析、预测和评估海洋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控制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量,严格限制海洋工程排海污染物的类型和浓度,将海洋工程的污染和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三是通过“三同时”和竣工验收、后评价、跟踪监测制度,建立健全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活动的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四是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控制,通过工程环评、钻屑泥浆排放前审批、排放过程检测、油田周边环境监测等,实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三)强化陆海统筹联防联控污染防治

一是2010年国家海洋局与环保部签署《关于建立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加强重点海域污染控制协调。二是与环保部共同开展了“九龙江—厦门湾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与总量示范研究”,构建陆源入海污染物监管体系,探索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组织辽宁、天津、广西、宁波开展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口污染物普查工作,并在山东、江苏、福建、广东省试点开展陆海一体化监测,启动了海洋总量标准规范制定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前期工作。三是积极实施区域环境整治工程。自实施渤海环境保护和北戴河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来,国家海洋局积极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大区域监测预警力度、开展渤海及北戴河海域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并实施暑期海洋环境信息日报制度,取得良好效果,北戴河海域水质明显好转。此外,积极推动浙江、青岛、宁波、厦门等地实施区域海洋环境修复整治工程。

(四)严格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执法检查

一是根据国家生态建设和加强环境监管的总体要求,自2009年起,组织各级海洋执法机构每年开展“碧海”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海洋工程、海洋保护区、海洋倾废、海砂开采等资源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是结合海洋溢油风险大排查,每年开展全海域油气勘探开发定期巡航执法检查,细化执法检查内容,有效震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违法行为,严防溢油污染事故。三是稳步推进日常执法,仅2014年,组织各级海洋执法机构共开展海洋资源环境项目监督检查44572次,发现违法行为780起,作出行政处罚725件,决定处罚额5328.49万元,实际收缴罚款5140.88万元。

(五)系统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一是制度建设,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指引,在环渤海三省一市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等8类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划定为红线区。截至2014年,三省一市已全部建立了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将渤海35%的近岸海域和30%的自然岸线纳入红线区管理,并据此建立了区域限批等严格管控措施。二是海洋保护区建设,截至2014年底,建成各类海洋保护区260处,总面积约9.9万平方公里,完成“十二五”时期“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3%”的目标。三是示范带动,2012年在山东、浙江、福建、广东4省创建首批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区,批准建立12个首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有效推进区域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及建议

(一)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配合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执法检查,提升监管水平,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赋予海洋局的2项目标、23项任务,研究细化各项目标、任务分解措施,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大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开展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等污染严重的河口及海湾综合治理,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完善海洋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继续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结合海洋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进一步明确海洋污染防治的职责任务,落实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主体和要求,增补有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生态红线、区域限批重要内容等,切实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纳入沿海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建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一步健全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和考核机制,科学论证并提高立法目标,合理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大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

(三)建立健全海洋督察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覆盖沿海各地区、海洋全系统的海洋督察工作机制。在海域使用、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等重点领域,将督察制度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海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执法责任清单,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坚决惩治执法腐败。

(四)建立财政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经费紧缺是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亟须加大财政投入,将建立区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及保护区管理、海洋监测体系能力建设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形成稳定的常态化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形成社会资本力量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投融资机制,多措并举建立财力长效保障制度,增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的能力。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要求,现将南水北调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水北调工程是解决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提供水资源保障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和惠及亿万人民的民生工程。根据2002年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南水北调工程分东、中、西三条线路,与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形成“四横三纵”布局,可实现我国水资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规划实施期到2050年,调水总规模每年448亿立方米。

东线一期工程从长江下游扬州江都抽引长江水,利用京杭大运河及平行的河道逐级提水北送,先后送达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出东平湖后分两路输水,一路向北穿过黄河,供水到山东北部;一路向胶东半岛输水到烟台、威海。东线一期工程开工建设之前,沿途河流湖泊的水污染已经十分严重,黄河以南36个水质监测断面中,仅一个断面水质达到III类,山东段全线水质总体为差类或劣 V类;沿线化学需氧量 COD和氨氮入河总量分别超出控制量4.6倍和5.2倍。为保证调水36个断面必须都达到III类水质,按照国际经验,这类重污染湖泊治理周期一般长达三十年,而东线工程从开工到通水只有十年时间,在世界治污史上没有先例,当时被一些专家视为流域治污“世界第一难”。

中线一期工程从丹江口水库引水,沿伏牛山东侧山前平原北上,在郑州以西穿过黄河,继续沿京广铁路西侧向北,可自流到北京、天津。供水范围涉及河南、河北、北京、天津。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库区及上游水源区涉及豫、鄂、陕3省8市的43个县(市、区),是国家连片贫困区,经济社会发展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中线工程开工初期,水源区43个县(市、区)仅仅有5座污水处理厂和1座垃圾填埋场,城镇污染治理设施严重不足,污水直排河道、垃圾乱倒乱堆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存在矿物采选及冶炼、化工、汽车电镀、黄皂、特色中草药加工等工业污染,尤其是个别穿越城市的入库河流污染较重,水体黑臭。当时监测表明,虽然丹江口水库水质较好,但入库河流水质普遍劣于水库水质,个别流经城区河流甚至为V类、劣V类,能否保持丹江口水库水质良好面临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南水北调治污和水质保护工作,明确南水北调工程必须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均将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的水质保护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核心部分。

工程自2003年开工以来,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做好水源区和沿线的治污环保、生态建设工作,水源区和调水沿线水质不断改善,通过十多年不懈努力,工程通水前已达到了规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东线一期工程于2013年11月正式通水,从运行情况看,确保III类水质的要求是有保证的。中线一期工程于2014年12月正式通水,从运行情况看,水质总体II类有保证(大部分指标为I类)。

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工作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

针对南水北调开工初期东线治污和中线水源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南水北调水源区及沿线从治污规划体系、目标责任、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等方面着手,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法律制度。

一是健全法规和制度体系,强化执法严格管理。我办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出台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总共56条,有28条涉及节水、治污、环保,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水质的目标、责任、措施,充分体现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为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我办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指导库区河南、湖北两省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目前,两省政府已分别划定了丹江口水库本省境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明确了有关执法和监管要求,有力地保障了水源地调水水质安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输水渠道与周边水系立交,不发生水体交换,一般情况下两侧地表水对总干渠水质不会造成污染。尽管如此,为了确保输水水质安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我办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沿线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划定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明确了执法和监管要求,有力地保障了输水水质安全。

二是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严控污染排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水水质目标,通过制定《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以下简称《东线治污规划》)、《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士保持规划》(以下简称《丹江口规划》),科学测算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并以控制单元为基础对污染负荷进行优化分配,建立了污染源与环境目标间的输入响应关系,科学设置规划项目。通过科学规划,将治污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控制单元,形成“水质、总量、项目、投资和责任”五位一体的治污机制,为水污染防治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全力落实治污目标责任。国务院批复的《东线治污规划》和《丹江口规划》,明确地方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我办分别与江苏、山东两省政府签订了东线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与河南、湖北、陕西三省政府签订了中线水源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并指导地方政府将目标责任进一步层层分解到基层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东线治污规划实施意见》,建立了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组成的南水北调东线治污监督检查机制,共同对沿线江苏、山东两省有关法律落实情况、规划治污项目建设及运行效果、控制单元各断面水质情况及入河排污量等进行检查,考核责任制和治理目标的落实。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我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制定了《丹江口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考核办法》,每年对地方规划实施进展和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过强化监督考核,有力促进了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三、南水北调工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情况

《东线治污规划实施方案》共安排了5大类426项治污项目,其中工业点源治理214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155项,流域综合整治23项,截污导流26项,垃圾处理8项,总投资153亿元。到2011年底,控制单元确定的治污项目已全部完成,实际完成投资174亿元,投资完成率113%。由于36个断面中山东省有6个断面不达标,江苏省有3个断面不能稳定达标,两省又分别制定了补充治污方案,共安排514项治污项目,总投资200亿元,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目前正在抓紧实施。

《丹江口规划》“十一五”“十二五”共安排了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水环境监测能力、水土保持、库周生态隔离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尾矿库污染治理、重污染入库河道内源污染治理等10类共计1023个项目,总投资189.55亿元。

通过实施治污规划,并采取其他治污措施,南水北调治污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关停污染企业,严格环境准入,减少工业污水排放。东线山东省历时8年分四个阶段,逐步取消了高污染行业的排污特权。江苏省扬州市制定实施了东线源头三江营生态功能规划,仅江都区就关闭小化工、小电镀等企业142家,劝退存在环境隐患的项目173个。中线水源区河南、湖北、陕西关停规模以上污染严重的企业500多家,还依法取缔小矿山、小冶炼、小造纸、小水泥等“十五小”企业千余家,大幅度削减了工业污染排放,同时叫停和否决了新上项目300多个,杜绝新增工业污水排放。

二是开展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城镇生活污染。南水北调东线沿线地区运用市场化机制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共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174座,污水处理总能力646万吨/日。为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江苏省出台了《南水北调东线江苏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山东省已完成东线沿线147个污水直排口的封堵整治工作。中线工程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43个县(市、区)新建污水处理厂174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2万吨/日,新建垃圾处理场98座、新增垃圾处理能力8500吨/日,实现了县级以上城镇和重点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覆盖。

三是采取中水再生利用,削减入河污染。东线利用流域内季节性河道和闲置洼地,建设中水截、蓄、导、用设施,合理规划中水回用工程,力求将工业企业治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达标中水不进入或少进入输水干线。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关于加强污水回用工作的意见》,将污水处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共建成城市再生水利用工程53项,总规模122万吨/日。江苏省通过建立工业园区,将相关的工业企业集中在园区内,将废污水资源化后,在园区内进行循环利用,并建设具有生态、绿化、美化功能的绿色通道、绿色走廊和防护隔离带,形成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园区。

四是因地制宜控制农业污染。山东省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调蓄湖泊南四湖、东平湖实施“退渔还湖”,共清理取缔和改造投饵性围网、网箱31万亩。在环湖地区构建生态隔离带,建设人工湿地18.3万亩,恢复自然湿地20.1万亩。中线水源区河南、湖北、陕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移民等工作,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7万平方公里。河南、湖北省对丹江口库区网箱养殖、库周和主要入库河流两侧的畜禽养殖进行了全面取缔和清理,并将库周1公里范围内的36.7万亩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的退耕还林计划,构建环库生态隔离带。

五是强化不达标水质断面综合治理。东线沿线及中线水源区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主要河流全面实施“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江苏省还在南水北调沿线14个监测断面全面实施水质达标“断面长制”,市、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断面长”,细化工作任务,对断面水质和工程项目实施包干负责。穿越十堰市的5条河流长期水质在 V类劣 V类,社会反响强烈,我办指导地方制订实施了《不达标河流综合治理方案》,督促地方建立由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区的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河长的“河长制”,协调推进5条河污染治理工作,通过开展排污口整治、雨污分流管网、河道清淤、生态修复等治污措施,基本实现了“不黑、不臭、水质明显改善”的目标。

四、地方政府推动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采取的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制度体系。南水北调水源区及沿线发布了一系列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的决定、办法、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从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准入门槛、提高排放标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湖区养殖、加强航运管理等多个方面强化污染防治,全面细化法规和政策保障。如《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在治污措施、环境监督管理、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生态补偿等方面作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江苏、山东颁布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造纸工业、纺织染整工业、畜禽养殖业、垃圾填埋渗透液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分时段、分区域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取消了行业污染排放“特权”,并将沿线汇水区划分为核心、重点、一般保护区进行保护。

二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始终对治污和水质保障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如山东省组织沿线县市定期开展突出问题“拉网式”大排查,实现环境监管常态化、制度化,督导组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每季度组织一次环保专项行动,对南水北调沿线突出环境问题、重要环境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山东省环保厅印发了《独立调查工作规范》,推进不打招呼不通知、不用当地陪同的独立调查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分区污染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在南水北调沿线建立了“超标即应急”、“零容忍工作机制”和“快速溯源法”工作程序,促进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河南省淅川县开展的“百日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和“千人护水行动”,依法全部取缔库区水上餐饮,清理网箱养殖3.8万个;湖北省十堰市实施了“清水行动”,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0多起,挂牌重点督办10余家;陕西省安康市限期整改了一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整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对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组织保障体系。如东线治污和中线水源保护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目标。江苏省出台了《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并配套制定了监测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涵盖了南水北调沿线6个重点断面。徐州市实行了重点断面保护区制度、达标抵押金制度。山东省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环保监管、部门配台、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大治污、大环保”工作格局,为有力推动法建制度落实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1.影响水质安全的隐患和风险依然存在。东、中线水源区沿线仍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持续推进时期,在环境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的情况下,排污量仍存在增加趋势。东线利用现有河道输水,与区域内其他河流相互交错,部分输水河段的水质会受到周围河流的影响。中线水源区经济落后,在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支持下,虽然实现了县级和重点乡镇污水垃圾设施全面覆盖,但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污水收集率低,垃圾运转能力不足,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为68.4%、55.5%,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垃圾处理场缺乏渗滤液处理设施,仍存在二次污染问题。

2.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凸显。“十一五”“十二五”治污规划主要安排了城镇污水垃圾、工业污染治理和水土保持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很少,主要是农业面源具有分散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防治难度大,目前采取的水土保持、生态隔离带、人工湿地等措施属于末端治理措施,还不能从源头上控制,不能全面解决面源污染。随着城市和工业污染得到治理,面源污染已经逐步成为主要矛盾。东线沿线农业面源污染占污染总量的比重已超过50%,中线水源区已达60%,东线南四湖、骆马湖、洪泽湖和中线丹江口水库处于中营养化状态。

3.水质保护的投入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一是“十二五”治污规划中的环境监测、农业面源治理、尾矿库、库周生态隔离带等投资落实难度大,影响规划的全面实施;二是地方按照签订的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主动关闭了大量污染企业,清理了水库网箱养殖以及周边大量养殖户,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加之国家有关支持政策不够明朗,目前有些企业职工和养殖户未得到妥善安置,就业比较困难。

4.突发污染事故防范难度较大。东线输水利用京杭运河河道部分兼顾航运,中线跨渠桥梁众多,一旦发生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倾覆,将直接污染输水干线,并导致严重后果。东线输水干线与众多河流交汇,中线水源区内有大量的城市和工厂,如流域内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将直接影响调水水质安全。

五、意见和建议

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南水北调水质保障的长效机制,将资金投入保障依法确立下来。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求,完善国家对水源区的生态补偿制度,确保水源区有能力持续在污染治理、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投入。

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2次修订,对于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和修订工作,对进一步强化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三峡工程建设运行,始终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不断加强库区及相关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保护了三峡水库这一重要战略淡水资源库的生态安全。

现将三峡工程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工作汇报如下:

一、三峡工程建设期环境保护工作

三峡工程论证建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省市和部委高度重视三峡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保障了三峡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促进了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了三峡水库的生态安全。目前,三峡库区干流水质基本保持II—III类水平,主要支流水质保持在III—IV类,库区主要支流回水区仍有水华出现,但频次有所下降,总磷、总氮为主要超标因子。

(一)研究确定环保任务并落实工作机制

三峡工程论证设计阶段,编制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以此为依据,分别编制了枢纽工程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报告和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安排枢纽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库淹没处理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补偿经费。三峡工程建设期间,在国务院三峡建委的统一协调下,相关部委、单位和地方共17个成员单位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关方面落实论证设计阶段提出的工作任务。

(二)实施“两个调整”政策,减轻库区环境压力

由于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足,移民后靠安置压力较大,同时,淹没工矿企业生产能力落后,污染严重、效益低下。为此,1999年国务院作出了“两个调整”重大决策,先后组织19.62万移民外迁安置到12个省市;关闭破产1102家高耗能、高污染的淹没工矿企业,并在企业迁建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两个调整”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库区人地矛盾,控制了工业污染,缓解了水环境压力,为三峡库区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加强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

2001年,国家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及其修订本,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小流域综合整治等工程468个。2006年至2010年,中央采取“以补促提”措施促进库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加强库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进沼气池建设和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流动污染源治理力度。自2001年,实施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共完成地质滑坡防治工程397处,完成高切坡防治项目2874处,完成库岸防治204千米,搬迁避让7万余人,设立251个专业监测点、3113个群测群防监测点,建立完善了库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体系。

(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试点示范

建设后期,针对蓄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三峡建委印发了《三峡工程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试点示范专项计划方案》。试点示范工作涉及消落区环境治理、支流水华应急处置与长效防治、农村截污处理、城镇截污处理、支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效能评估与完善等各类项目39个,总投资10亿元。通过试点示范工作,探索了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形成了一批有效的建管模式,建立健全了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提出了一批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完成了《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造林绿化试点技术选编》等一系列技术参考文件。试点示范工作的很多成果在三峡后续工作中广泛应用,为全面开展三峡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

(五)加强三峡工程生态环境监测

为了对三峡工程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测,为开展三峡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1996年,我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建了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经过逐步调整完善,目前监测系统涵盖污染源、水环境等10个子系统,由28个重点站、100余个基层站或监测点组成,监测指标达2000多项。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和成果通过《长江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公报》,每年由环保部向国内外公开发布。监测系统的建设及相关数据的积累,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三峡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也为三峡工程生态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峡工程建设期,累计完成生态环保投资470多亿元,其中,三峡工程建设概算投资90.9亿元,包括:枢纽工程环保投资19.3亿元、移民安置环保投资71.6亿元[农村安置居民点、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和专项复建中的环保设施66.5亿元、库底清理5.1亿元]。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投资概算之外安排380亿元,其中,三峡水库及上游水污染防治投资151亿元,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投资113亿元,库区污水处理设施“以补促提”政策补助12.33亿元,国家实施“长防”工程、“长治”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投入库区环保资金总计100亿元,全国对口支援库区环保工作4亿元。

二、三峡后续工作阶段环境保护工作

为解决三峡库区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统筹处理三峡工程蓄水运行以来与蓄水相关的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建立和完善三峡工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三峡工程长期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2011年,国务院批复《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初步设计任务基本完成后,继续开展三峡后续工作。为适应后续工作实施以来的新形势,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以下简称《优化完善意见》)。

后续工作任务包括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三峡工程运行对长江中下游重点影响区影响处理、综合管理能力建设、综合效益拓展研究等6个方面,总投资1238亿元,生态环保投资303.5亿元。《优化完善意见》突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安全防护带、城镇移民小区综合帮扶建设的“三带一区”战略。将水污染防治作为“三带一区”建设的首要任务,在规划基础上增加了投资,进一步支持库区城镇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生态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建设、农村居民点环境综合整治。

为整合部门间资源,强化后续工作阶段水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我办与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三峡后续工作阶段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意见》),部署了后续工作阶段库区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污染防治、支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优化完善等6项水污染防治任务。

三峡后续工作阶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关闭、搬迁生态屏障区内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逐步淘汰潜在环境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同时,对重点工业污染土壤治理,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库区内建成较为完备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体系;加快推进库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扩大连片整治范围,因地制宜构建农村生活污染处理体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落实养殖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加强水库周边100米生态保护带建设和改造,推进重点区域消落区生态修复,构建生态植被体系;大力实施鱼类增殖放流,促进生态渔业发展和实现以渔净水;支持库区区县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并加强中央、地方环保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落实水污染防治任务,加快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进度,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有效控制库区入库污染负荷,遏制支流、库湾等局部水体的富营养化,明显改善水库水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

到2017年,基本完成生态屏障区内建制镇、建制乡及5000人以上的集镇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力争使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含转运)率达到70%以上;完成水库周边100米生态保护带建设和改造;完成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入库水质总体保持良好,库区干流水质基本稳定II类,一级支流水质基本达到III类,呈富营养水平的支流控制在50%以下,三峡水库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和主要功能逐步改善。到2020年,生态屏障区内行政村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力争90%以上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长江干流总体水质达到II类标准,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削减50%;为建成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三、三峡水库运行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的要求,我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水库综合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生态调度、水域监管和专题调研,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开展三峡水库生态调度

目前,三峡工程已经连续5年实现了175米试验性蓄水的目标,连续4年开展了5次促进四大家鱼繁殖的生态调度,连续11年开展了下游补水调度,连续2年开展了库尾减淤和沙峰调度,还开展了长江口咸潮入侵应急调度和支流水华防控与生态调度等相关课题研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实践和研究表明,生态调度是三峡工程安全、健康、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三峡水库的水质保护,我办正协调相关单位强化三峡工程生态调度的科研和试验,通过不断加强生态调度,减少和遏制支流水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对水质影响的应急处置预案;为中华鲟和四大家鱼等水生生物创造更好的产卵和生存环境;解决生活、生产、生态供水;减缓水库库尾、港区、航道泥沙淤积,做好“蓄清排浑”,控制下游河势。在水文、生态环境预测预报的基础上,确保三峡水库生态调度作为三峡工程运行的主线,贯穿于防洪、发电和航运三项重点任务之中,实现一年四季精心组织调度。

(二)加强三峡水库水域监管

一是坚决取缔三峡水库网箱养殖。重庆库区于2009年就已全面取缔网箱养殖,有效减轻了网箱养殖造成的水体污染。2013—2014年,我办现场督导湖北省加大网箱取缔工作力度,共取缔网箱养殖户119户,拆除网箱4070口、面积10.17万平方米,彻底取缔了三峡水库网箱养殖,保障水库水质安全。

二是加强水面漂浮物清理。按照国务院2003年批准的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我办积极协调湖北省、重庆市和三峡集团公司,逐步健全完善了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干、支流漂浮物清理的工作责任与经费,清漂工作有序进行。2008年试验性蓄水以来,共投入清漂资金约5.4亿元,全库干支流共清理水面漂浮物125.8万吨,有效维护了水库水面清洁。我办积极开展督导检查,敦促湖北省、重庆市着力加强源头治理,加大库周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力度,在蓄水前及时清运消落区土地耕种产生的秸秆等易漂浮物,强化库区干支流清漂保洁作业。

三是强化消落区监管。我办定期会同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消落区筑坝拦汊、兴建小水库、围垦造地和消落区无序耕种、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乱搭乱建建构筑物等违规行为的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库区各地切实规范消落区土地利用行为,做好水位消落期消落区卫生保洁和环境监管工作。

(三)开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一是水库管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在我办的指导下,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三峡水库管理机构,开展了大量的三峡水库试验性蓄水安全监测与防范等水库日常管理工作。2008年,按照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三峡建委十六次会议精神,我办积极推动《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2010年8月,《国务院关于听取三峡工程建设有关问题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10〕88号)指出,在三峡工程尚未整体竣工验收之前,三峡水库管理仍按《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执行。目前,我办正在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三峡水库立法调研,尽快研究明确三峡工程正常运行期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三峡水库管理的立法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水库管理重大专项调研。开展大宁河、香溪河等11条重要支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专项调研,针对性地提出支流水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组织两省市对生态屏障区范围内集中排污口开展专项调查,建立数据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排污口治理工作提供支撑。组织开展三峡水库生态渔业产业化及群众受益机制调研,配合农业部印发了《三峡水库生态渔业技术规程》,通过发展生态渔业促进库区群众安稳致富,并缓解水体富营养化,实现以渔净水。

三是协调落实扶助政策。我办组织两省市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补助管理办法和生态林管护补助管理办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完善三峡后续工作阶段库区集镇、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扶持,生态屏障区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补助等政策,切实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生态屏障区森林生态效益长期持续发挥。

四、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

结合我办在三峡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和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供参考。

(一)强化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议:一是各级政府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布局力度,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禁止在重要江河湖泊沿岸布置高污染产业。二是政策引导企业和居民,切实转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三是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鼓励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污染防治的新局面。

(二)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建议:一是建立流域内上下游地区间的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建立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形成区域间协同合作的水污染防治格局。二是开展水利工程生态调度,充分发挥各流域内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建立完善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流域水生态安全。

(三)整合资源,强化措施,共同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建议:引导政府各部门间相互整合优势资源,共同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领域,建立多元投入、共同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机制。

(四)建立三峡水库生态补偿机制。建议:建立完善各种渠道、各种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针对三峡水库等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水源地保护基金制度,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对保护区域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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