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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抗战时期的民主宪政运动对中国政治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规模的宪政运动的开展不但拓展了共产党的生存空间和言论空间,而且也迫使共产党加强了对宪政的研究,并提出了与国民党“五五宪草”所表达的宪政模式迥然不同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同时,中间党派在民主宪政运动中也得到了发展壮大,不仅从组织松散的小政治派别成长为组织严整、规模较大的政党,更重要的是,它在抗战胜利后在舆论和民心上具有不可忽视和无法替代的优势。同时,尽管抗战时期各派政治势力对宪政意蕴的理解存在根本性的差异,而且在“宪政”话语背后真正的利益诉求也各不相同,但各派政治势力都极力做出拥护和追求宪政的姿态,“宪政”成为当时中国政治辞典中无人敢怀疑和反对的话语。从这种意义上说,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不但帮助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取得了事实上的合法反对党的地位,而且较好地实现了宪政观念的知识化和社会化,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不但改善了当时中国的政治生态,而且对抗战胜利后的政治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抗战结束之时,国民党相对于共产党的武力优势较战前大大缩小,而且由于宪政运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共产党和中间党派都能公开合法活动的局面。国民党一党独占和消灭共产党的初衷虽然并没改变,但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中形成的要求开放政权和实施宪政的强大舆论声势对其形成了有力制约。国民党占据中央政府和拥有强大武力的事实使其更易被舆论看成内战的主要责任者,而其挑起大规模战争的行为更使其失去了道德和人心的支持,同时其借助美国力量的行为在民族情绪高涨的背景下也倍遭国人的反感。而此时共产党和中间党派挟抗战时期民主宪政运动的声势发动的更大规模的民主运动,给国民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迫使其不得不做出实施宪政的姿态,加速了“制宪”和“行宪”的步伐。然而,由于共产党和中间党派的公开抵制,虽然它制定了形式上的宪法,实施了形式上的宪政,却失去了在宪法和宪政问题上与共产党和中间党派竞争的发言权,再加上其经济和军事上的失败,使得国民党政权本来就不足的合法性大量流失。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民党的失败既是军事的失败,更是其与共产党及中间党派争夺宪政话语权的失败。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不但影响了抗战时期的政治发展,而且对解放战争乃至其后的政治生态和发展走向都有深远的影响。此为本书的历史背景。

共产党领导的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新中国的成立,曾经给中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带来无限希望。但事实上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短暂时期外,中国并没能沿着宪政民主的道路顺利发展。相反,中国的民主法制曾在长时期内遭受严重破坏,中国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进程都充满了波折。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不断催生和促长着有利于中国宪政民主发展的社会和政治力量。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法治国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权在合理的范围和合法的轨道上运行,成为当代中国切实而紧迫的需要。在此条件下,执政的共产党继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2002年11月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0]这是首次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并把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提称之为三大文明,标志着共产党执政理念的进步和对民主宪政的认同。而就政治文明与宪政的关系而言,学界普遍认为“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支柱和灵魂”[11]。“政治文明的落脚点在于宪政理念与制度的最终实现。”[12]因此,要建设现代政治文明,就必然要加强对于宪政的研究和建设。此为本书的现实背景。

政治文明建设的现实要求学界必须加强对宪政运行机理和实现条件的研究。这种研究不仅包括对现实的研究,也包括对民族文化传统,尤其是立宪史和文化传统的研究。就目前中国学界而言,对宪政的内涵、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宪政的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研究已经相当充分地展开,但对在中国立宪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基本上还是历史学的专利,政治学界的研究相对薄弱。就历史学界的研究状况而言,虽然几乎任何一本近代政治史著作都无法绕过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但至今为止笔者还没有看到一本专门以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就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中间党派的研究,而对中间党派的研究又集中于对中间党派在宪政运动中行为的描述,对国民党和共产党很少涉及,更缺乏对各派政治势力随着实力对比和政治局势的变化在“宪政”话语背后的利益诉求及其变化的研究。实际上,国共两党从来没有放弃过宪政的口号,双方在宪政话语背后的利益诉求不仅有根本的差异,而且随着实力对比的变化和政治局势的发展也各有变化。更重要的是,国共双方的关系及双方对宪政的态度决定着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兴起、进程、特点和成败。就研究的深度而言,还集中于资料搜集和在此基础上对宪政运动现象的描述;就研究的结论而言,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中尚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议。此为本书的学术背景。

(二)本书的研究价值

历史不应被割断,也无法被割断。尽管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没能使中国走上宪政民主的道路,但没实现的并不等于永远不能实现,更不等于不应该实现。抗战时期为宪政民主奋斗的先贤们的宪政理念和宪政设计中包含民主和宪政的真谛,富有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资源;他们为宪政奋斗的足迹中饱含着中国宪政建设的经验。因此,加深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研究,挖掘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资源,分析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经验教训,总结政治文明建设的规律,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借鉴,此为本书的现实意义。

就目前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现状而言,与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思想资源和经验借鉴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甚至还很难说已经比较成熟。因此,以政治学的视角和方法研究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改变历史学单一学科研究的现状;把国民党和共产党对宪政运动的态度、在宪政运动中的举措及国共关系的演进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决定性影响纳入研究的视野,拓宽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研究的范围;通过对资料的深入分析,从利益博弈的角度,揭示各派政治势力在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中在其“宪政”话语背后的利益诉求,及其在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使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能够有所深入;分析比较各派政治势力的“宪政”理念、“宪政”设计的合理性、价值及其限度,客观评价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在近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探寻抗战时期宪政运动最终没能引导中国走向宪政民主制度的深层原因,此为本书的学术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新中国成立前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近来学界存在着关于八年抗战与十四年抗战的争论,不少学者对原先抗战开始于1937年的说法提出质疑,并提出了抗战开始于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观点,但本研究所称抗战时期,如无特殊说明,仍指1937—1945年这一阶段。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和学术界有特殊的渊源,当时学术界大部分自由派知识分子都投身其中,并实际上起了主导作用。这种渊源使宪政运动在当时就受到学术界的特别关注,并在20世纪40年代形成了一个研究宪政运动的热潮。除了大量的研究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刊物之外,尚有为数不少的以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和论文集出版。笔者现在能看到的20世纪40年代研究宪政运动的专著和资料集有不下20种。在诸多的研究专著中,水平较高、影响较大而又客观公正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平心著《中国民主宪政运动史》(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李宗黄著《宪政与地方自治》(中正书局1941年版),邹韬奋等著《宪政运动论文选集》(生活书店1940年版),钱端升、萨师炯著《民国政制史》(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新中国成立前学界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涉及宪政运动的各个方面,其中既有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整体的研究,也有针对某一或某些方面的研究;既有体制内的知识分子站在维护国民党政权的立场上的作品,又有体制外的知识分子站在推动抗战和民主的立场上,为争取在中国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制度而进行的研究。概而言之,新中国成立前学界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行论证。在抗战时期,宪政就等于限制国民党,因此,国民党内的部分人提出各种理由试图压制或取消宪政运动。诸如“别国在战争时候都要停止宪政,我们为什么在抗战紧急的时期,反而要实施宪政”,“在此国家对外万分紧张的时候,何必要消耗不必要的精力于宪政上呢?”“真正的老百姓本身不需要,且老实说也不知道什么是宪政,于此可见实施宪政只是少数人的愿望,而并不是老百姓的要求”等。针对这些指责,自由派知识分子从各个方面给予了反击,论证宪政运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邹韬奋指出,外国在战争期间只是“通过了某些合于战争时需要的紧急办法,但这并不是停止宪政”,“实施宪政不但不是和目前的抗战不相干,更不是要分散抗战的力量”,“而正是要加强抗战的力量,加速抗战胜利的到来”,“说一般老百姓不知道宪政的定义,这未尝不是实际的情形,但是说老百姓本身不需要宪政,却不是事实”。[13]同时,不少学者以孙中山的学说为依据为宪政运动寻求合法性来源,认为孙中山关于军政、训政和宪政的学说不但说明他是真正主张实施宪政的,而且十分重视民众在实施宪政中的关键作用。

第二,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背景、过程及特点的研究。平心在《中国民主宪政运动史》中不但回顾了“抗战建国纲领的产生”、“国民参政会与省市参议会的建立”以及宪政运动的兴起经过,而且考察了宪政运动与“民族战争和民主革命的关系”,认为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是在“抗战期间国内的进步潮流中向前发展”而来的。另外,沙千里、韩幽桐、史乃展等也都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兴起过程进行了研究。

第三,关于宪政运动与抗战建国、宪政运动与国民党、宪政运动与争取民主、宪政运动与妇女以及应该怎样更好地推动宪政运动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全民发动是抗战胜利的前提,而民主宪政运动恰是调动民力支援抗战的有效手段。对于掌握中央政权的国民党而言,只有继承孙中山的遗志,适时施行宪政才是明智之举。对于广大知识分子而言,也要踊跃投身争取民主宪政的运动之中,发动民众、主导舆论和帮助政府促成实现宪政的条件。

新中国成立前多数知识分子曾投身宪政运动之中,他们对宪政运动的研究有其独特的优势:对宪政的渴望使他们对宪政运动的意义和价值有充分的体认,投身其中的经历又使他们能真切感受宪政运动的力量和特点。但真切并不能代替客观和理性。由于身在其中,而且在宪政运动中有切身的利益诉求,使新中国成立前的知识分子很难做到客观评价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从其研究的出发点来看,多数知识分子是站在推动和促进宪政运动的角度,对通过宪政运动迫使国民党开放政权、实施宪政寄予了很大希望,很难客观分析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独特政治生态,也难洞悉国共两党在宪政话语背后的真正利益诉求及其随着政治格局和实力对比态势的演进而产生的微妙变化,更难认清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弱点、发展趋势及最终结局。

(二)新中国成立后大陆的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大致可以以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界分为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宪政运动讳莫如深。以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为研究对象的著作主要有平心著《论新中国:抗日战争期间民主与反民主的斗争》参见平心《论新中国:抗日战争期间民主与反民主的斗争》,群众联合出版社1950年版。等少数几本。在一般的历史学著作中,宪政运动一般被称为资产阶级民主运动,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对国民党政权抱有幻想的幼稚表现。

自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学术的繁荣,尤其是随着政治民主化建设被重新提上日程,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再次引起学界的关注。80年代到90年代初,学界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处于重新起步的阶段。大多数近现代史和民国史著作开始涉及宪政运动或其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但所占的篇幅极小,而且对宪政运动的评价也大都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自90年代中期以来,宪政运动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就研究成果看,虽然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看到一本专门以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为对象的研究著作,但以一章以上篇幅来研究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著作已有十几本,同时宪政运动研究的文章也逐步增多。同时,研究的主题日渐深入,开始走出单纯现象描述的阶段,共产党与宪政运动、国民党内各派对宪政及宪政运动态度的分歧、宪政运动与舆论空间、民众心理以及不同政治势力所设计的不同宪政模式等成为研究对象;研究的方法逐步多样,宪政运动研究虽然还是由历史学方法占主导地位,但政治学、宪法学等学科开始涉足宪政运动研究;研究结论渐趋科学、客观,摆脱了以前贴政治标签式的评价。

就现有的研究论著而言,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上:

第一,关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背景的研究。对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大的背景学界已基本取得共识,即抗战时期民主力量的宪政诉求空前高涨是宪政运动兴起的动力,而战时政治某种程度上的民主化,尤其是国民参政会的建立为宪政运动的兴起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但对于宪政运动为什么会在一届四次国民参政会上“晴天霹雳”般地出现,以往一般认为是由于“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和政治上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全国广大劳动人民的愤怒,也引起了国共以外的抗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焦虑和不满”。在一届四次国民参政会上,“国共以外的各抗日党派,纷纷提出实施宪政的提案”[14]。而对于国民党代表在一届四次参政会上率先提出关于实施宪政的提案的事实,以往一般以国民党为了应付舆论简单地进行解释。最近闻黎明通过台湾中研院雷震档案中一部名为《中国宪政运动史》的未刊书稿,揭示了国民党党团为应对张君劢、左舜生提案而“连夜商讨应付的办法”[15],并决定由孔庚提出提案以抵消张、左案的影响。从而第一次比较合乎逻辑地解释了国民党参政员率先提出要求实施宪政的提案的事实。

第二,关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过程的描述和总体评价。描述宪政运动的发展过程一直是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研究的重点之一,但90年代以前对宪政运动描述主要集中于对中间党派的描述,而对中间党派的描述又集中于对表面活动的描述。90年代以来,不仅研究的主体扩展为包括共产党、国民党和中间党派的所有政治势力,而且对各派政治势力对宪政运动的态度和政策,及在宪政运动中的策略都开始有所研究。其中,耿云志等著《西方民主在近代中国》对宪政运动描述最为详尽,王双梅著《历史的洪流——抗战时期中共与民主运动》则对中共在宪政运动中的政策调整、宪政的理论发展脉络和实际作为都有详尽的描述。

对宪政运动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进行整体评价也是宪政运动研究的热点。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学界对宪政运动的评价多持基本否定态度。自90年代以来,对宪政运动的评价基本可以归为两类:有相当保留的肯定和基本肯定。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就宪政运动的结果来看,宪政运动没有能够真正在中国实现宪政。如徐祥民认为:“此次(第一次)宪政运动无果而终。”[16]从宪政运动的性质看,宪政运动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政治运动。李良志、李隆基认为:“由于他们自身(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使运动还存在着力量分散、目标不明确等弱点。”[17]从宪政运动的过程看,虽然自由派民主人士对宪政运动有很高的热情,但由于“国民党一开始就并不想真正实行宪政,它是玩弄敷衍民众、虚晃一枪的伎俩”[18],宪政运动的进程基本是由国民党当局控制的,活动的范围也基本上是由其掌握的。

对宪政运动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大都不局限于宪政运动本身,而是从宪政运动对整个政局及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来进行评价:“两次宪政运动,不仅扩大了宪政的影响,普及了宪政知识,从政治生态来看,它使中共与民主力量及各民主党派已有的关系更加紧密,从而扩大了中共的政治基础与生存空间,使得在与国民党顽固势力的斗争中的政治筹码不断增加。”[19]姜平着眼于民主力量的发展壮大方面也给宪政运动以较高评价。

第三,关于宪政运动中各派政治势力的宪政思想和宪政设计的研究。

首先是对中间党派宪政思想和宪政设计的研究。对中间党派的宪政思想和宪政设计的研究历来是宪政运动研究的重点,近年来的研究获得了重大进展。其中以石毕凡著《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最为系统。该书对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的理论内涵、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而且对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宪政运动中的宪政设计,即《期成宪草》和《政协宪法草案》所代表的宪政模式进行了详尽剖析,并与西方的分权政体模式及孙中山所设计的五权宪法模式进行了细致比较。另外,闻黎明、王永祥、王丽华、陈波等人也都有不少关于中间党派宪政思想和宪政设计的研究文章。对中间党派宪政思想和宪政设计研究成果最集中而又分歧较大的则是对“期成宪草”的研究。对于“期成宪草”的拟定者的研究,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王永祥、王丽华认为,“期成会修正案”是“中间党派宪政设计的代表作”[20],而石毕凡则认为,“是当时中国各在野党派”[21]在孙中山五权宪法话语体系下所做的宪政设计。另外,关于“期成宪草”的评价也存在分歧,石毕凡认为,“‘期成宪草’是抗战时期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唯一成果”,并认为它“具有相当的进步性、民主性及一定的分权制衡色彩”。[22]相比较而言,闻黎明对“期成宪草”的肯定则有更多保留。

其次,关于共产党的宪政思想和宪政设计,尤其是关于“联合政府”的宪政设计研究。李蓉是较早探讨“联合政府”思想的学者,其在《联合政府口号提出的历史考察》参见《党史研究资料》1990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的“林伯渠是民主联合政府口号的最早发明者”观点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学界普遍接受;而邓野著《联合政府与一党训政:1944—1946年间国共政争》则是近年来对“联合政府”思想和各派政治势力围绕“联合政府”进行利益博弈历程研究最为深入和详尽的著作,该书从国共力量的消长和国共合作基础的演变出发,深入剖析了“联合政府”思想提出的背景、所代表的内涵、各方的态度和反应,以及各派政治势力在1944—1946年间以实力对比为后盾,以战场上的斗争态势为背景围绕“联合政府”的斗争,最后以“联合政府”为例分析了近代中国民主宪政难以确立的原因;汪朝光也以政协会议和国共关系为核心,探讨了“联合政府”主张和围绕“联合政府”的斗争对抗战胜利后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影响,认为1946年早春,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及其围绕“联合政府”的各项决议,使“中国出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难得的一次民主化进程,它实际上是当时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的特殊产物”,但它“缺乏在中国生存的现实环境”,最终“由政协开始的民主化进程在国共全面内战的枪炮声中终结”[23]。杨奎松、金冲及、温锐等也对抗战末期“联合政府”思想的提出及其对战后中国政局的影响有深入的探讨。[24]

最后,关于国民党对宪政运动的态度及其所设计的宪政模式的研究。90年代以前对国民党与宪政及宪政运动的关系的研究,一般都简单地以国民党无实行宪政的诚意和压制宪政运动作为结论。90年代以来学界开始对国民党内部对宪政的态度和“五五宪草”以及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有进一步的研究。尹伟芹采用了与以往对国民党统而论之不同的做法,根据对宪政态度的不同,把国民党区分为“真诚提倡实施宪政者”、“以宪政为工具的政客们”和“宪政的公开反对者”[25]三类。同时90年代以来学界对“五五宪草”的研究也随着逐步深入而出现一些分歧,耿云志认为,“五五宪草”“除了对人民权利取间接的法律保障主义,与孙中山关于民权的论述有较大出入外,在根本精神与原则上,确是依循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制定的”[26]。王永祥和王兆刚认为,“五五宪草”“只是在形式上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有某些相似,而在根本精神与根本原则上则背离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27]。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前一直被认为是国民党反动的标志而遭否定,郑大华根据宪草的制定过程和条文的内容认为,1946年宪法在人民的权利保护、国民大会的职权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各个方面都“与‘五五宪草’不同”,而是“带有一些民主性质或色彩”。[28]

第四,对宪政运动中国民参政会的研究。对国民参政会的研究也历来是宪政运动研究的热点。对宪政运动中国民参政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首先,关于国民参政会性质的界定。从参政会成立之日起,对它的性质的认定就存在分歧。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国民参政会是咨询机关。《辞海》中对国民参政会的界定是:“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成立的最高咨询机关。”[29]张宪文等也认为,国民参政会是“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设立的咨询和建议机关”[30]。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民参政会的性质是民意机关或准民意机关。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民参政会是“咨议机关”。早在1984年,张玉发曾提出“国民参政会是训政时期的一个临时咨议机构”[31]。近期,薛恒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详细申述。其次,关于国民参政会在宪政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不同的见解。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国民参政会对宪政运动作用的整体评价。部分学者从国民参政会没有真正代表民意和没能推动宪政运动取得预期效果的角度出发,对国民参政会的作用持有限肯定的观点。如张宪文认为“国民参政会未能摆脱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羁绊”[32]。但更多的学者从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角度对国民参政会的历史作用持基本肯定的观点。“这一准民意机关要比历史上的所谓合法的民意机关表现出更多的积极意义。它不但促进了中国的民主立宪,也为日后召开国民大会及实施宪政起到了一定的铺垫作用。”[33]

第五,关于宪政运动中的中间党派代表人物的研究。中间党派是宪政运动的发起者和主力军,而中间党派的领袖们则是中间党派的灵魂和核心。对中间党派领袖人物与宪政运动关系的研究历来是宪政运动研究的热点。张君劢是宪政运动中的焦点人物,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被研究最多的人物。郑大华著《张君劢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刘义林、罗庆丰著《张君劢评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许纪霖著《无穷的困惑——黄炎培、张君劢与现代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中都有专门的章节阐述张君劢在宪政运动中的思想和作为。作为宪政期成会和宪政协进会的核心人物,而且抗战后期曾赴延安访问调解国共关系的黄炎培也是宪政运动的风云人物。对宪政运动中的黄炎培的研究也是成果较多的领域之一,许纪霖、倪华强著《黄炎培——方圆人生》(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专门一章论述黄炎培在宪政运动中的作为。同时闻黎明著《黄炎培与抗日战争时期的第二次宪政运动》(载《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5期)和尚丁的《黄炎培与宪政运动》(载《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4期)对黄炎培与宪政运动的关系也都有深入研究。陈挥著《韬奋传》(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十五章,苏克尘、马仲扬著《邹韬奋传记》(重庆出版社1997年版)第三十四章则对邹韬奋在宪政运动中的奋斗历程有翔实的叙述。对沈钧儒与宪政运动关系的研究不仅有多篇论文发表,而且陈水林、陈伟平出版了以此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沈钧儒与中国宪政民主》(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郑大华著《梁漱溟传》(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五章,马勇著《梁漱溟评传》(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十一章则对梁漱溟在宪政运动中的表现有详细评述。就目前已有的成果而言,除了罗隆基等少数人外,对各中间党派的主要领袖人物与宪政运动的关系都已经有了基本清晰的研究。

概而言之,目前国内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现象已有比较清晰的描述,但对各派政治势力在宪政运动中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博弈过程还缺乏深入研究;对中间党派参与宪政运动的行为及其宪政思想和宪政设计有较多的研究,但对共产党和国民党对宪政运动的态度和在宪政运动不同阶段的策略调整的研究还稍显不够;历史学的方法对宪政运动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但政治学的研究成果还显不足。

(三)台湾的研究

台湾的国民党政权自称继承了大陆国民党政权的“宪政”,台湾学者对国民党的制宪、行宪有较多研究,但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却很少关注。笔者所接触的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相关的台湾论著主要有:马起华著《抗战时期的政治建设》(当代中国出版社1986年版),李炳南著《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永业出版社1993年版),乔宝泰著《中华民国制宪行宪史述》(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1992年版)和《中国国民党与中国民主宪政》(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4年版),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政治发展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85年版),蒋永敬著《百年老店国民党沧桑史》(台北:传记文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有关的论文主要有马起华撰《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载《近代中国》第19期)和《抗战时期的政治建设》(载《近代中国》第35期),徐怀莹撰《我国立宪运动之史的回顾与检讨》(载《近代中国》第20期),乔宝泰撰《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宪草修改草案》(载《近代中国》第112期),秦孝仪撰《制宪行宪历程述略》(载《近代中国》第4期)。

以上论著虽然都涉及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但却又没有一个真正以抗战时期民主力量所发起和推动的宪政运动为研究对象的。中国台湾学者眼中所看到的主要是国民党的“立宪”活动,而民主力量的宪政运动仅仅被看成是对国民党立宪活动的支持。包括马起华以《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为名的文章也主要是写“当局对于促成宪政的决策”和“国民参政会——战时中央民意机构”[34]。这种以国民党为价值中心的研究带有比较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存在厚国民党而薄中间党派的缺点,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背景和过程的描述与历史事实有较大出入,更难正确评价宪政运动的价值和意义。

(四)国外的研究

对于在中国近代政治发展史中持续较长时间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国外学者的研究也多有涉及。涉及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国外学者的著作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曾亲历或亲见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学者或外交官的观感和思考。如约瑟夫·W.埃谢里克编著的《在中国失掉的机会——美国前驻华外交官约翰·S.谢伟思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报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费正清著《中国之行》(新华出版社1988年版),肯尼斯·雷和约翰·布鲁尔编的《被遗忘的大使:司徒雷登驻华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D.包瑞德和万高潮著《美军观察组在延安》(解放军出版社1984年版)。

第二,在研究中美关系史的著作中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论述。如邹谠著《美国在中国的失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迈克尔·沙勒著《美国十字军在中国》(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三,专门对抗战时期中国政治的研究著作中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其中以胡素珊著《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对宪政运动的研究最为深入。白修德和贾安娜著《中国的惊雷》(新华出版社1988年版)对国民党的“训政”体制以及社会各阶层对国民党统治的态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抗战后期中国政治的演进以及国共及中间党派围绕宪政的斗争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其关于国民党“宪政”诺言及其对中国最终走向内战的影响的研究对笔者有较大启发。

三 本书的研究方法

选题的内容决定研究的方法,研究方法的选择必须适合本书内容的需要。本书将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政治学的理论和方法。本书属于政治学研究的范畴,因此本书将综合运用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政治发展理论,政治系统理论,透视热闹的宪政运动兴起的制度背景,剖析各派政治势力宪政话语背后的利益诉求,从政治发展的宽广视角出发,把宪政运动放到当时政治系统之中,还原宪政运动中各派政治势力在特殊环境中进行复杂利益博弈的真实面目,分析宪政运动对当时政治生态和其后的政治发展的影响。比较宪政运动中各派政治势力的宪政理念和宪政设计的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2.历史学的理论和方法。本书是对历史事件的研究,能够支撑本书的资料主要表现为历史上各派政治势力遗留下的史料,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历史学的成果。现有的成果虽已基本认清了宪政运动的来龙去脉,但学界仍然存在不少分歧。因此,本书将综合运用历史学的资料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认真比较和慎重甄别各种资料的真伪,构建完整的逻辑链条。充分借鉴现有的历史学研究成果,在认清基本史实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学的研究和分析。

3.博弈论的运用。博弈论(Game Theory)作为“决策分析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对“结局取决于两个或多个‘参加者’的选择相互作用”[35]的情势的分析。作为一种有力的分析工具,它已被广泛应用于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许多学科的研究,本书试图将博弈论引入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研究,以分析各派政治势力宪政口号背后真正的利益诉求,展示各派政治势力随形势的变化所采取的博弈策略及其结果,揭示宪政运动更深一层的本质。

四 本书的预期成果和创新之处

通过研究,本书试图取得以下成果:

首先,关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背景的研究上,以往的研究多强调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强烈的宪政诉求的推动作用。诚然,共产党和中间党派的宪政诉求是宪政运动兴起和发展的动力,但这种研究无法解释为什么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对宪政的追求一直没有放弃过,而只有到抗战时期才得以发起宪政运动的史实。笔者试图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分析,证明国民党合法性不足的弱势独裁及其宪政许诺是宪政运动得以兴起的制度背景,而国共在抗战时期的妥协和有限合作的建立是宪政运动得以兴起的时局背景,抗战时期美、苏对中国的影响和其政治上的示范效应是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发展的国际背景。

其次,在对宪政运动过程的研究上,以往的研究虽已比较清楚地描述了宪政运动的过程,但一般仅仅是现象上的描述,对各派政治势力宪政话语背后的利益诉求缺少分析,尤其对国民党屡次主动提起宪政的事实缺少合乎逻辑的解释。本书力图从利益博弈的角度,把宪政运动的过程看成是各派政治势力在“宪政”口号下进行利益博弈的复杂互动过程。不同的政治形势和实力对比态势,以及各派政治势力在政治生态中的地位决定不同政治势力的不同利益诉求和利益博弈策略,各种不同博弈策略的组合决定着宪政运动的潮起潮落。

再次,在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评价上,本书试图从政治民主化、党派合法化和宪政观念的社会化角度来讨论宪政运动对抗战时期及战后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对于宪政运动最后走向终结,各方再无人愿意提起宪政运动的原因,本书试图从政治生态和利益博弈相结合的角度证明,国共双方对通过妥协在中国建立宪政制度的可能性都持怀疑态度,再加上民国时期国人政治思维中的反妥协情绪使各派政治势力可能的妥协空间十分有限,而抗战结束后使国共双方妥协合作的因素大大减少,国共利益博弈的形式很快重新变成武力博弈。而中间党派又不具备决定中国政治发展走向的实力,虽然从人数上说以往“两头小,中间大”的说法可能有合理性,但从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来看,民国时期的政治社会实际上是国共两极对峙。同时,近代以来国人对宪政的工具性的理解也使宪政在他们的价值谱系中处于远不如现实利益重要的地位。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

首先,研究思路与方法的创新,以往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研究大都采用历史学的方法,以对宪政运动的描述为主。本书主要从利益博弈的角度,用政治学的方法,分析各派政治势力在其宪政口号、参加宪政运动的行为、宪政理论和宪政设计背后的利益诉求等方面的差异,探讨它们在宪政运动中为实现其利益诉求采用的博弈策略及其对宪政运动的影响。

其次,研究内容的创新。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中间党派的研究,对中间党派的研究又集中于对其宪政座谈会、关于宪政的演讲、文章和设计宪政方案等表面活动的研究。本书将把共产党和国民党作为同样重要的对象进行考察,把宪政运动看成互动的复杂利益博弈过程,不仅研究各派政治势力参加宪政运动的表面行为和对宪政运动公开表明的态度,而且对各方在这些表面行为下面和公开态度背后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从研究的时段看,以往的研究一般只研究到1944年,把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概括为两次高潮,但如果把宪政运动界定为争取限制公权、保障民权和实现宪制的话,1945年前后各派政治势力围绕“联合政府”的谈判和妥协毫无疑问应该属于宪政运动的范畴,而且只有把围绕“联合政府”的斗争纳入研究的范围,才可能完整地理解和评价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

最后,研究结论的创新。对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评价,以往一般认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镇压和中间党派自身的缺陷使宪政运动没能达到目的而最终陷于失败。但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抗战时期宪政运动虽然没能使中国建立民主宪政制度,但它在政治民主化、党派合法化、宪政观念知识化和社会化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这不仅改善了抗战时期中国的政治生态,而且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影响,它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战后中国政治发展的走向。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抗战时期宪政运动最终失败作为结论。宪政运动走向终结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由于抗战结束后使国共双方和平博弈的因素不复存在,而双方的意识形态和当时中国人的政治思维,又使双方无法通过妥协达成建立包容各方的宪政制度的共识,作为宪政制度的真正追求者的中间党派又缺乏阻止双方走向武力解决的能力。

五 概念界定及研究思路和框架

(一)概念的界定:宪政与宪政运动

深入探讨和辨析宪政的含义和机理既非本书的宗旨,也远非一节的篇幅所可以容纳。但作为研究中国宪政运动的专著,首先必须对研究的对象,即宪政及宪政运动进行必要的界定。与多数历史悠久而且被广泛讨论和传播的概念一样,学界对宪政的界定也存在众多分歧。在中国,学者们对宪政的定义还远没有达成共识,即使在作为宪政发源地的西方,对宪政的定义也存在见仁见智的分歧。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按照目前通常的翻译习惯,国内著作所称的宪政一般对应于英语中的Constitutionalism,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均将Constitutionalism译为宪政,《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中的宪政一词也是对Constitutionalism的汉译,另外,《西方宪政体系》一书中也将Constitutionalism译为宪政,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尽管国内也有少数人认为宪政应该对应于英语中的constitution government,但研究仍遵照学界的惯例,如无特殊说明,文中的宪政一般指英语中的Constitutionalism。

根据定义方式的不同,众多的西方宪政概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种定义根据宪政实质和宗旨将宪政界定为以法律,尤其是以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20世纪上半叶研究宪政的重要权威之一C.H.麦基文在《宪政古今》一书中这样界定:“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是对专政的反对。”“现代,通过在国家政策的裁量事务上赢得主动权,人民代表们又为宪政增补了‘政治责任’的内涵。但是,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的、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36]米歇尔·罗森菲尔德认为:“虽然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立宪主义的定义是不存在的,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现代立宪主义主要指对统治权力加以限制、对法的支配的尊重以及对各种基本权利的保障。”[37]著名政治学家萨托利也用区分真正的宪法、名义上的宪法和冒牌的宪法的方式把宪政界定为控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随着绝对主义时代的衰落,人们开始寻找一个词汇,以表示用以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美国人解决了这一争议,结果这个词就是‘宪法’。”“人们重新构思了这个词汇,并接纳它,钟爱它,这不是因为它只意味着‘政治秩序’,而是因为它意味的更多,因为它意味着‘政治自由’。”[38]

第二种定义着眼于对宪政制度设计的描述,把宪政界定为权力分立与制衡。欧木斯认为:“宪政主义的中心问题,就是汉密尔顿在联邦论(即《联邦党人文集》)所陈述的:‘首先是使政府能够控制人民,其次是使政府能够控制自己。信赖人民,无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训人类仍需要有辅助性的预防办法……对这些辅助性的预防办法,我们就叫它宪政主义。’”[39]汉密尔顿所说的辅助性的预防办法实际上就是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分权与制衡,这个定义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分权与制衡的制度安排。

第三种定义从有无宪法的表面现象,把宪政界定为制定和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著名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宪政的界定是:“宪政至少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中一种比较注重形式,另一种比较注重实质。一种用法反映了对宪法的界定,例如肯尼斯·惠尔爵士在《现代宪法》(Modern Constitutions)一书中所表述的,它指‘建立、管理或约束政府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立宪主义只是指制定宪法(而不管这些宪法的内容如何)的实践。然而某些学者——他们或许在不同的时期采取相同的用法——却视立宪主义为建立某类政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中包含有体现有限政府原理的规则。它们通常含有保障政治或经济权利和自由的法案和宪章,以及旨在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其他结构性特征。”[40]可见,尽管做出了形式上的与实质上的区分,这种定义其实是把所有制定并颁行了宪法的国家都看成了宪政国家。

应当指出,第三类概念中所指的第一种用法不但不利于人们认识宪政的本质,反而会混淆真正的宪政和冒牌的宪政。正如萨托利所说,在当今社会,“所有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只有某些国家是‘宪政’国家”,因为“宪法”这个词汇“存在着被滥用和腐化的趋向。这在政治家们越来越意识到‘言词的力量’的时代里就更是如此”[41]。因此,尽管中国学界有不少人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宪政的概念,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用法。

除了第三类概念中的第一种用法之外,上述三类概念并不相互矛盾,只是界定宪政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已。尽管西方对宪政有多种定义,但正如萨托利所说西方宪法一词的意义在近150年里总体上是毫不含糊的一样,宪政的基本内涵在西方也一直是清晰而稳定的,即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的途径,设计有效的制度架构,达到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相对西方而言,国内学界对宪政这一概念的用法要混乱得多,概括而言,国内对宪政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也是以前最权威和最被广泛接受的毛泽东所下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42]许崇德认为在毛泽东定义的基础上应该加上形式的限定,即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43]。第二,认为宪政就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政治,其代表是张庆福所下的定义:“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44]第三,认为宪政是以法律尤其是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和保障民众权利。杜钢建认为:“宪政不外是要将国家权力纳入宪制轨道,使当道者权力的运用受到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要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宪政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45]第四,从宪政的特征入手将宪政界定为民主、法治与人权。李步云认为:“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主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46]

以上第一种定义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其提出的当时有其特殊的内涵和用意。虽然民主与宪政有密切的关系,甚至两者不无重合之处,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明显的。作为要求严肃而严密的学术研究,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显然是不妥当的。第二种定义实际上与上述西方第三类定义中的第一种用法是相同的,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用法。第三和第四种定义虽然界定宪政的形式和角度不同,但在内涵上都与西方对宪政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宪政就是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设计分权制衡的制度架构,规制政府权力,保障民众权利。

基于以上考察,笔者认为宪政的基本内涵应该是:为达到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而设计和实施的分权制衡等复杂制度,并以成文宪法或不成文法作为裁量的最高依据。

所谓宪政运动,张友渔把其界定为:“就是要求实现立宪政治的运动。而所谓立宪政治,实质上,就是民主政治;宪政运动,也就是民主运动。”[47]由于宪政与民主有明显的差别,从严格的学理角度来看,将宪政运动等同民主运动显然是不妥当的。但是,如下文将要指出的,由于近代以来国人对宪政存在着严重的误读,他们无法从学理上区分民主与宪政。同时,由于近代中国缺乏民主的现实,追求宪政的运动同时也是追求民主的运动,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确实又一直与民主运动相伴生,无法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因此,张友渔的定义虽然从学理上看不够严密,但贴近中国宪政运动的事实。同时,由于目前学界也基本上都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宪政运动一词,因此,本书中“宪政运动”一词的含义是指追求立宪政治的运动,而不管追求的主体是否真正理解宪政的内涵。

(二)研究思路和框架

第一章探讨清末以来宪政观念的引入和传播及国人追求立宪实践的进程,分析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宏观背景。

第二章主要分析宪政运动兴起的背景,阐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兴起是抗战时期特殊的政治生态的产物。国民党合法性不足的独裁体制是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体制背景。抗战时期中间党派不断高涨的宪政诉求及其在各个方面的推动是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直接动力。抗战时期国共关系的调整及其对各方政治博弈策略的影响是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政治前提。抗战时期国际上民主宪政与法西斯的较量,以及美、英、苏等国对中国的示范作用及其对中国政治施加的影响,是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国际背景。

第三章研究宪政运动的第一次高潮。被称为“晴天霹雳”的第一次宪政运动高潮是各派政治势力在当时特殊的政治生态中特定博弈策略组合的结果。在第一次宪政运动高潮中表现最抢眼的是中间党派,他们的活动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政治动员、舆论宣传和制度设计。尽管共产党对通过宪政运动达到实施真正宪政的目的没抱太多希望,但也对宪政运动高潮进行了积极因应:它一方面在各根据地为宪政运动造势;另一方面调整制度设计,以引领宪政运动的进程,同时,开始提出自身的政权理论和宪政理论,逐步走出在与国民党博弈过程中在理论上被动的境地。比较“五五宪草”、宪政期成会宪法草案和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不仅可以辨析各派政治势力的宪政理念,鉴别各种宪政设计中“宪政含量”的多少,而且可以分析各派势力对待宪政的态度及其在宪政运动中的利益诉求和博弈策略。

第四章探讨宪政运动的回潮和中间党派的聚合化过程。第一次宪政运动高潮的发展突破了国民党的底线,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国民党的控制,迫使国民党最终走向了不合作策略并运用强力结束了第一次宪政运动高潮。第一次宪政运动高潮之后,国民党进一步调整博弈策略,一方面严禁谈论宪政,另一方面对共产党施加更多的打压。针对国民党的这种博弈策略,共产党也进行了策略调整,转而对国民党采取以斗争为主的策略。这一阶段国共双方都不再提宪政的口号,双方的博弈形式主要是围绕军事冲突的秘密谈判,国共的这种博弈形式决定了宪政运动在这一时期始终处于低落状态。国共以上博弈策略的调整和博弈形式的转变为中间党派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中间党派利用这个机会在原先三党三派的基础上秘密成立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并于二届二次国民参政会召开的前一天公开宣布同盟成立,开始以党派的身份活跃于中国政坛,从此,中国的政治格局发生新的重大变化。

第五章研究宪政运动的第二次高潮。如果说第一次宪政运动高潮是中间党派及中共通过激烈抗争而掀起的话,那么第二次宪政运动高潮则起因于国民党再次主动宣布要制定宪法、实施宪政的行为。鉴于上次宪政运动突破它的控制而使它处于尴尬境地的教训,国民党加强了对有关宪政的言论和活动的控制。由于国民党严格地把宪政运动限定在它指定的轨道上,中间党派在这次宪政运动中也在策略上进行了调整。他们活动的重点不再是一般地起草宪法和进行新宪政模式的设计,而是针对国民党限制自由和践踏人权的法令进行斗争,切实争取宪政实现的真实条件,并迫使国民党政府在扩大民主和保障民权方面做出一些让步。共产党对这次宪政运动的态度有一个明显的转折过程,在这次宪政运动高潮的初期,共产党对国民党宣布重新启动立宪的行为持旁观态度,但到1943年3月中共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而积极投入其中。这次宪政运动高潮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形成了政治舆论的多元化。中间党派和共产党利用宪政运动的机会对自己的宪政主张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多影响并实际上形成了政治舆论多元化的局面。同时,共产党在这一时期还对国民党的统治进行了多方面的批评,并对要求开放党禁、保障民权和自由的主张进行了广泛宣传。这次宪政运动的另一重要成果是在共产党和中间党派的推动和斗争之下,国民党修改了一些践踏人权的法律,至少在字面上对人权和自由提供了比以前更多的保障。

第六章讨论“联合政府”口号的提出和宪政运动的转向。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联合政府”口号的提出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在于它不仅标志着宪政运动的转向,而且标志着各派政治势力博弈策略的重大调整和中国政治秩序的重组。“联合政府”口号提出的背景是:国民党的军事溃败和政治危机、国共实力对比的变化和国际力量的介入。“联合政府”口号的提出标志着共产党博弈策略的调整,它已不满足于抗战初期形成的国共之间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不对等合作方式,开始要求由国民党、共产党和中间党派一起“联合”统治。“联合政府”口号的实质就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再分配。针对共产党的新策略,国民党采取了以攻为守的策略。一方面,蒋介石在元旦广播中声言要“及时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另一方面,蒋介石强硬地向周恩来表示绝不会接受“联合政府”。同时,在抗战结束之后,蒋介石多次发电邀请毛泽东“惠临陪都”。国民党是想一方面摆出民主宪政的姿态,以化解“联合政府”口号的冲击力,取得制宪上的主动权;另一方面通过与共产党谈判的办法消解共产党及其军队。中间党派在这一时期一方面对共产党提出的“联合政府”口号表现出浓厚兴趣;另一方面又对国共内战深表担忧。中间党派认为中国各派政治势力妥协和实现真正民主宪政的出路在军队国家化与政治民主化并举,即要求国共同时做出妥协。在美国的干预之下,以战场上的武力斗争为背景,各派政治势力从1945年起围绕“联合政府”以公开或秘密的形式进行了错综复杂的博弈。各派政治力量围绕“联合政府”博弈的意义不在于它能否真正实现宪政民主的“联合政府”,而在于事实本身的象征意义:国民党不仅事实上承认了党派合法化,而且已经不得不承认实力对比和政治秩序的变化。

第七章评析宪政运动如何最终走向终结的进程。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在国民党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弹,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为标志,国民党的博弈策略回到全面战争上来,预示着中国政局的又一次重大转折。针对国民党的新策略,共产党也调整了博弈策略,一方面抵制国民党的制宪进程,拒不交出参加国民大会的名单和不承认国民党的国民大会;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与国民党全面开战。同时,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领导开展旨在反对和推翻国民党政权的学生和工人运动,共产党也回到了完全不合作的博弈策略。国共的上述博弈策略使中间党派的活动空间急剧减小:活动于国共之间和争取西方式的宪政民主已不可能,他们必须放弃自己的宪政主张而在国民党或共产党之间做出选择。面对宪政无望的处境,为了自身的生存,中间党派很快发生了分化,一部分倒向了国民党,参加了国民党的制宪、行宪活动;另一部分站在了共产党一边抵制国民党的制宪、行宪活动。中国既不再具备宪政运动兴起的环境,也失去了发起宪政运动的动力,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宣告终结。

第八章得出研究结论并总结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对当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对抗战时期宪政运动是非成败的评价历来是宪政运动研究中富有争议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若仅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宪政民主的道路来看,抗战时期宪政运动是最终失败了。但如果我们放宽视野从世界立宪史和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来看,就必须承认抗战时期宪政运动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重大进步,它成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宝贵组成部分。它对当时及其后中国的政治发展都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首先,它促进了中国政治民主化;其次,它拓展了合法政党的生存空间,政党政治与民主宪政进入政治生活;最后,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促进了中国民主和宪政观念的知识化和社会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加速了中共和中间党派的成长,使他们得以公开和合法活动,从而改变了当时中国的政治生态,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政治发展的走向。

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之所以没能使中国走上立宪的道路,主要因为以下几点原因:第一,近代中国社会是战争决定政争的社会;第二,在当时的政治生态中,“宪政”对于决定中国政治发展方向的国共双方来说都只是策略性的需要;第三,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兴起的最重要背景是基于抗战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国共间有限的、暂时的合作。国共合作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决定了宪政运动在时间上的短暂性和内容上的局限性;第四,以实现宪政为主要目标的中间党派处在两个以武力为后盾的政党夹缝之中,在利益博弈中连自身利益都很难保证,根本不可能左右中国政治博弈的大局和方向;第五,民国时期国人政治思维中浓重的反妥协情绪使各方的妥协空间都十分有限,而缺乏必要的妥协使能够包容各方的宪政制度无法在中国建立;第六,近代以来国人对宪政存在着严重的误读。

抗战时期宪政运动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在于:第一,正和博弈是立宪成功之道,适时和适度的妥协是立宪的必由之路;第二,作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宪政,要求有与其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的支撑,而不是可以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和单独作用的独立系统;第三,尽管西方的强大和繁荣与其宪政制度的较早确立不无关系,但两者绝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宪政制度本身有其价值理性,即保障民权和限制公权;第四,由于宪政思想的成熟和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巩固需要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思想文化条件,因此它又是一个缓慢产生和逐步成长的过程,而绝不是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短期行为;第五,宪政运动中所展示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艺术为当代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智慧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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