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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校外学生伤害事故评析(2)

【法院判决】同年6月10日,陈某的家长在悲痛之余将小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损失。陈某的家长在诉状中称: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而陈某所在学校对陈某骑自行车回家并没有阻止,因而陈某的死,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诉请法院判令小学赔付丧葬、死亡补偿费等多项费用的30%也就是8700元,原告代理律师在诉状中称,《办法》第13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并无不当。而在这一次事故中,该小学存在不当之处:在学生出事故之前,学校在校内设立了专门的停车棚,还向每位学生收取每学期10的停车费,允许学生在此停车。这种情况足以说明该小学在明知10岁学生骑自行车很危险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劝阻,反而为其设立了停车棚,因此,该小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张某诉学校提前放学致其子溺水死亡案

【案情】2001年5月25时下午,原告之子(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于3时35分左右放学后,慢慢走到临尾桥水坪,将书包放在别人家,然后走到诶水口水潭游泳,下午4时左右被人发现淹死在水中,抬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主管部门已给付原告慰问金500元,困难补助金2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慰问金500元,合计3000元。2001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家校联系协议书》,约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下午2:00至4:15,而被告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完成周教学任务后有权决定放学时间,但是,被告实际放学时间与约定放学时间不一致,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虽一年级其他几位家长证明都知道星期五提前放学,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提前放学的事实。根据协议的约定,放学时间为下午2:00到4:15,而原告之子的死亡为下午4时左右。因此,可以视为原告之子的死亡时间在教学期间内。

【法律判决】永定县法院认为,学校私自变更放学时间,又未履行告知义务,在管理上有一定过错。死者是一年级的学生,对于水能淹死人的基本常识应当具备,被告未尽监管责任,致使张某之子私自下河游泳身亡,承担适当责任。

【案例评析】张某之子违反学校纪律擅自下河游泳是造成溺水死亡之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管教之责,应自负一定的责任,被告虽然安全教育工作做得很好,但是在与家长已有约定的情况下改变放学时间而不通知家长,致使张某之子在学校实际放学时间与约定的放学时间之差内无人监管,管理上有过错,也应适当赔偿,所以,法院判令被告负担20%的损失是合理的。

【案例四】学生放学途中遇车祸身亡赔偿案

【案情】2006年6月的一天,从贵州来浙江嘉兴打工的许某的7岁女儿没有乘坐学校的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但孩子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许某同时向肇事司机和学校要求赔偿,但遭到学校的拒绝,于是,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许某认为,是学校当初承诺“专车接送”等优惠条件,自己才将女儿送到这所学校的,但发生车祸的当天,学校并没有将女儿用校车送到原先约定的地点,才导致孩子在车祸中丧生,因此许某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学校认为,孩子遭遇车祸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她违反交通法规横穿马路,这与学校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此外,学校只有在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首先,在这个案件中,许某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

其次,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再次,另一方面,许某没有对女儿尽到充分的教育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对此,我们的预防对策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学校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案例五】某中学学生被撞案

【案情】2005年11月14日早晨540时,某中学初二、初三13个班的900多名学生来到汾屯公路上跑操,在公路上调头返回时,初三(2)班转弯时,一辆车号为晋D13513的东风带挂大货车像疯了一般突然碾压过来,学生们纷纷倒地,东风带挂车“扫”倒一大片学生后,撞断路边的大树又驶上公路斜横在路上才停了下来。当场有18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32岁的班主任姜老师也在此次事故中丧生。死亡学生中,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15岁。

【案例评析】学校开展一切体育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首先要高度重视学生的生命安全。11·14的恶性交通事故虽具有偶然性,但是,让学生上公路跑步出操,危险很大,出事故是偶然中的必然,教育法规定应把中小学的规则纳入城乡建设规则,统筹安排学校的建设用地;政府有义务、有责任把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给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城乡教育也失衡,事故所在省城乡中小学教育存在失衡问题,尤其表现在不同城乡和城乡之间不平衡。该学校的事故处理,主要是加大投入,改善学校的活动场所。再则,政府应引导和重视学校等公益活动场所的建设,考察官员的成绩,不能光看GDP的增长,更要注重社会公德事业建设,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案例六】黑校车伤害案

【案情】2006年11月21日早晨640时,某村村民关某驾驶客车,拉载某镇某小学50多名小学生及1名成年人,从窝棚屯出发,前往中心小学。途径通村公路一座小桥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车速过快,方向盘失灵,导致车辆向左侧翻,从距水面约3m高的桥上坠下,落入约1m深的河水中,事故造成8名小学生(5男3女)死亡,39名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7名。

处理结果:肇事司机被刑拘。驾驶员关某,不具备客车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他所驾驶的客车定员26人,却拉载了51人,超载人员近一倍,属严重超员行驶。

【案例评析】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学校交通车辆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学校交通车的使用仍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近年来,超载严重,黑校车泛滥,交通事故频繁。农村学校校车超载已成顽疾,家长头痛,校方无奈,相关部门也面临着执法尴尬,黑校车问题为何禁而不止,这颗“定时炸弹”该如何排除,已经成为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大难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于校车的使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面对黑校车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我们的最好预防与对策就是学校不雇黑校车,学生不坐黑校车。

【案例七】学生在学校受到老师批评后服毒自杀

【案情】在某校课外活动时间,小李和她的同学在操场上跳绳。这时同班的一个男同学小陈喊了一声“胖墩”,这时身材微胖的小李觉得自尊心受到了伤害,就转身跑回到教室,晚饭后当小李和同学到洗脸间打水时又遇上了男同学小陈,这时小陈又叫了一声“胖墩”,这时小李满脸通红丢下脸盆,跑到宿舍大声哭了起来。同学们见此情景赶紧去向老师报告,老师了解情况后就通知小陈同学明天到教务处接受处理。第二天小陈同学拿着他的检讨书到教务处去承认错误,接受批评,老师看了小陈的“检讨”后,说写的不深刻,让他重写,并说要在大会上点名批评,这样小陈回家后服毒身亡。

【案例评析】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讲,小陈的举动侵犯了别人的人格权,老师对他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未有不妥,但学校的处理方法并没有考虑到学生的承受能力,也不符合《未成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小陈服毒与学校点名批评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处理方法是导致其服毒的一个诱因。为此,法庭征求双方意见,依法进行了调解。

三、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案例一】学校用班车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案情】徐某,8岁,某部队子弟学校小学学生,该学校每天负责用班车集体接送学生上下学。一日,该学校班车在送学生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徐某不幸身亡。经查,该班车司机有醉酒架车情形。

【案例评析】由于该学校用班车统一接送学生上下学,应解释为学校已经介入了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的学生有完全维护的义务,由于该班车司机的醉酒驾车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证明了学校对集体上下学的学生没有尽到安全维护责任。因此该学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负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对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案例二】郊外野炊酒精泼洒烧伤了女生

【案情】2007年3月30日上午,某小学几名老师带着学校二、五、六3个年级共100多名学生外出春游,10时许,学校将学生分为8人一组,准备吃火锅,由于有一个组学生的火锅火候不好,有人便拿酒精给他们烧锅。当陈老师上前看火锅时,一脚踢倒了装酒精的瓶子,酒精洒出后迅速燃烧,火苗窜起,将围在锅边的3个学生烧伤。

其中伤势最重的学生,全身烧伤面积已达40%,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目前已对其进行了抗感染、抗休克等前期治疗,由于烧伤者伤口恢复较慢,今后还要植皮等,估计要一两个月才能出院。其余2名学生病性比较稳定,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学校表示肯定会承担全部医药费,全力救治受伤学生。

【案例评析】从目前的教育状况来看,中小学生大部分时间几乎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很少有机会拥抱自然,融入自然。他们对大自然有着强烈的好奇心。春游是学生们走出校园,感受大自然,增长知识、丰富阅历的一项重要活动,是课堂教学必要的延续和补充,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春游不仅可以磨炼学生意志,开阔学生视野,增强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培养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而且还可以利用自然和地方人文景观扩大教育空间,进一步丰富和深化课堂教育内容。

但是,由于近年来因春游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春游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春游组织者,有些学校因为担心安全问题而放弃组织学生春游。其实,春游对中小学的身心、成长都非常有益,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一刀切”放弃组织春游,而应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保证中小学春游安全。要解决中小学生春游安全问题,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

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如公安、交通、消防、园林管理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请求,应密切配合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在参观游览区域内,增派人员维护秩序,及时排队安全隐患,加强管理和监督,为春游创造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

第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春游活动进行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不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须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要按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车、船等交通工具的检查。凡承载学生春游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在组织学生春游前,老师要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要进行充分的估计和准备,并制订细致的应急预案。在春游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防交通、溺水、火灾、食物中毒和其他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第三,家长在孩子外出春游前应强化安全教育,提醒孩子在春游中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方法。比如,给孩子准备一个口哨,当万一不小心走失时可以吹哨子吸引人们注意。

第四,学生个人应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春游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学生个人缺乏安全意识导致的。出行时要遵守交通规则,集体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时,不能拥挤在一侧,也不应在其上嬉戏打闹。不要远离春游队伍,不要喝生水,不要食野果子。野炊时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老师。

【案例三】学生中午放学在未冻实冰面玩耍掉入水中

【案情】何某、黄某、于某三个可爱女孩的生命永远定格在12岁。1999年1月4日中午放学,大约有十几名学生正在学校附近未冻实的冰面上玩耍,突然冰面坍塌,几名学生落入水中,第一个赶到现场的校方人员是54岁的老师李某,他说,上午学校刚进行完期中考试,就听有人喊:“有人掉水里啦!”我马上跟着往现场跑。跑到水边一看,有两学生在水里,脑袋一窜窜的,就急忙往里跑去拉她们,可没跑两步脚下的冰就在碎了,我急忙扒下往前爬,可离孩子太远够不到。这时一个学生递过来一根树枝,我马上接过来伸给其中的三个孩子,可是在我赶到之前落水的何某、黄某、于某的生命却永远留在了水里。

警示与防范:刚刚入冬的冰面较薄,难以承受人的重量,上去玩等于玩命。

学校、家长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如发现学校、居所,及至孩子上学、放学途中经过类似危险地段,教育孩子不要上去玩。

开春后,冰面很危险,孩子们也不要上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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