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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苏联和改革开放前中国对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

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了不同于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模式。作为20世纪战争与革命时代的产物,斯大林社会主义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经典作家的观点,但又忽视了经典理论中的生产力标准和价值目标,根本改变了经典作家的制度构想,仅仅从制度层面理解社会主义,因而带有明显的局限性。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深受斯大林社会主义观的影响,基本按照苏联模式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1956年开始,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开始了艰辛探索。这个探索没有突破苏联模式,但提出了很多富有创造性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第一节 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及其局限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成为苏联的最高领导人。苏联在斯大林时期形成了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影响深远的社会主义模式即苏联模式。在这个过程中,斯大林提出了有别于经典作家社会主义理论的社会主义观。

一、“一国建成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观的变迁

斯大林早期基本上坚持了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理论。在1907年的《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一文中,他明确指出:“未来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这首先就是说,那里不会有任何阶级存在:既不会有资本家,也不会有无产者,因此也就不会有剥削。……那里随着剥削的消灭,商品生产和买卖也会消灭,因此那里不会有劳动力的购买者和出卖者、雇佣者和被雇佣者存在的余地,那里只会有自由的劳动者。……那里随着雇佣劳动的消灭,任何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也会消灭,那里不会有贫民无产者,也不会有富翁资本家,那里只会有集体占有一切土地、一切矿藏、一切森林、一切工厂和一切铁路等等的劳动者。……未来生产的主要目的是直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里不会有商品生产、争夺利润等等现象存在的余地。……凡是没有阶级的地方,凡是没有富人和穷人的地方,也就不需要国家,也就不需要压制穷人和保卫富人的政权。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政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1]

列宁逝世后,联共(布)[2]党内围绕着新经济政策问题、如何建设社会主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于伴随着个人权力的斗争,争论很快就发展成为党内的大规模政治斗争。1924年到1929年,联共(布)党内关于苏联建设社会主义问题,先后出现了以斯大林为首的中央多数派与托洛茨基派、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派、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派、布哈林派之间的理论争论和政治斗争。在争论中,斯大林提出了一国可以建成社会主义的理论,战胜了托洛茨基等反对派的世界革命论和布哈林等人坚持的新经济政策。斯大林指出:“这就是可能用我国内部力量来解决无产阶级和农民间的矛盾,这就是在其他国家无产者的同情和支援下,但无须其他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预先胜利,无产阶级可能夺得政权并利用这个政权来在我国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3]

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和尽快建成社会主义,斯大林考虑到当时严峻的国际形势和社会主义苏联的困难处境,否定了布哈林等反对派坚持的新经济政策,提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快速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发展战略。1928年斯大林停止了新经济政策。同年10月,苏联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到1937年第二个五年计划完成时,苏联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工业生产总量跃居欧洲第一位,实现了工业化的目标。在工业化推进的同时,苏联也开始了农业集体化的进程。1929年11月,斯大林发表了关于在全国开展农业集体化运动的讲话,集体化速度开始加快。到1932年底,全国60%以上的农户已经加入集体农庄,集体农庄的耕地面积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70%以上,农业集体化基本完成。随着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行和农村全盘集体化的基本完成,斯大林于1936年11月正式宣称苏联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4]

斯大林继承了列宁开创的事业,实现了苏联的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苏联当时不仅没有完成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过渡时期的任务——消灭阶级和国家,反而强调阶级和国家在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斯大林宣布苏联进入了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从根本上改变了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观。

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

斯大林继承了列宁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区分,把社会主义视为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把共产主义视为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我们这里讨论的斯大林社会主义观主要是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的认识。

第一,关于阶级、国家与无产阶级专政。

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会存在阶级和国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要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了:“地主阶级已经因国内战争胜利结束而完全消灭了。其他剥削阶级也遭到了与地主阶级同样的命运。在工业方面已经没有资本家阶级了。在农业方面已经没有富农阶级了。在商品流转方面已经没有商人和投机者了。”[5]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阶层主要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社会主义工人阶级“是完全新的、摆脱了剥削的工人阶级”[6]。社会主义的农民阶级也已经摆脱了剥削,“他们的工作和财产不是建立在个体劳动和落后技术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集体劳动和现代技术的基础上的”[7]。社会主义的知识分子“是同工人阶级和农民骨肉相连的完全新的知识分子”[8],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这些基本阶级、阶层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将逐步缩小,到共产主义社会将彻底消除。

在阐明剥削阶级消灭的同时,斯大林又提出了阶级斗争越来越尖锐的理论。斯大林说:“我们的进展愈大,胜利愈多,被击溃了的剥削阶级残余也会愈加凶恶,他们愈要采用更尖锐的斗争形式,他们愈要危害苏维埃国家,他们愈要抓紧最绝望的斗争手段来作最后的挣扎。”[9]为了应对剥削阶级残余的激烈反抗,斯大林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需要加强阶级斗争和国家力量,这也是最终消灭阶级和国家所必需的:“阶级的消灭不是经过阶级斗争熄灭的道路,而是经过阶级斗争加强的道路达到的。国家的消亡不是经过国家政权削弱的道路,而是经过国家政权最大限度地加强的道路到来的。”[10]

为此,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苏维埃政权,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统治,它不受法律限制,凭借暴力,得到被剥削的劳动群众的同情和拥护。”[11]无产阶级专政还承担着领导广大劳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职能,即“对非无产阶级的劳动群众实行领导”,“建设比资本主义经济类型更高的、具有比资本主义经济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社会主义经济”[12]。他还认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必须坚持苏联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13]。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是党的指示加上无产阶级群众组织对这些指示的实行”[14]。

这样斯大林就改变了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和阶级消亡的观点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国家的观点。在经典作家的理论中,国家和阶级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阶级将不复存在,国家也随之消亡,无产阶级专政会走向终结,将不存在任何的政治统治。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

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其表现为“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15]。在斯大林看来,国家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也可以称为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最基本的形式。国家所有制意味着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生产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对生产资料进行统一的配置。从事具体生产活动的单位,只需要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在农村的具体表现,又可称为集体所有制:“它是由个体农民组合的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生产资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公共所有,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范围内,在单一层次上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核算,按劳动者的劳动日(劳动工分)进行分配,由集体选出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16]合作社-集体农庄虽然是集体组织,但受到国家的严密控制:“国家通过各级农业机关向集体农庄下达指令性指标,包括各种作物播种面积、产量、轮种指数、牲畜头数、畜产品率、农产品收购量,直至生产方法、技术措施以及农庄内部各单位的编制,等等。同时,国家通过机器拖拉机站与集体农庄签订的合同贯彻国家计划,直接参与农庄的生产管理。”[17]在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家所有制是高级形式,在整个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是低级形式。

这样斯大林又修改了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思想。在经典作家那里,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全部占有生产资料,是自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在斯大林那里,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主要是国家所有制,即国家代替了社会而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第三,关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

斯大林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在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社会主义就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来组织全国的生产活动。斯大林说:社会主义要“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18]。根据社会的需要组织生产活动就意味着排除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将依靠行政手段来制定生产计划和任务,统一管理和调配生产资料、劳动力,统一分配劳动产品。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能够有效地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种种弊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危机、失业、浪费和广大群众的贫困,——这就是资本主义的不治之症。我们的制度不患这种病症,因为政权掌握在我们手里,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因为我们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地积累资财,并且按国民经济各部门合理地加以分配。……这就是我们和资本主义不同的地方,这就是我们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有决定意义的地方。”[19]

与此相应,苏联形成了高度集中化的、自上而下的、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即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对生产流通等各个方面进行控制和监督,依靠各级行政组织直接领导和管理企业。这种指令性计划是由中央机关做出的权威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国家发展目标、发展速度、经济部门发展比例等宏观领域,也有企业的投资、生产、销售等微观领域。这种指令性计划是由一个庞大的中央计划机构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执行。中央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计划,组织企业的生产。

斯大林也指出社会主义仍然会存在一定领域的商品生产和交换,货币会继续存在,价值规律也会发生作用。1934年,斯大林在《在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中认为:“货币在我们这里还会长期存在,一直到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完成的时候为止。”[20]后来,他又指出:“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21]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价值规律就会相应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因为“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22]。但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只存在于个人消费品领域。斯大林说:“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包括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商品的交换。在这里,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当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23]在社会主义生产领域,“价值规律不能是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方面的‘比例的调节者’”[24],而由国家统一管理计划。社会主义通过不断发展将逐步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领域,最终消灭商品经济。

因此,斯大林也修改了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构想。国家取代社会成为指导社会生产的总机构;生产部门按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取代了相互协调的联合人的自由生产;商品经济仍然在社会主义的消费流通领域存在,直到共产主义才被完全消灭。

第四,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按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消费品。

1931年,斯大林在与德国作家艾米尔·路德维希的谈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公式。他说:“‘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公式。”[25]这里的“各尽所能”主要是指:(1)不劳动者不得食原则;(2)社会主义社会成员中的劳动者要按个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按劳分配”是指劳动者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消费资料。斯大林认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的平等表现在生产领域就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可以平等地进行生产,不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剥削关系;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社会主义的平等表现为一切劳动者按劳取酬的形式平等权利。

虽然斯大林认为他的看法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但二者是不同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现了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个人劳动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劳动时间就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26]。马克思恩格斯的按劳分配意味着把劳动时间作为分配消费品的标准。在斯大林那里,按劳分配则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领取消费品。

三、斯大林社会主义观的历史局限

苏联模式在推动苏联的工业化、抗击法西斯主义、为落后国家开辟现代化新路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加之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使得人们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把苏联模式看作社会主义的普适模式,认为其适合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把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视为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大都仿照苏联模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但如同苏联模式在其建立之初就存在弊端一样,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

第一,淡化和误解了经典社会主义观的核心内容。在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观中,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目标被置于首要地位,未来社会的制度设计都是为实现这个目的服务的。由于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处于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维持社会主义国家和苏维埃政权的生存和发展就成为首要的、最迫切的任务。从历史传统看,俄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专制主义传统较深。因此,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过于强调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社会个体,没有对人的全面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

马克思恩格斯总是密切联系生产力来谈论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强调生产力所具有的根本性地位和意义。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则忽略了苏联生产力落后的事实,脱离生产力而仅仅从生产关系变革的角度来谈论社会主义。斯大林认为只要实现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即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行了计划经济而排斥市场经济,苏联就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就能够得到较快发展。这容易使人们产生急于求成、盲目冒进的倾向。

第二,斯大林在苏联没有完成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任务的情况下,通过国有化和农村集体化运动快速宣布建成社会主义,改变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又忽略了现实状况,教条化、简单化地理解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理论,包括计划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等。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斯大林的计划经济理论、国有制理论、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高度集权的苏联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持,造成了一系列发展中难以解决的问题,阻碍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导致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日益僵化。

其一,斯大林虽然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但只把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排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运用行政手段来实现资源调配。这种观念实际上就是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这就忽视了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作用,阻碍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

其二,苏联的高度国有化本身并不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是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实现的,其目的是集中资源优先发展重工业,快速实现国家工业化以加强经济和国防实力。但这种高度国有化理论使得人们极力快速消灭各种私有制,形成了脱离生产力来谈论社会主义的错误倾向,认为所有制越大越公越纯越好,国有经济越大越多越好,似乎只要改变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建立了高度国有化的所有制框架,生产力就自然而然获得了发展。这对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形成了急于求成和超越发展阶段的意识。

其三,由于现代社会信息量巨大,中央计划部门很难获得整个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全部信息,要做出反映社会和劳动者实际需求的合理计划,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中央计划经济难以克服的缺陷。其结果就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经济发展比例的不平衡、经济结构的不协调和经济效率的低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阻碍了科学技术进步、企业自主性和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妨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其四,斯大林关于阶级、国家、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但也为苏联模式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实践中产生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个人集权、干部特权、思想控制、党内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弊病。党包管了国家和社会事务,削弱了苏维埃作为人民民主政权机构的作用。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也导致了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无产阶级专政过于强调阶级斗争的尖锐性和专政职能,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

其五,在思想文化方面,斯大林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倡导共产主义道德和价值观念,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斯大林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思想文化工作,用政治权威来判断、裁决科学研究和学术是非,不容许正确的怀疑和批评意见,使整个社会思想理论日益僵化,失去了理论创造力,极大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思想文化的繁荣。

第二节 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独创性理论成果

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共产党接受了斯大林社会主义观,建立了苏联式的高度国有化和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体系。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很快意识到苏联模式的弊病,自1956年起开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模式。尽管未能从根本上突破苏联模式,但创造性地提出了若干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理论生长点。

一、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使得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工业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同照搬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有关。毛泽东曾多次指出这一点:“搞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建设还是懵懵懂懂的,只能基本上照抄苏联的办法。”[27]“因为我们没有经验,在经济建设方面,我们只得照抄苏联,特别是在重工业方面,几乎一切都抄苏联,自己的创造性很少。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又是一个缺点,缺乏创造性,缺乏独立自主的能力。”[28]同年,苏联共产党召开了二十大,赫鲁晓夫会上作了《关于个人迷信及其后果》的秘密报告,揭露了个人崇拜和斯大林的错误,且全盘否定了斯大林。苏共二十大后,发生了震惊社会主义国家的“波匈事件”。这使得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开始重新审视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提出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独立自主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苏联共产党教训的会议上指出,最重要的教训是独立自主,调查研究,摸清本国国情,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制定我们的路线、方针、政策;现在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要进行第二次结合,找出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确道路。[29]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提出要“以苏为鉴”,探索正确的建设道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他说:“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30]“社会科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斯大林讲得对的那些方面,我们一定要继续努力学习。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如果每句话,包括马克思的话,都要照搬,那就不得了。”[31]同年8月,在《对中共八大政治报告稿的批语和修改》中,毛泽东从哲学上的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来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自己的特点:“如果以为有了差别性,就可以否认共同性,是错误的;如果以为有了共同性,就可以否认差别性,也是错误的。不可能设想,社会主义制度在各国的具体发展过程和表现形式,只能有一个千篇一律的格式。我国是一个东方国家,又是一个大国。因此,我国不但在民主革命过程中有自己的许多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也带有自己的许多特点,而且在将来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以后还会继续存在自己的许多特点。”[32]毛泽东的这些论述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根据本国国情走自己的道路这一根本思想,为新时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在强调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同时,毛泽东还提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思想。早在1954年制定新中国宪法草案时,毛泽东就强调了要团结一切力量来建设社会主义:“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33]

毛泽东在标志着中共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良好开端的《论十大关系》中,初步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确定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基本方针。毛泽东指出:“在国内,工人和农民是基本力量。中间势力是可以争取的力量。反动势力虽是一种消极因素,但是我们仍然要作好工作,尽量争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国际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要团结,不中立的可以争取为中立,反动的也可以分化和利用。总之,我们要调动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34]为了贯彻这一方针,毛泽东从十个方面论述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重点把握的关系。在他看来,建设社会主义强国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时要尽可能地克服消极因素,并且努力把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这些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既包括党内因素,也包括党外因素;既包括国内因素,也包括国外因素;既包括直接因素,也包括间接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是中共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方针,对于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社会主义矛盾学说

社会主义矛盾学说,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创造性理论成果。“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建立系统的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的,毛主席是第一人。”[35]这一学说回答了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矛盾,其矛盾性质是什么,矛盾如何解决等一系列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但由于他们在世时,社会主义还没有成为现实,他们没有论及未来社会的矛盾问题。列宁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他在布哈林的《过渡时期经济学》一书的评论中写道:“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36]但列宁过早逝世,没有带领苏联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未能展开论述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在1936年宣布苏联建成社会主义后,斯大林否认苏联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直到晚年,他才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有可能存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情况,但是“不会弄到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37]。毛泽东等中共第一代领导人在汲取苏联教训,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矛盾学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做了全面的论述。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学说。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以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存在着诸多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38]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同以前阶级社会的矛盾有着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39]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更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容许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不断扩大,因而使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40]。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41]。毛泽东还具体分析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情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42]

第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两类矛盾的学说。毛泽东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有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43]正确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的矛盾,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毛泽东说:“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44]那么这两类矛盾的性质是什么呢?“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45]

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法。“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46]解决敌我矛盾的专政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部分:(1)解决国内敌我矛盾的专政就是压迫国家内部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等等。(2)解决国外敌我矛盾的专政就是防御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47]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不能用专政方法,“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48]。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是分清是非的问题,必须用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和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毛泽东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非问题的民主方法具体表述为“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49]。他强调,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

毛泽东社会主义矛盾学说,为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矛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提供了理论基础,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四、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20世纪初社会主义由理论变为实践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问题就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虽然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但其积极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

1956年中共八大明确宣布,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毛泽东则进一步指出,我们虽然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完全巩固”[50]。只有在我国的物质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和提高时,才能为社会化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毛泽东说:“只有经过十年至十五年的社会生产力的比较充分的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才算获得了自己的比较充分的物质基础(现在,这个物质基础还很不充分),我们的国家(上层建筑)才算充分巩固,社会主义社会才算从根本上建成了。现在还未建成,还差十年至十五年的时间。”[51]毛泽东在这里提出的建立和建成社会主义的区分,表明了他对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初探索。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开展,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指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都将经历许多不同的发展阶段,并把社会主义划分为“不发达的”和“比较发达的”两个阶段。1956年11月,毛泽东在同苏联驻华大使尤金谈话时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会同生产关系发生矛盾,就需要变革生产关系,最后发展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则又可分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等。[52]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毛泽东又提出:“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场斗争,是一个革命。进到共产主义时代了,又一定会有很多很多的发展阶段,从这个阶段到那个阶段的关系必然是一种从量变到质变的关系。”[53]1959年12月到1960年2月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毛泽东进一步分析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又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后一阶段可能比前一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经过后一阶段,到了物质产品、精神财富都极为丰富和人们的共产主义觉悟极大提高的时候,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了。”[54]毛泽东把社会主义划分为“不发达的”和“比较发达的”两个阶段,是从社会主义国家现实出发得出的结论。他特别强调中国正处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建设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必须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努力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制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毛泽东说:“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的认识,必须有一个过程。必须从实践出发,从没有经验到有经验,从有较少的经验,到有较多的经验,从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到逐步地克服盲目性、认识客观规律、从而获得自由,在认识上出现一个飞跃,到达自由王国。”[55]

五、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在借鉴经典作家社会主义社会思想,以及吸取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强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其理论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必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根据社会主义矛盾学说,尤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毛泽东重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1956年1月,他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六次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56]1957年2月,他提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57]。1959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毛泽东再次指出:“我们人民革命的目的,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了旧的生产关系,确立了新的生产关系,就为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58]与此同时,他还认为发展生产力需要采用先进技术:“资本主义各国、苏联,都是靠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来赶上最先进的国家,我国也要这样。”[59]

第二,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初,毛泽东等人认为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唯一基础的社会,要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完成“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60];在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社会主义将实行计划经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在分配方面,社会主义物质的分配“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61]。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毛泽东等领导人在探索适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方面提出了新的思想观点。针对高度国有化和计划体制带来的问题,毛泽东提出了把资本主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的思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生产,利用价值规律。他指出:“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62]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63]。陈云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思想,即“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至于生产计划方面,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的,但是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的。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因此,我国的市场,绝不会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而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64]。这些观点为改革开放之初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提供了理论准备。

第三,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根本政治制度),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一,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毛泽东说:“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65]刘少奇也说道:“在无产阶级专政之下,无产阶级处于领导地位,全体人民除了真正享有言论、信仰、出版、结社、集会等基本权利以外,还有工作权、休息权、教育权等。”[66]其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防止片面强调一端而忽视另一端,尤其注意忽视民主而强调集中。毛泽东说:“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为大家意见分歧,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制就建立不起来。……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无产阶级的集中,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67]其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68]刘少奇认为法律要保护人民各项平等权利:“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69]同时,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也必须遵守法律,不能享有任何的特权:“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70]。

注释

[1]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305-306.

[2]1925年12月,俄共(布)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决定,将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改名为全联盟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简称联共(布)。1952年10月,联共(布)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决定取消双重名称,改称为苏联共产党,简称苏共。

[3]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64.

[4]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99.

[5]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94.

[6]同[5]395.

[7]同[5]395.

[8]同[5]396.

[9]斯大林.斯大林文选(1934—1952):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129.

[10]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90.

[11]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02.

[12]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55.

[13]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36.

[14]同[13]38.

[15]斯大林.斯大林文集(1934—195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2.

[16]顾海良.斯大林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2.

[17]孙代尧,薛汉伟.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279-280.

[18]斯大林.斯大林文选(1934—1952):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602.

[19]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2-33.

[20]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04.

[21]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50.

[22]同[21]552.

[23]斯大林.斯大林文集(1934—195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611.

[24]同[21]557.

[25]同[21]308.

[2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27.

[2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17.

[28]同[27]305.

[29]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506.

[30]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3.

[31]同[30]42.

[32]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43.

[33]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9-330.

[34]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3-24.

[3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597.

[36]列宁.列宁全集:第60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82.

[37]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90.

[38]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14.

[39]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13.

[40]同[39]214.

[41]同[39]213-214.

[42]同[39]215.

[43]同[39]204.

[44]同[39]205.

[45]同[39]205-206.

[46]同[39]211-212.

[4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07.

[48]同[47].

[49]同[47]210.

[50]同[47]214.

[51]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549-550.

[52]石仲泉.毛泽东的艰辛开拓.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311.

[53]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53-54.

[54]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16.

[55]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00.

[56]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

[57]同[56]218,216.

[58]毛泽东.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2000:132,143.

[59]同[58]234.

[6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702.

[6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1.

[62]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35-436.

[63]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4.

[64]陈云.陈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

[65]同[62]207.

[66]刘少奇.刘少奇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313.

[6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93-294,294.

[68]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97.

[69]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53.

[70]同[69]25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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