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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媒介行为引发的官司(4)

第三节媒介、公众人物与司法审判

公众人物是媒介所关注的一个对象,媒介之所以关注公众人物在于媒介可以凭借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吸引更多的受众来阅读自己的报纸、收听广播、观看电视、浏览网页,公众人物是任何形式的媒介、任何国家的媒介所关注的一个主要报道领域,这种现象表现了人们的一种正常心理。。比如近两年的网络媒介中,有许多关于明星怀孕生子的报道,有时多得都让我们难以忍受,但这恰恰说明我们的受众需要这样的报道。既然是为了受众的需要,那么大众媒介将更多的报道视角集中在公众人物身上自然就无可厚非了。当然,媒介在主要关注公众人物报道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我们生活世界的普通人的生活,让我们的社会的信息结构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形态,这恐怕应该是我们的媒介未来的发展模式。社会的发展需要媒介,媒介对于我们生活的繁荣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一个离开了媒介的社会,人们的双眼将被遮蔽,而当媒介使我们睁开双眼的时候,我们能够看到一个五彩缤纷的世界,只有在这样的世界中我们才能感受到生活的乐趣,也才能对生活进行深切的思考,才能为我们这个社会进行更具深度的谋划。

一、媒介与公众人物的官司

媒介与公众人物打官司现在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自然是由于媒介说了一些在公众人物看来不该说的话,于是他们被激怒,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公众人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看起来好像是法律意识很高的表现,但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他们还不太了解法律。

公众人物之所以还老是到法院里打官司,给媒介找茬,在于现在的中国法律当中还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概念,也没有公众人物的各种权利,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要受到限制的法典化的规定。但在实际的运行中,我们的聪明的法官却往往会对公众人物的权利进行限制,这种情况下法官是在依据法律精神进行审判,是我们中国司法的骄傲。公众人物的权利要受到限制,是法律精神和理念的必然要求。

这里要谈谈公众人物都包括哪些人物。

我们很难给公众人物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我们可以说,公众人物就是为社会大众所广泛知晓的人,当然有的人虽然并不被社会所广泛知晓,但他的权利同公众人物一样应该受到限制。

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的知名度越高,就越是公众人物,他们的权利就越是要受到限制。举个例子:张国立就是个公众人物,他在媒介面前就没有自己的肖像权,他走在大街上任何记者甚至任何普通人都可以对他进行拍摄并且可以将拍摄到的画面发布。这个时候张国立肯定不会到法院里起诉这个发布他的消息的人,即使起诉了他也不会胜诉,因为他是公众人物。

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是公众人物,他们的权利也要受到限制。政府是为民众服务的,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在监督政府行为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不可能完全做到真实,难免会有一些小道消息,这在根本上并不构成侵权。政府官员的行为必须处在民众的舆论下,这是其职业所必然要求的。比如某个省出现了一些关于该省某省级领导的小道消息,包括其在别墅里与情人相会等,而媒介将这些到处流传的信息公布了,那么即使这些信息与事实不完全符合,媒介也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媒介是代表民众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有效机构,我们的社会需要媒介,媒介也在为社会的进步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其实,中国的报纸对政府官员一般是很少进行渲染的,除非这位官员已经下台,他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否则媒介还是比较客气的。但是必须看到,媒介的客气往往会纵容官员们的恶劣行为。实际上,媒介也好,普通老百姓也好,他们都有权利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去寻求公开一个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个人财产以及生活状况等等。在这方面,媒介必须拥有特权,即豁免权。只要一个媒介不是出于恶意对政府官员的隐私进行暴露,那么法律就没有资格对媒介进行惩罚。

公众人物的概念也是相对的,能够纳入到公众人物范畴内的人实际上是很多的。大学校长是不是公众人物?北大清华的校长恐怕在中国具有完全公众人物的形象,老百姓对他们的言行举止都有知情权。那么一个普通省属大学的校长是不是公众人物?也许他们没有像北大校长那样的名气和学术地位,但毫无疑问他们也应该受到民众的监督,尤其是这个学校的老师和学生的监督。如果记者将某个学校老师和学生当中普遍流传的有关他们校长的隐私在媒介发表,那么这个记者和媒介将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任何惩罚。

凡是国家的公务人员,都应该受到社会的全面监督,而媒介在监督这些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我们的社会需要媒介,因为媒介将一切公布于众人面前,这将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今天我们的媒介机构还受到很多的限制,这是我们的媒介不能正常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原因。任何国家的媒介都受到国家意识形态的控制,但这并不表明国家可以控制媒介的所有方面,媒介必须保持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国家可以引导媒介的发展方向,但没有必要抑制媒介对于社会不良信息的报道,对于社会不良信息的报道将会让人们看到真实的现象,这是现代社会民众所理应享有的知情权,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剥夺。

这里我们可以适当地引入西方的“公正评论”(fair comment,又译作“诚实评论”)的概念。“公正评论”的前提是承认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物,包括文化艺术作品、科学成果以及形形色色的消费品等,应有自由评论的权利。但“公正评论”的条件是:评论的事项必须与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有关,并且有可靠的消息来源,立场应当公正,没有恶意。只要具备以上这几点,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这些受批评的人,根据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可以是官员、作家、剧作家、演员、运动员、批评家等,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公众人物。

我们期望公众人物自身能够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并因此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媒介应该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最好的实现者,社会必须对他们给予宽容,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容忍媒介的过激的言论,那么这个社会将是难以进步的。媒介的存在就是要让人们说话,媒介是人们表达思想自由的中介,我们从媒介上应该能够感受到时代的进步,感受到自由的空间,感受到我们政治的昌明,感受到我们作为一个个体的人的自由,但这所有这一切的良好实现都离不开媒介对于社会负面因素的报道,社会必须能够从媒介那里感受到自身的问题,而后加以改正。

二、媒介与公众人物官司中的权利冲突

中国的公众人物往往觉得自己很了不起,没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媒介说了这些人一些本来很该说的话,他们就不得了了,就跃跃欲试地要告到法院里去,这难道是法治意识提升的表现吗?其实不然。真正的法治意识在于理解和领会法治的精神,我们搞法治并不是要人们都去打官司,那样法院就人满为患了。法治所追求的是和谐,当然这种和谐是以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协调为基础的。法治意识是人们在法律面前的行动自觉,而不是寻找法律的空子,无事生非。打官司的人越多越是表明人们自觉意识的落后,而处于低级阶段的自觉意识难以构造良好的法治时空。

媒介发布公众人物的隐私等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这种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是不能剥夺的,而公众人物的隐私等各项权利也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社会民众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一旦成为一名公众人物,你的某些权利就受到了限制,因此你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你可以躲避着媒介走,但你不能要求媒介不对你进行报道。公众人物有了这样的认识,就不会轻易地打官司了,司法也就少去了一些争论,多了一些安宁。社会要在一个良好的机制中来展现每个个体的价值,否则社会就难以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到今天,必须让老百姓说出他心里想说出来的话,否则憋得时间久了,再去爆发的话,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具有侵犯性的伤害。

凡是到法院里打官司,双方当事人肯定都认为自己的权利重要,而对方的权利不重要。一般来讲,在媒介与公众人物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媒介的权利要高于公众人物的权利。为什么呢?直观的原因好像是媒介的权利往往有宪法上的根据,而公众人物的权利虽然也会涉及宪法上的权利,但公众人物所依赖的宪法权利要低于媒介所依赖的宪法权利,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即言论自由的权利要高于所谓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等等。

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地说明问题,如果说媒介所依赖的新闻自由或者言论自由的权利比隐私权具有更高的位阶的话,那么对于普通人也应该是一样的,但在事实上媒介必须在普通人的隐私面前让步。所以任何问题都有一个语境的问题,在一个语境中重要的权利在另外一个语境中则可能完全不重要,这就是事物的特殊性。在媒介与公众人物的权利冲突之间,实际上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的整体利益——我们社会的民众对公众人物具有的强烈的知情权。在这个社会中,从老百姓那里获得利益最多的是公众人物,他们的每一步发展都与民众的存在不可分割,一个没有了民众关注的公众人物,也就意味着其作为公众人物已经丧失了任何存在的价值。正是因为公众人物与民众有着深刻的关联,所以法律必须对公众人物的权利进行限制。

对这种权利冲突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去理解,也是可以说得通的。从效用的角度来看,给媒介以更多的保护,在根本上有利于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监督力量,这对于更好地让公众人物作出表率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倘若法律在媒介与公众人物之间的权利问题上给予公众人物以更高的权利的话,那么媒介将不再说话,一个沉默的媒介本身就违背了媒介的本质。媒介要说话,而在说话的时候就可能会给人造成伤害,如果给普通人造成了伤害,就必须给予赔偿,但如果受到伤害的是公众人物,则在某些范围内无须承担责任。

我们的社会正在逐步地走向公开化,公开化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就是媒介的自由。媒介是社会进程中一种不可忽略的重要力量,对于形成良好的公共舆论空间具有构造作用。我们生活在一个媒介的时代,媒介的迅速发展让我们感受到了它的力量,媒介在改变着人的生活,人在媒介中也实现着自身对于自由的高尚追求。我们每个人都不能离开媒介而获得完全的自由,媒介对于人的自由的本性是一种对象化实现的力量。在今天,自由借助于媒介得到了展现,网络时代的媒介使得任何人将任何信息随时发布到网络当中成为一种可能,凡是点击网页的民众可以立刻看到所需要的信息。公众人物要想完全地保有自身的自由权利、隐私权利已经很难实现了。

媒介必须体现社会的声音,而媒介对公众人物的监督就是社会声音的表达。媒介不需要浮夸,不需要虚伪,虚伪的媒介只能失去人们对它的信任。过去我们的媒介不愿意真实地报道社会的问题,好像社会出了问题就不得了了。其实,哪个社会没有问题?有问题能够改正就是好的,哪个老百姓不需要媒介能够诚实地说话呢?在这个媒介主导的时代、在这个民主与自由的时代,我们需要对公众人物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不仅是监督和引导明星的行为,而且也要监督和引导政府官员的行为。我们的法律为什么不能给媒介以公布政府官员财产的权利呢?其实,即使法律中没有规定这一点,在法理上媒介依然拥有对公众人物的财产进行曝光的权利,这种权利来自于媒介背后的宪法权利。法律必须体现出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是对于官员的监督,而这项任务完全可以由媒介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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