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末明初之际,除有不少留居内地的蒙古部落相继归附明朝外,又有数以万计的蒙古军民自塞外附居,汉人及不少汉文史籍将这些蒙古遗裔称为“鞑靼”“达民”“土达”“土民”“土人”等。从文献记载看,明代“土达”“土人”的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中甘宁青地区的河州、凉州、永昌、山丹、庄浪、庆阳、岷州、西宁、灵州、固原等地是“土达”分布比较集中的地方。而且,在明代文献中“土达”和“土人”是两个完全对等的称呼,二者可以通用互代。如河西庄浪鲁土司所属,既被称为“土达”,同时也被称为“土人”“土民”。所以,学者们认为土族在历史上正是河湟地区上述“土达”“土民”“土人”当中的一部分,上述这些名号也是历史上(特别是明前期)其他民族(主要是汉族)对土族的一种称谓。可以说,明初史籍中出现“土达”“土民”“土人”等记载,应是土族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明代中后期,西北各地的“土达”由于环境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逐渐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有些“土达”“土人”固有的民族特征逐渐淡化乃至消失,逐渐融合到汉、回等民族当中。生活在青海河湟地区的“土达”“土人”,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放弃了“土达”这一称呼,开始以“土人”“西宁州土人”作为自己的固定称呼。如明嘉靖十七年(1538年)九月,民和李土司同族李俱在其《西宁卫前千户所世袭镇抚供状》中称,其始祖矢加(李南哥弟监昝之子)“原籍陕西西宁州土人”。万历二十年(1592年),李氏同族李廷臣在《西宁卫右千户所李镇抚供状》中也称,其一世祖管吉录“原籍陕西西宁州土人”。此外,汉文史籍也多将西宁卫土族称为“西宁州土人”或“土人”。“西宁州土人”或“土人”这一族称的最终形成,说明此时土族已经形成为一个稳定的新的民族共同体了。
二、明代土族的政治经济状况
(一)土司制度的实行和土司势力的兴起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我国西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特殊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在土族地区的推行可以追溯到元代。据文献记载,当时在甘肃行省土族先民活动和居住的地区,先后有祁贡哥星吉、朵儿只失结、李南哥、南木哥、帖木录、赵朵只木、失喇等少数民族上层人物被元朝政府授予不同官职。元朝灭亡后,上述民族上层人物或以元时旧职投诚,或率所部归命。明朝政府给这些归附的地方上层授予世官,准其子孙相袭,成为各家土司的始祖。如:曾任元甘肃行省理问所官的祁贡哥星吉被授予世袭副千户之职,成为“西祁土司”始祖;曾任元甘肃行省右丞的朵儿只失结被授予西宁卫指挥佥事之职,为“东祁土司”始祖;南木哥归明后以功升副千户,为“汪土司”始祖;李南哥被授予西宁卫管军所镇抚之职,后因屡立战功,依次升卫镇抚、指挥佥事,授怀远将军,后世称为“东李土司”;吉保归附后被授予世袭百户之职,为“吉土司”始祖;帖木录被授予百户之职,为“甘土司”始祖;铁木、朵力、哈喇反均被授予小旗职务,分别为朱、辛、喇三姓土司始祖。各家土司始祖中,除南木哥、李南哥、吉保、帖木录、铁木、朵力、哈喇反为土族外,祁贡哥星吉、朵儿只失结、失喇为蒙古族,赵朵只木、沙密为藏族。但由于他们的部属多为土族,因此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后,这些土司的后代也逐渐融入土族之中了。
土司制度在土族地区的推行,对土族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自此以后,以土司为代表的土族上层政治势力开始在西北历史舞台上崭露头角。有明一代,土族土司对国家的征调有令必从、尽心竭力,得到朝廷的倚重和信赖。土司所属土兵作战英勇,战斗力很强,因此经常受到国家征调,频频参加国家的军事征讨行动,并涌现出了像李英、李文、祁秉忠等一批战功卓着、扬名沙场的土族将领和土司。由于土族土司在招抚番族、保境安民、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明王朝通过升迁职衔对其不断加以奖赏和肯定,明代中后期以来,各土族土司大都承袭卫所一级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官职。
明末,当李自成农民军一部在贺锦的率领下进入河湟地区时,土族地区的庄浪土司鲁元昌、西宁卫西祁土司祁廷柬、祁兴周父子及东李土司李天俞等联兵进行抵抗。农民军将领鲁文彬、贺锦相继阵亡,但农民军一度控制河湟,击溃了土司武装,使土族土司势力遭到重创,庄浪土司鲁元昌被杀,祁廷柬、李天俞等人被擒获后押送西安,李天俞家族妻妾、兄弟等死难者300余人,西李土司李洪远与其妻祁氏暨家丁120人死难,甘土司也被抄家,承袭号纸遗失。
(二)经济发展状况
明代初期,土族居住的地区,大都是水草丰美之地,适宜畜牧,为土族人民发展畜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畜牧业也因此成为土族地区的最重要的经济产业。据《明实录》《秦边纪略》等史书记载,当时甘青地区的土族人民仍“以孳牧为业”,今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境内的阿拉古山、杏儿沟、三川和今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境内的五十镇等地,都是当时李土司的畜牧场所,今青海乐都县境的棹子山“自麓至山腰,多茂草,冰沟土人咸植牧焉”。此外,明初期,明朝政府在甘青地区设牧场牧养官马,发展官营畜牧业,于永乐四年(1406年)设置甘肃苑马寺,下辖6监24苑,其中在青海东部地区的甘泉、祁连、临川、宗水等4监所辖的广牧(今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山乡)、红崖(今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大通(今互助土族自治县双树大通苑)、暖川(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厅一带)、大河(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一带)等16苑,就设在土族地区。明制:苑分上、中、下三等,上苑牧马1万匹,中苑7000匹,下苑4000匹。上述16苑若以中苑的规模来计算,可以牧马11.2万匹,可见当时土族地区的畜牧业比较兴盛。
明朝建立后,在西北地区实行“寓兵于农”的屯垦政策,采取了举办屯田、鼓励垦荒、蠲免租税等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使土族地区的许多川原沃土陆续开垦为农田,农业生产得到长足发展。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内地移民的到来,内地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和农作物品种也陆续传入土族地区,促进了土族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明代中期以后,土族地区的农业规模日益扩大,其经济生产方式也逐渐由农牧兼营向以农业为主转变。尤其是土族聚居区中灌溉条件较好的地方,农业生产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农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秦边纪略》一书记载,民和“巴暖三川,十八堡之统名也。……其地切近黄河……有分水岭,东南之水经美都沟而溉三川,其岭北之水,则经巴川、暖川沟趋大通河焉。冰雪溶后,其水溉田畴,故枣梨成林,膏腴相望”;今青海省民和县上川口一带,“河山之水皆可导以溉田”;下川口“田畴有水可引”。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土族地区的水利事业也逐渐发展起来。明弘治十六年(1503年),曾任尚宝司丞的东李土司李回乡时,正值天旱,他动员族人循古渠痕迹,决壅引水,修建渡槽,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建成札都水渠,使巴州一带的农田得到灌溉,生产条件大为改善,“禾茂过他稼,收获济济,公私俱足”。
(三)社会生活变化
明代,随着土族地区儒学的传播和儒学教育的发展,土族尤其是土族上层开始接受儒学教育。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明确规定:此后土司应袭子弟如不入学,不准承袭;土司子弟可以优先进入国子监读书。这一措施迫使土族地区的土司从自身切身利益出发,主动接受儒学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的儒学修养。此外,一些土司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和跻身地方主流社会,也主动接受儒家文化,提高汉文化素养。在国家的倡导和土司自身的努力下,不仅整个土司群体的儒学素养有了较快提高,而且土族的文化教育事业也得到一定发展。
由于明王朝继续实行大力扶持藏传佛教的政策,因此藏传佛教在土族社会得到迅速传播,土族上层兴建佛寺屡见于史书,信仰藏传佛教的土族继续增多,土族地区也陆续兴建了一些藏传佛教寺院。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东李土司始祖李南哥重建大佛寺,后被明廷敕赐寺额“宁番寺”;永乐元年(1403年),李南哥又在西宁西南20公里处建成卧佛寺;成化年间(1465~1487年),西李土司始祖李文曾出资维修宁番寺;明朝末年,聚居在今互助县一带的土族部落信仰藏传佛教格鲁派,但当地没有寺院,后来在当地部落头人的再三请求下,四世班禅和四世达赖派第七世嘉色活佛前来主持建寺事宜,最终建成了佑宁寺。在笃信藏传佛教的同时,部分土族也开始接受道教信仰。如:宣德元年(1426年),会宁伯李英在西宁卫城东北隅建成供奉真武的道观一座,宣宗赐名“广福”;庄浪土族亦建有元真观,弘治十五年(1502年)赐主持道士帖。
明代,在土族地区汉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许多土族上层和百姓通过改汉姓的方法,积极应对和适应这种民族同化浪潮。如东祁土司从朵儿只失结孙祁震起始以“祁”为姓,汪土司从南木哥子汪失加开始以“汪”为姓,阿土司从失剌孙阿吉起始以“阿”为姓,纳土司从沙密子纳速剌起始以“纳”为姓,甘土司从贴木录孙甘肃起始以“甘”为姓,朱土司从铁木孙起始以“朱”为姓,辛土司从朵力孙起始以“辛”为姓,喇土司从哈剌反孙起始以“喇”为姓。在土司家族改用汉姓的同时,其辖下的许多土民也纷纷效仿,改用土司姓氏,至今河湟地区土族多祁、李等土司贵姓。
三、清代土族的发展及其衰落
(一)土司制度的延续
清初,在清廷的积极招抚下,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先后归附清朝。清朝为了迅速建立对西北各地的有效统治,继续沿袭明朝的做法,从顺治二年至十一年(1645~1654年),相继颁给西宁卫土司号纸印敕,承认其原有职衔,准其世袭,使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得以继续延续。根据史籍记载,清初土族地区的土司中世袭卫指挥使职衔的有西祁土司、东李土司,世袭卫指挥同知职衔的有东祁土司、西李土司、赵土司、阿土司,世袭卫指挥佥事职衔的有汪土司、甘土司、朱土司、喇土司、吉土司、纳土司,世袭百户职衔的有小李土司、辛土司。这些土司的辖民多寡不等,有的不足百户,有的近万户,在所辖部民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在土族土司原有政治地位得到清廷承认的同时,土司对属民进行统治的一整套机构也得到了保留。土司衙门掌管着辖区内的军事、民事、刑事诉讼、田地家人、钱粮赋税等事务,设有一些专职管理人员。一般中等势力的土司之下设土千总2人,一为领兵千总,协助土司管辖土兵;一为护印千总,协助土司管理行政事务。千总之下,又有把总若干名,也相应有领兵、护印的分工。护印千总之下还有“管家”或“总管”“乡老”,管理钱粮支收,有若干“委役”,为土司传达命令、催收钱粮,有的还有“稿房”,负责办理文案。
清代,在土族地区沿袭明代以来创设的土司制度,并不意味着清廷容许土族土司势力发展坐大,相反,随着清朝在西北地区统治的逐渐稳固,清廷对土族土司的控制和防范进一步加强,并依据自身的需要对土司制度进行了调整,从土司的升迁、承袭、职责、赏罚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管理。到清代后期,征收赋税、派遣差役逐渐成为土族土司最主要的职责了。
(二)宗教势力的不断发展
入清以来,随着藏传佛教在土族地区的进一步传播,土族居住的地区除有明代已建成的佑宁寺、瞿坛寺、宁番寺、弘化寺、灵藏寺、静宁寺、龙合寺等之外,又先后新建了却藏寺、广惠寺、莲花台寺、羊官寺、松番寺、祁家寺、年都乎寺、吾屯寺、勺哇寺、康多寺等许多规模不等的藏传佛教寺院。其中佑宁寺是当时土族地区最大的寺院。
在寺院大量兴建的同时,土族中入寺为僧者也不断增多。史称“番人、土人有二子,必命一子为僧。且有宁绝嗣而愿令出家者”。不仅甘青地区的佑宁寺、塔尔寺、拉卜楞寺、隆务寺、卓尼寺等寺院中有许多土族僧侣,出了不少着名的高僧,而且在西藏的色拉寺、哲蚌寺以及蒙古的许多寺院中,也有不少土族僧人修习弘法。今民和三川地区的土族入寺为僧者很多,被称为三川喇嘛。塔尔寺的三川喇嘛,据说最盛时有五六百人,他们自清中期以来在塔尔寺形成杨家、朱家、王家、白家、鲍家等活佛系统,其中不乏高僧大德。
在藏传佛教渗入土族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同时,佛教寺院逐渐在土族地区形成一种地方势力,寺僧开始参与政治活动。如土族地区着名的佑宁寺,在明末清初之际得到和硕特蒙古诸部首领的大力支持,获得大量土地等布施,管辖许多部落属民,势力发展很快。罗卜藏丹津事件中该寺虽毁于战火,但不久即在清廷的支持下重建,仍然拥有一定的实力。到同治年间(1862~1874年),佑宁寺仍然管辖着八个游牧部落、六条居民沟、裕固七部、当纳三区等广阔地域,拥有许多山林田产,依然是土族地区不可忽视的一支地方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