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伦理道德教育
一、为人正直,诚实做人
“为人正直,诚实做人”,历来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与社会集团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行为规范,有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起到维护社会团结的作用。“为人正直,诚实做人”这一道德规范,在回族群众中是广为流行的。人类社会成员的行为本来就有诚实与不诚实之分,一个人诚实与否,是不是正直为人、诚实做人,对于在社会交往中体现一个人的价值和品格是至关重要的。回族要求人们之间在处理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家庭关系上,都具体体现“为人正直、诚实做人”这一原则要求人们懂得做人的道理,增强自己的道德品性,在现实生活中发奋追求,向崇高的道德价值目标迈进,从而保持为自身和社会发展提供所不可缺少的永恒动力,并塑造一种理想人格,以得到更高程度的道德自觉。
伊斯兰教主张人们诚实公道,坚决反对欺诈行为,这一点在回族群众中也是认真执行了的。按照回族的理解,欺诈行为大致有三种:一是诈骗他人财物,买卖不公和高利盘剥也可归于此类行为;二是无论行贿还是受贿,也属于欺诈行为;三是造谣、诬陷和伪证,诈骗他人财物、进行高利盘剥和实行贿赂等,也是欺诈的表现,均在反对和禁止之列。谣言要及时揭穿,对造谣诬陷者应进行严厉惩罚。要求无论什么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该秉公作证,而不能因为自己的私利而作伪证,作伪证者一经查实,将永远失去作证人的资格。回族群众认为偷盗是一种恶行,对偷盗者应给予严厉打击。
回族要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力行善功,不做恶事,要求人们把善行贯穿于行为的自始至终,时时处处行善,以做善事作为生活的最大乐趣。
既然人们的行为分为善行、恶行两类,那么,人们要像对待自己的生命一样,对待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驱恶向善”和“驱邪归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回族的每一个成员来说,要做到驱恶向善、驱邪归正,就要安守本分,远离邪恶,不要轻举妄动、滥杀无辜,要做一些不危害他人而有利于集体、有利于社会的事情,约束不良行为,走上扬善抑恶的正当道路。当然,这里应该看到,善恶是历史范畴,它的区分标准是相对的。在阶级社会里,善恶是有阶级性的,在社会上存在着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善恶的态度和理解都是不同的。
二、仗义疏财,赈济贫民
“仗义疏财、赈济贫民”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的社会主张和伦理道德主张,在回族群众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执行。“仗义疏财、赈济贫民”这一德目,反映的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项社会平等要求。当然,在私有制社会,它只不过是以财产占有者的怜悯为前提,而不是一项社会政治革命主张。但它对于让人们尽道德的义务,以得到救济穷人,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仗义疏财、赈济贫民”作为民间的一种义务,不只是一种道德要求,而同时也兼备社会法的性质,在一定意义上讲,它具有进步的因素和人道的内容。这一朴素的道德要求,提高到道德修养的高度来看,对培养人的灵性、宽容、同情、互助之心,从而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回族群众中,长期以来就有散乜贴的习惯,这是以财物施济和帮助别人、表达自己心意的一种方式,这种办法是广为流行的。“一人有难,各方支援”,这历来是一种美德。回族群众相互之间的帮助是多方面的,特别是对贫困者的帮助已经被作为经常履行的义务,在有的时候,人们还定期地用凑份子的办法互相接济,以帮助解决衣食、生活上的困难。就是在今天,“仗义疏财、赈济贫民”对广大群众来说也是有实际意义的,我们只有一部分人富裕起来,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并不富裕,有的贫困山区和边远地区的人生活还有一定困难,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特别是清朝反动政府对广大回族群众的迫害和镇压,迫使一些人居住到土地贫瘠、人烟稀少的地区,现在让这些人走上富裕之路,这不是短时间内能解决的。因此,“仗义疏财、赈济贫民”的基本精神仍然适用,只要有一部分人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状态,那么,政府的救济和帮助是必要的,相互之间的接济和支援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回族群众中,随着一些能人的出现,他们传播技术,帮助其他人致富,甚至为其他人无偿提供资金,帮助购买奶牛、养植果树、种植蔬菜,这不仅体现了高尚的道德伦理观念,而且也造成了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主持正义与公平,敢于同恶势力作斗争
在回族群众中,往往有“以德报德、以怨报怨”这一通俗的表述,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的。这也是一个社会文化群体的社会伦理主张,它要求人们积德、报德,不做坏事,在现实生活中尽可能多的做好事,把“以德报德、以怨报怨”的道德戒律看成是内心深处的道德指令。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看,积德以求善报,这对教胞们是有巨大的吸引力和推动力的。除了要进行施舍和救济外,还要求人们不侵占公物、不侵吞他人财产,不赌赙、不酗酒、不欺诈、不造谣、不与人为恶、不为奸人所纵,要仗义疏财、践约、容忍、公平买卖、善待他人,处处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纯化社会的道德氛围,加强社会的道德调控。
回族要求人们行善避恶,把“驱恶从善、驱邪归正”当作人们行为的伦理道德准则。这是对个人的要求,是从个体日常行为的角度来说的。而从群体的角度,则要求人们在集体事务中具有正确的行为准则。作为社会集体的一员,这就要求在集体日常生活中要伸张正义、乐善好施、仁慈宽容、主持公道,并且把“主持正义与公平”当作衡量人们在集体事务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回族不仅要求人们主持正义,还特别提倡公平、维护公道,把公平作为在集体事务中人的行为标准看待,要人们秉公作证,施济亲友,禁止淫乱、作恶、霸道,也就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时候,待人要公平,反对称霸、作恶事,在商事活动中要处处维护公平,用足量的升、斗和公平的秤称货物,不要克扣他人所应得的财物。
回族要人们在自己的人生追求中走正路,在现实生活及其各项活动中不做不义者,不要借诈术而侵吞别人的财产,不要用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不要拨弄是非、造谣生事,不要欺侮他人、在地方上蛮横无理。
在回族群众中,不少人能做到敢于同恶势力作斗争。所谓恶势力,也就是指那些作恶多端的不义者。对恶势力,要英勇无畏、义无反顾地进行斗争。在回族中,不乏积极抗恶、追求光明的先驱者,他们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这些人在国家危难和民族危亡的历史关头,往往能挺身而出,为捍卫崇高的理想和正义的事业,同恶势力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其中不少人为此而作出了巨大的牺牲,这对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统一是极其重要的,在今天也是值得提倡的。
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一般的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有对反映这一关系或调节这一关系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意识。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对于社会和群体来说,是他们正常发展与和谐的主要因素。
回族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在于个人对他人的关系,个人在对他人的道德观念中还包含有个人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意义,评价个人行为对社会成员是否有价值的标准,个人应当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
回族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要求做到公正、行善、诚实。公正是对道德行为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表现出其合理性的认同,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外在的公正,二是内在的公正。外在的公正通过内在的公正而在社会道德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诸如不欺诈、不造谣、不违背诺言、接济贫民等等,道德只有和公正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出从道德观念向道德行为的转化。因为只有公正才能证明具体道德要求的合理性,故实际上公正是社会一切道德要求的标准尺度。行善表现在不欺诈、不造谣、接济贫民、不违背诺言、不酗酒、不赌赙、不猜疑、不妒忌、不侵吞他人财产以及宽恕、践约、诚实上,反映其共同的道德生活内容。在日常行为中,孝敬父母、优待亲戚,怜恤孤儿、救济贫民,热忱宽待旅客、处理好邻里关系,这些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就是践行善行。诚实主要是指诚实劳动,一个没有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在家中坐享清福,必须为崇高的理想而奋斗。不作伪证,不纵恶,不以恶抑善,这也是一种在社会人际关系中自立于人、做正直人的要求。人与人在相处的过程中,每个人的语言对对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在社会群体中能否和谐相处、紧密相连,首先在于对他人要使用善的语言,而不能恶语中伤,伤害他人。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不能违背自己的诺言,应诚守诺言,并履行对他人的义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时还要以经济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而买卖公平被人类自古以来就视为美德。坦诚相见、宽怀大度是做人的基本态度和要求,人们的不信任来自于猜疑,人们的不能谅解和不能宽怀来自于在他人之后的诋毁。只有信任谅解,才能保持人类全体的和睦共处,有利于人类自身和民族自身的发展。隐私是个人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朋友间的协议、亲人间的隐匿是构成特殊人际关系的组成部分,一个随意揭示他人隐私、不顾他人人格的人,是不为社会全体所容纳的。诋毁他人、损坏他人的声誉,为现代法律所不容、道德所不齿。道德若不能阻止这种行为,社会就会在恶中摇摇欲坠。以上这些内容,都是在回族群众中被看成应当被遵守的行为准则。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