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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公务员监督评价机制概述

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与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是一对共同体,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是前提,它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机制的基础,如果缺乏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便不可能有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

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自我的道德监督,外部的监督包括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指一定个体或组织包括人民群众依据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对公务员职业行为所作的善恶价值判断及其表明的褒贬态度或赏罚措施。

一、职业道德监督的内涵

一个完善的道德建设体系必然包括完整的道德监督系统,否则再完美的道德规范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道德效力。可以说社会道德效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否。

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是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公务员监督机制。广义上说,公务员监督机制指的是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隶属关系和实施方式,是监督主体间的分工及相互关系等的一系列体系、制度和运作的总称。

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是一套完整的管理控制机制,公务员是否能有效履行职责,是否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主要依赖于其内在自觉力量,同时也要结合外在监督约束力量,从而形成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的动态系统。

也就是说,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是其内在驱动系统与外在监督评价控制系统的动态推动作用过程。这个动力系统包括多种动力源:一是公务员个人内在的职业道德意识力量;二是国家、社会包括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制度规范约束力量;三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评价控制力量,还包括整体社会的文化引导力量等。只有当这些来自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的动力整合成一股合力,才能有效地推动公务员积极地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高效地完成公务员的公共职责。

二、职业道德的监督体系

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体系大体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公共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首先依赖于公务员本身的道德意识,这种主观意识是促成其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效履行职责的内在驱动力。

一般说来,公务员的道德意识,也就是这种内在动力,主要来源于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公共行政职业良心、责任感、道德水平。一个有职业道德义务感、责任感的人,往往不需要过多的外在制约就能自觉地履行责任;相反,一个缺乏义务感、责任感的人,即使有再强有力的、再严密的外在制约,都仍然可能极力逃避公共职责。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务员所承担的外在制度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求都是通过内化为公务员的道德意识,从而支配他们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每一项行政行为的选择,最终才会使工作任务得到有效的实现。

公共行政职责的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态度、价值观和信仰,取决于公务员对制度规范的内在价值的认同和接受程度。职业道德意识的存在,决定了公务员履行职责主观上的道德自我监督性和自觉性,从而使得各项公共行政职责任务具体实质性地得以实现。

任何客观性制度化确立的职责任务,都是通过主观意识指导下的行为选择来实现的。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现有的制度法规仍存在有限性甚至是真空地带,因而仅仅依靠外在控制并不能保证公务员对其职责有正确和全面的理解认识,更不能保证他以极大的热情和积极认真的态度最大化、最有效地完成它。只有主观道德意识的介入,才能把外在的制度安排转化为主体的自觉选择。

可以说,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离不开公务员对行政道德价值、行政职业责任的认同和支持,离不开公务员主观上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水平。行政道德意识是公务员履行职责动力系统中最深层次的动力源,也是最根本的动力源。

由此可见,要使公务员真正承担起公共责任,首先也是最关键的是要培养他们强烈的职业道德意识。一般来说,行政权力行使者的道德意识形成大体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其行为意识仅仅停留于为义务而义务的照章办事上。为了单纯追求所谓的突出政绩,实现个人的功利目标,公务员选择照章办事,机械、僵化地服从命令,只注重“正确地做事”,而不注重“做正确的事”,即只是尽力不做法令规章禁止做的事,却不考虑如何将所做的事真正最大化地达到促进社会公益的目标。

事实上,这种意识只重视过程而不重视结果,只重形式不重实质,仅仅只是一种表面层次的道德规则意识。这种目的和手段倒置的形式上的道德意识,在现实中产生了许多行政行为的误区。

一些公务员往往采取一些表面上完全合乎法令制度规定的行为,而结果却不能取得有效的价值,甚至于对公共意志乃至公共行政价值的直接挑衅。这一阶段的职业道德意识只是具有某种基础性价值。

在第二阶段,行政主体开始觉察到人不应沦为僵硬的行政规章制度的奴仆,而应自觉听从行政良心的指引。所谓在其位,谋其政。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恪尽职守,即是行政主体良心作用的表现。

在第三阶段,行政主体已着眼于行政价值目标的实现,树立了坚定的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信仰,从根本上意识到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也在于为人民谋福祉,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对人民负责,充分认识到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目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把公正、民主、合法、服务社会公众作为执行工作任务的信念追求。这是道德意识的最高发展阶段,是促成公务员最高效地履行职责的内在动力,也是目前我们加强培养公务员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公务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的最终目标。

行政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价值观的核心是对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信仰,只有树立起公共性信仰,公务员才能既注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廉洁、公正、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且在行政管理的结果上追求高效率地实现目标,使行政活动的结果真正与公民的愿望和需要相一致。

可以说,公务员的自我道德实质上就是一种自我道德监控机制,它随时对自己的职业行为进行反省、检查,随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问题,随时作出适当的调整和纠错,促使自己作出职业行为的正确选择。公务员的自我监督是其职业道德行为的内部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关键、最根本、最重要的防线。

当然,仅仅依靠主观道德意识的自我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内在意识的自觉力量往往是不稳定、不统一的,并且当其单独发挥控制作用时也往往是无力的。换言之,公共行政目标任务的有效落实,除了依赖行政主体的道德意识之外,还必须依靠严格的制度规范与约束,即还需要强有力的外在动力源。

行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将行政职责从实施到结果全面加以监管,其目的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确保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符合公益目的的需要。公务员职业行为管理的制度化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各项法律规章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岗位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我国《宪法》就明确了政府组织的总体责任权限,政府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系统的内部责任、相互分工与层级关系,而《国家公务员法》则明确将每一位公务员所负的责任与其从事的岗位紧密相连。

另一方面,行政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完善有力的职业行为控制机制作为保障,也就是说,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也是依赖制度进行监督控制和制约的结果。

事实上,任何组织都会采取一定的外部监督方式促成其组织成员尽力做到尽职尽责。对于公务员来说,这种外部监管控制力比任何其他非公共组织都要更加严格有力,其原因就是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直接执掌和行使社会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一旦公共权力偏离了正确方向,它就会直接挑战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并且它所带来的破坏影响是极其有害的。

现实中公共权力由公务员私人执掌的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公权私用甚至滥用的可能,而一旦这种公共权力被公务员滥用,就会表现出行政失职或职权滥用,就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以强化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公务员执行行政责任实施全方位的外部监控,不仅能够对公务员滥用职权起到警戒预防作用,还能使行政组织和社会公众针对不满意的公共管理结果追究责任,使失职的公务员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提高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意识及其对事业的责任心。

三、职业道德评价的内涵

道德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规范准则体系,通过社会舆论或个人心理活动等形式,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判断,用以影响主体当下或今后的价值倾向、行为决断和道德追求的活动。

道德评价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杠杆。通过道德评价,可以揭示一个人行为的善恶价值。判明这些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否符合道德理想,从而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形成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弃恶扬善,达到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目的。

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是指一定个体或组织包括人民群众依据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对公务员职业行为所作的善恶价值判断及其表明的褒贬态度或赏罚措施。

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调控的主要作用方式,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对于推动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履行职业道德义务、完成各项职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内涵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评价的主体

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主体包括公务员本人、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我们通常把主体分成两方面,即各级公务员和广大社会成员。

既可以是公务员自己对自己行政行为的评价,也可以是公务员相互之间对各自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善恶属性评价,还可以是公务员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善恶属性评价,也可以是社会大众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善恶属性评价。

目前,我国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主体可以作出四种具体的划分,即主管部门、工作单位、所在社区以及公务员本人四个方面。

(二)职业道德评价的客体

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客体是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善恶性质。行为的善恶是一个价值科学的范畴,如施大格缪勒所说:“肯定的价值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就称之为恶。”

所谓价值,主要的看法就是客体具有满足主体需要,达成主体目的的属性,也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实质就是公务员对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满足自身需要,达成自身目的评价,也就是公务员对行政行为自身效用的评价。

这种评价,如果是肯定性的,说明作为客体的行政行为对于主体具有正价值,就称之为善;如果是否定性的,说明客体对于主体具有负价值,就称之为恶。

(三)职业道德评价的本质

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本质上是一种心理评价,是人们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一种心理反应机制。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证明,人的心理、意识和精神在实质上是同一概念,都是大脑对对象的反映活动。

这种反映活动由感觉、知觉、记忆和概念、判断、推理组成,而评价本身就是人们在思维层次上对活动对象价值的判断,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心理反应和心理体验机制,只不过这种心理反应机制判断的是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善恶属性。换句话说,判断的是公务员有利于或有害于自己和他人,即公务员某种职业行为的善恶性质。

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的评价,也就是对公务员职业行为的道德评价。这种评价作为一种道德活动,依其评价的主体而言,它有组织、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两种基本形式;依其评价的方式而言,它有正式评价和非正式评价。这里我们从正式评价和非正式评价的角度予以概括和分析。

所谓正式评价,是指一定政府组织和领导以及公务员自身通过正式的组织程序对公务员的职业行为所作的道德评价。它通常以年度工作考核、任职考察、晋升考察以及组织鉴定和自我鉴定等具体方式进行。这种评价作为正式评价,主要是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以组织的名义实施的评价活动,参与评价的主体有组织领导和同事,也有参与民主测评的社会公众,还包括公务员自身。也就是说,公务员本人在接受组织考核考查时,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表现作出自我鉴定和自我评价。正式道德评价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它大都与非道德评价融为一体,是对公务员进行综合评价的一项内容,包含在综合评价中。

二是它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评价活动,其评价结果不仅作为组织实施奖励和处罚的依据,也是组织使用和提拔晋升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并且还作为历史记录进入个人档案之中。

三是评价的标准严格明确,评价的方式严肃认真,评价的结论具体明晰。

四是它具有强制的功能和作用,它对公务员职业行为的调控作用也更为直接有效。

众所周知,政府机关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正式评价方式最主要的是考核,公务员考核包括公务员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也包括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纳入正式考核范围,是为了对公务员作出更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切实督促公务员把职业道德的意识和精神贯穿于其日常具体工作之中,指导公务员严格规范地从事职业活动,履行职责。

在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衡量中,我们对公务员的总体要求是德才兼备。这是因为,好的品德不能代表有好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好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也不一定就代表好的品德,但好的品德一般而言更具有创造好的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的可能,而真正好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往往离不开好的品德作为支撑的。

“德”的标准不是抽象的,它反映在公务员的言行中,体现在工作和生活上。一名公务员对党和人民的贡献大小主要看其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所作出的实绩。“德”是创造实绩的保证,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是很难创造出优秀突出的工作业绩的。

总之,“德”反映一个人的本质,它是人格的内核,对于正确评价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正式评价不同,非正式评价是由人民群众以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方式对公务员群体以及公务员个人职业行为所作的道德评价,其中有肯定性的评价,也有否定性的评价,其主要方式是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

社会舆论有日常的街谈巷议式的舆论,也有见诸于大众媒介的公开舆论,有肯定、赞扬式的舆论,也有否定、批评式的舆论。传统习惯是指公务员职业在传统上被认可的模式,这种职业传统习惯被用来作为评价方式。它主要是以人们对待职业传统的自发态度表现出来的。比较而言,社会舆论是更重要的社会评价方式。

非正式评价与正式评价比较,除了评价方式不同以外,还有另外一些区别。

非正式评价是一种群众性评价,它不像正式评价那样富于组织性,也不像正式评价那样庄重严肃,它相对来说比较随意,比较间接,比较松散,其中一些舆论甚至可能是道听途说而来的,其评价的结论往往也是比较模糊的,也不会作为道德记录进入公务员个人档案之中,它不是作为一种强制化的约束而发生调控作用,而是作为一种无所不在的舆论压力、习惯势力和心理驱力发生调控作用的。

需要指出的是,正式评价与非正式评价都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形式,正式评价发挥的调控作用相对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明确有效。

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公民意识的增强,他们对待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积极性也越来越强,因而在对待公务员职业行为方面的表现也就更加关注,社会舆论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非正式评价开始逐步受到广泛的重视,甚至得到政府组织的关注重视。非正式评价方式越来越走向正式化的轨道,从而对公务员职业行为的道德化发挥着越来越大的调控作用。

四、职业道德评价的功能

职业道德评价,对于公务员个人道德的提高与职业道德的取向都有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它具有维护公务员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作用,同时具有教育作用和调节作用。

通过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可以使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公务员的内心信念,并付诸行动;可以引导和帮助公务员改善和提高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辨善恶、正邪,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实现“为人民服务,树立行业新风”的目标。具体来说,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公务员个人道德品质

道德品质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它既包括人们主观上对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识,也包括人们基于这种认识所产生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行为习惯,它是主观上的道德认识和客观上的道德行为的统一。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们的道德品质不是自发形成的,任何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尤其是自己积极的思想斗争和主观努力而形成的。其中道德评价对于道德品质的提高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推动力。

正是道德评价在社会成员中广泛形成的那种善恶判断的能力和善恶的自觉态度,不但可以使社会风气不断改善,而且它所创造的道德环境和社会风尚,更有助于公务员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为公务员的道德品质的提高提供良好的条件。

个人道德品质,既是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内化,也是个体作为主体对社会道德的认识、选择以及实践的结果,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活动个性化的道德特质。

一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与提高需要道德评价去推动,一个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需要道德评价去造就。可见,正确的道德评价对公务员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引导公务员正确的职业道德取向

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对公务员职业道德价值具有导向作用。在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道德价值观也在进行新旧交替,面临着一个多元化的无主导道德价值的时期。

这种状况必然对公务员职业道德价值观产生重大混乱,有的人把经济领域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误认为非经济领域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使有些公务员的道德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而这种偏差只能通过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得到纠正。

道德评价是在对公务员的行为和品质进行分析、判断、议论的基础上,明确地将社会的善恶标准和是非准则传达给公务员,并依照此来确认人们行为的责任,促使人们形成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关心,转化成为一种内心的力量,从而成为正确选择和评价自己行为的指南和动力。

基于此,人们常把道德评价比作道德法庭,它虽然是无形的,但实践证明,它却比有形的法庭更有影响力,根本原因在于道德评价触及到人的灵魂深处。因此,它在帮助人们划清善恶是非等诸多界限的同时,也唤起了人们普遍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感。

当前,正是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之际,深入开展道德评价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去恶扬善,做有良知、明是非的人,从而有效地克服公务员中出现的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等种种不符合职业道德的思想认识和行为,在道德践行中去增强公务员的社会道德责任感。

(三)有利于促成公务员职业道德从意识转化为行为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不能仅停留在意识的层面,还必须将意识转化为行动,而这个转化与道德评价是分不开的。

此外,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宣我道德评价得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然后弃恶从善。这种自我道德评价的实践过程,也是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过程。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使公务员取得心理平衡,激发他们产生道德需要。

公务员在任何政府部门工作,都要与其他人或群体发生关系,在发生这些关系时总会有得有失,怎样对待这些得失,取得心理平衡,往往需要道德评价起作用。

具有高尚道德行为的人得到高评价,并相应给予提升或重用,公务员就会产生一种道德满足感,这种满足感往往能弥补其在其他利益方面的损失,使其在道德评价中获得享受光荣和愉悦的道德权利,从而产生迫切的道德需要,主动向更高的道德要求努力。

(四)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众所周知,先进的道德及道德榜样对社会可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而且运用道德榜样的力量,培养人们的正确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古今中外的普遍做法。

列宁说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邓小平也多次强调;“身教重于言教。”这些都是对道德榜样社会价值的精辟概括。

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道德教育在社会成员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信念等形成与培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正是道德教育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通过道德评价,不仅使人们从思想上懂得善恶是非,扶正祛邪,弘扬了社会正气,而且借助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示范导向作用,使人们具体地看到应该仿效的样板,生动而直观地感受到道德价值的分量,增强道德认同感,自觉履行自己的各种义务与社会责任。

(五)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市场经济要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必须将其置于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下。否则,它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市场经济不但要和法制相结合,而且要和精神文明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对公务员进行正确的道德评价,促使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水平,可以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也激励着社会各阶层整体的劳动积极性,使之相互关心,相互支持,这些力量必然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

五、道德评价的常见问题

当前,人们在理解、把握和运用道德评价标准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偏差,在进行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时,还会出现许多问题。比较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某些公务员用过时的、不适应现实生活新情况的旧标准进行道德评价,把进步的现象、善的行为判断为后退性现象、恶的行为,而把退步现象、恶的行为判断成进步现象、善的行为。

有的人固守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平均就是道德”、“步调一致就是道德”的陈旧尺度,把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勤劳、才智开拓进取进行正当竞争,并先提拔起来的公务员评价为退步的、丑恶的现象和行为,而把某些不思进取、所谓“知足常乐”者评价为淡泊名利、境界高尚的人。

第二,一些公务员用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谓高标准进行道德评价,把符合现实生活客观要求的合理正当的社会群体或个体的行为说成是消极落后和不道德的行为。

有些公务员和宣传教育工作者,完全忽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道德境界层次问题。他们既不知道社会上客观存在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公私兼顾、先私后公和私而无公等多种层次,又不承认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和公私兼顾都是不同水平的善,误以为只有大公无私的行为才是善行,而先公后私和公私兼顾都是恶行,甚至对公务员的一些正常行为进行全盘的否定,一刀切式的武断否定,从而挫败公务员正常的积极性。

第三,一些公务员依据由若干自相矛盾的评价尺度组合起来的“杂拌标准”进行道德评价。这样作出的判断、评价往往是不确定、不稳定、不一致的,甚至是相互排斥,使人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

有的公务员在宣传教育活动中,删除了集体主义原则中“充分地肯定和满足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这一内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命题,片面地把集体主义肢解为三个相互矛盾的孤立命题:为集体利益做贡献是道德行为,为个人利益而奋斗是不道德的,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是高尚的道德行为。

这些公务员认为,不管是否必要,总是牺牲得越多越高尚。如果用这样的道德标准评价公务员的行为,很难得出确定的、科学的结论,相反却只能是一种误导。

道德评价标准上的这些偏差和误导,源于人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道德评价标准的客观性矛盾。所以,要解除人们的种种困惑,就要确立相对统一的、普遍的、科学的道德评价标准。

六、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道德评价既要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也要注重一定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求实,客观公正的态度,来发挥道德评价的社会作用,对于现代化建设事业,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共产主义道德的提倡,以及提高公务员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谓道德评价标准,是个人或社会用来评价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善恶的根据或尺度,是个人或社会利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反映。善与恶是评价人的道德行为的最一般的结论,善和恶是一对历史范畴,其内涵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各民族的差异,各时代的差异有着不同的理解。

恩格斯说过:“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的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善和恶是相比较而存在的,是在相互联系和斗争中不断发展的。它们既是一种评价,又是一种关于个体或群体的行为、活动是否道德的一种价值判断。并且,随着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不断变化,善和恶的内容也会发生变化。

善与恶既然是道德理论最基本的范畴,是道德评价最根本的标准,那么,它也应该是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有它特殊的内涵。政府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这就有一个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谁服务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把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作为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行政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对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

具体地说,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时,凡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做人民的公仆、坚持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谋福利的行为都是善的。凡是脱离群众、不关心人民利益和疾苦、轻视人民的权利、损公肥私、以权谋私,不履行自己服务群众的行政义务的行为则是恶的。

道德评价的标准,也就是确定行为善恶的尺度。评价标准的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善恶观点或结论,评价标准出了差错或者偏离了方向,就会形成错误的评价结论。因此,进行道德评价,首先必须把握好正确的评价标准。对公务员的职业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对公务员的职业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直接评价标准,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规定的原则和规范。在社会主义国家,对公务员职业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核心标准也就是前面所阐述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爱岗敬业、勤政廉政。

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以人民“赞不赞成”和“满不满意”为基本标准。对这一评价标准做更深入的理解,也就是以是否合乎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要求为标准,以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作为根本的评价标准。

依据直接的评价标准对公务员的职业行为进行评价,其基本思路是:凡是符合“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廉政勤政等原则,不违反规定的行政不道德行为的职业行为,就是善的行政职业行为;反之,就是恶的行政职业行为。

不过,我们应看到,评价公务员职业行为的直接道德标准和根本道德标准是有一定差异的。根本标准是比较抽象的,其操作性不强;而直接标准是相对具体和明确的,操作性较强。

在实际评价活动中,为了克服对于具体评价标准的教条主义态度和形式主义态度,同时也为了克服根本性标准的模糊性,必须将直接的评价标准和根本性的评价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理解和把握。

此外,还必须注意把握评价标准的层次性和具体应用度,必须将公务员的自我评价和群众的评价及组织的评价三者结合起来综合评判,以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

确定道德评价标准对于正确分析当前公务员职业道德状况,把握公务员职业道德方向,从而推动公务员职业道德意识与行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确立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是把握公务员在新时期职业道德建设的大方向的需要,借鉴古今中外道德进步成果的内在要求。

构建新时期的道德规范体系,必须弘扬民族传统美德,大胆吸收各国各民族社会道德中的文明成果。比如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勤劳节俭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今天仍应该继承。西方文化伦理中的人本主义、公正观念、主体意识等,我们同样应当大胆借鉴、吸取。

但是,传统道德也好,西方文化也罢,我们都不能照单全收。那么,究竟哪些是我们今天构建新的道德规范体系时应当拿来为我所用的呢?哪些应当作为糟粕应当抛弃?

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政府及其公务员就无法把握新时期职业道德建设的大方向,在对待传统道德和西方文明的问题上就会不知所措,无所适从。

其二,确立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是公务员正确看待当前道德的变化,从而树立起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勇气的现实需要。

公务员行贿受贿的标的物的限定、犯罪惩处、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范围、从事兼职等如果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就会造成法律机关在面对具体的公务员违反道德的问题时,不能很好地执法,对违法的公务员起到的威慑作用也不是很大,从而导致了公务员队伍中一部分人职业道德的沦丧。

现在有不少人根据社会上一些作风堕落、贪污腐败,黑暗势力上升,犯罪现象增多等情况,惊呼“道德滑坡”,甚至认为正在走向“道德崩溃”。

于是,有人怀念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道德水准来,认为那才是一个光辉的时代,而今天的经济繁荣是以牺牲精神文明和道德沦丧为评价的。为什么会有这种评价呢?因为在他们心中,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道德天平以及明确的道德评价标准。

因此,只有当我们掌握了客观公正的道德评价标准的时候,我们才能正确看待当前的道德变化,从而树立起改革开放的坚定信心和勇气。

七、职业道德评价的原则

职业道德评价,可以引导和帮助人们改善和提高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其重要原则有如下方面。

(一)历史性原则

这是确立道德评价标准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我们评价社会道德状况时,首先要看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如何。凡是有利于实现人类社会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的道德就是进步的、合理的,否则就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社会发展不仅仅是指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等综合协调全面的发展,要坚决摈弃那种单纯以经济标准评价道德状况的观点。

遵循社会历史性原则的意义还在于,我们在评价特定公务员职业道德状况时,必须充分考察它是以什么样的经济为基础,与什么样的政治气氛相联系。

对于道德,必须置之于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来综合评价。我们始终不能忘记,一定的社会道德水平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整合水平。我们应从历史与现实相联系的高度,对道德状况作出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评价。

(二)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原则是就道德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而言的。我们说道德评价应有其自身的标准,就是以一定道德体系为坐标,用它的观念和指标,如一定的道德思想、规范、信念为标准,来衡量人们的行为和社会风气。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道德思想、规范、信念也随之不断变化发展。因而,道德评价标准的确立应该遵循动态性原则,即根据变化了的实际确立相应的评价标准。

比如,拿在封建社会被视为美德的“三从四德”“三纲正常”之类的道德观念来评价现今的道德状况,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理论上、实践上都是错误的。

在评价公务员当前道德状况时,不能忽视一个基本的大前提,那就是,我们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既然市场经济是基于我们深层的理性选择,那么我们只有对我们持有的道德评价标准和方法加以修正和改变,才能适应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三)阶级性原则

这是就确立和使用道德评价标准的立场而言的。阶级社会中,道德总是阶级的道德。阶级的道德归根到底是由特定生产方式制约的,是阶级矛盾的产物,不同的阶级在评价社会道德状况时,必然从他们的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寻求与本阶级利益相一致的评价标准。

这也是我们确立公务员道德评价标准时所不应忽视的。道德评价标准的阶级性原则,还表现在从同一评价标准出发,也可能因为阶级立场的不同而得出相异的结论。

(四)层次性原则

道德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然而个体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存在于群体之中,群体又是社会的群体。因而,道德评价标准,因评价对象范围的不同而分为三个层次,即个体道德评价标准、群体道德评价标准和社会道德评价标准。

我们在评价道德状况时,个体必须置于群体中考察,群体必须置于社会中考察、社会必须置于历史长河中考察,同时,评价标准与评价对象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群体道德评价标准只能用来评价群体道德状况,而不能用以评价社会道德状况。

八、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考核

选拔干部时要坚持把公务员的德放在考察的关键位置,选拔任用那些政治坚定、有真才实学、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

要坚持凭实绩使用公务员,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不能让投机钻营者得利,要让所有优秀公务员都能为党和人民贡献力量。

前者生产知识,确立原则,后者负责把原则落实于公务员的日常职业行为中,让公务员践行职业道德。尤其是践行,是职业道德建设中的难点,理应成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着力的重点。那么,如何对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考核呢?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创新公务员考核评价体制

要创新公务员考核评价体制,考核过不过,群众说了才算,杜绝以前的垂直干部考察体系。考核一旦没有通过,取消其任用提名的机会。另外还需要提升公务员考察的透明度,尽全力使群众对于提拔起来的公务员的认知度提高。

(二)加强道德自律

职业道德的规范主要还是需要公务员自我的道德自律。这方面需要国家对于相关的职业道德进行立法,成立相关的诸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类似的廉政公署等组织,而不是将法律沉浸在文山会海之中,未将其法律化。

另外,我国的监察机关往往倾向于事后查人,而不是警示在前,惩戒在后。这样对于各种违反乱纪行为不能起到很好的防控效果。

(三)完善职业道德监督体制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如何践行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难点和重点。因此我们在培训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体制,防止类似的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而应该脚踏实地,真真正正地起到监督和考察的目的和作用。

总之,要真正让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行之有效,立竿见影,需要从深层及着手,权利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强化依法治国,避免过去耳提面命、流于形式的培训,用实际行动来提高全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九、加强职业道德的组织控制

外部职业道德规范机制的核心在于发挥控制与调节力量,对一切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政行为实施预防、纠错乃至惩罚,从而配合公务员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力量,做到内外结合,这样才能保证公共管理目标长期稳定地得以实现。常见的组织控制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组织控制

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外部监督的途径,或者说是外部监管控制的力量,首先就在于组织控制,而其中最为重要的行政组织控制。

行政组织控制主要涉及行政组织内部的职责分工、考评与制约机制。公务员职责任务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与控制,这种控制一方面表现在官僚制组织内部的层级节制,使得整个政府系统能够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还表现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

行政组织控制意味着在政府职能优化的前提下,从行政环境的变化、社会各项管理的需要出发,首先总体确定政府职能范围内容及目标,接着将政府各项职能在政府各部门内部进行科学的分解、分工,逐步由部门落实到单位,再落实到具体公务员个体身上,做好衔接与配套,形成一个既合理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套衔接的责任体系,使得行政部门与个人均各有专责、职有专司、界限分明、互相衔接、彼此配合。

科学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机制是以科学的组织设计为前提的。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科学地设置机构部门,并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基础上,确定职位编制数目,进行职位设置。其次,在调查评介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及所需资格条件。再次,运用科学的分类方法,将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按其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分门别类,使职位职责状况一目了然。最后,制订严谨、客观、准确、完整的法规文件,确定公务员完成其责任必须遵循的一套严格的程序,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现。

可以说,科学的组织设计就是要保证每个岗位、每个公务员能够达到责、权、利相互均衡,这样才能为公共权力的行使提供有效的科学管理与控制。

科学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是以科学客观的职责行为与结果评估为核心的。考评必须遵照客观公正、严格执法、公开民主的原则。考核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德、能、勤、绩、廉。考核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与惩戒,将公务员奖惩、升降、工资调整等与考核结果挂钩,激励公务员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

由此可见,以公务员考核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激励机制、监控机制和惩戒机制相互关联并联合作用,从而成为公务员履行职责强有力的外在动力源之一。

(二)其他组织控制

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与目标实现的第二外在动力,来自于行政机关以外其他机关或团体的监督制约力量。这种外部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来自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立法监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在对公务员职业行为及履职情况的督促、制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主要表现为以法制权,实行民主社会的宪政体制。其基本要求就是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在宪法的框架下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

二是独立的专门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有检察部门充当专门监督功能,专门监督职务违法或犯罪情况,并且将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

三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必要的权力监督形式。

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设立专门组织和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监督。同时,各民主党派还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参政议政,将民主党派的个人监督和有组织的群体监督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更高层次的监督制约力量。

四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一方面,人民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情况,提出要求,提出意见,通过对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某些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检举和申诉等方式实施监督。另一方面,人民通过社会团体以组织的形式公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与完成职责的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发挥监督作用。

五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通过传播快、覆盖面广、影响大是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主要特征,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来补充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的不足,填补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急剧变化带来的一些“制度缺憾”和“制度真空”。

新闻舆论拥有法定的正当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和评论权,特别是对反面事件的揭露、批评和表达社会惩治违法行政行为的要求在当前起着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约作用。

十、加强职业道德的网络控制

当前,在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监督方面,网络也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当前我国反腐形势的日益严峻,腐败呈现金额高、级别高、范围广等特点,腐败公务员级别也在不断升高,腐败的黑金额度也在不断被刷新,涉腐涉贪也由个体行为蔓延到集体腐败。

从2005年开始,中央纪委监察部及部分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了举报网站。通过举报网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了大量群众举报,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整理提供了一批高质量的重要信息。举报网站的开通,为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渠道。

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统一开通举报网站为契机,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严肃查处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继续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建设,提高举报网站受理件的办理质量,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从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外在动力系统的四个方面来看,它们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使得行政内部监督与行政外部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与司法机关监督、法制监督与舆论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组成一股合力,它与公务员个体的职业道德意识即内在动力相互促进,共同保障公务员高质量、高效率地履行其职责。

总之,要使公务员真正承担起并有效实现其公共职责,就要培养其内在强烈的公共职业道德意识,使个人自觉听从良心的指引,恪尽职守,着眼于完成自己的任务,保证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的实现。还要有健全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意识是制度的观念先导,没有思想上的认同,就不可能落实管理制度。

但是,仅仅停留于观念上的责任意识也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内在的道德意识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公共行政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实施并发挥巨大的作用。

十一、强化职业道德的群众监督

公务员职业道德既要制度化,更需要实时进行监督评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进而为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幸福提供坚实的基础。

各行各业从业人员都应具有职业道德,而对公务员群体的职业道德显然应有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公务员群体应当充当讲求职业道德的模范,为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作出示范,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

另外,公务员是直接为全体民众服务的,公务员唯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才能更好地履行自身服务群众的职责。同时,公务员的收入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可以说是由纳税人直接供养的,所以广大民众与纳税人也有权对公务员提出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

正因为如此,有关部门组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对公务员进行责任、义务和纪律、权力观与事业观等方面的教育确有必要。不过,对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要能切实发挥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准的实效,首先是要确保培训工作保质保量地进行与完成。

其实,各地对于公务员各方面的培训并不少见,但是一些地方在各种培训过程中,存在诸如部分培训对象不参加培训而是请人签到,考核时相互抄袭甚至是开卷考试等不严肃现象,导致相关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种纯粹的形式。

如果部分地方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像某些培训一样徒具形式上意义,就不但不能真正起到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准的效用,而且还会造成相关资源的浪费。

此外,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准,除了需要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培训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大力加强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的监管与监督。

首先,是要进一步强化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自上而下的监管力度,对公务员出现有违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除了要对当事公务员进行惩处外,还应严格追究上级公务员的责任,以促使其不断加大对于下级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管理力度。

其次,还有必要通过公开透明与发动群众举报等途径,不断加大群众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监督力度。唯有通过公开透明将公务员各项履职行为与表现全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并严厉惩处那些因为职业道德问题遭到群众举报的相关公务员,并且对政府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普遍性问题进行有效整改,才能真正确保公务员群体更加注重职业道德,更好地履行与提高服务群众的职责与水平。

公务员自身确实应当具有必要的职业道德意识,但是又不能仅仅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寄予公务员个人的意识自觉之上,所以对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确有必要,但是更为根本的还是要加大政府部门内部的监管与来自群众与社会的监督力度。

近些年来部分群众在网络上举报的一些公务员违法乱纪行为得到有力查处的事实,实际上也是对于加强群众监督有利于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明证。所以,有关方面一方面应当通过培训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同时更有必要尽快推进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管与监督力度工作,使各地各级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获得坚实的制度性保证。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

1.对于制度约束的道德规范内容的选择必须遵循的原则有、、。

2.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等方面。

3.在忠于国家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4.在忠于政府、维护政府组织权威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5.在忠于职守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6.在群众关系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7.在廉政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8.在依法办理公务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9.在处理内部关系上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10.在社会生活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11.在履行公务时效方面,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

12.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形式主要有、、。

13.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主体有、。

14.对公务员职业行为的道德评价方式有、。

15.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原则有、、、。

16.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可以分为、。

17.2002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务员考察的内容有、、、、。

二、简答

1.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有关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职业道德的党政实施策略是什么?

4.职业道德的司法实施策略是什么?

5.职业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有哪些?

6.公务员职业道德考核的方法有哪些?

7.职业道德的组织控制要求有哪些?

8.职业道德的文化控制要求有哪些?

9.职业道德的网络控制要求有哪些?

10.职业道德群众监督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三、思考

1.你是怎样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

2.你是怎样学习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

3.你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是什么?

4.你是如何准备职业道德考核的?

5.你是怎样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群众监督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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