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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职业纪律的基本要求

职业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所应遵守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秩序。职业纪律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形成和维持工作秩序,保证工作责任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以及与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我们公务员必须自觉遵守职业纪律,做国家政策的忠诚执行者,社会主义事业的拥护者。我们要担负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时刻把职业纪律放在心中,为党和人民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严于律己的纪律要求

严:严格。律:约束。己:自己。严于律己就是严格地约束自己,就是加强自律,就是在没有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法度,拿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于律己并不是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自己,而是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我们的职业争取更大的自由。

对于公务员来说,就是自觉地以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具体来说,公务员在工作中如何才能真正做到严于律己呢?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要自重

自重,就是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看重政治生命,看重做人的道德准则,慎重对待手中的权力,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强化自律意识。公务员要时刻想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按照党章和党内的各项规定对照检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规范行为,严于律己。

人的自律不是外力强制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我修养,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只有经过长期的修养、严格的自律,不断唤醒和强化内在的道德良知,逐步形成自我道德评价能力和道德约束能力,并在道德良心中习惯性地反映和遵从道德义务,才能使公务员的道德责任、道德良知、道德信念、道德需要,逐步走向成熟和高尚,形成并保持良好的党性、人品、官德。

在这个过程中,理论修养显得特别重要。没有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就没有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某部党委在抓教育的过程中,组织公务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为切实掌握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理论武器,他们反复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材料,既讲大道理,也讲小道理,让每个公务员明确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从而划清是非界限,明辨真与假、美与丑,自觉查找思想根源,从思想上增强自律意识。

教育公务员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身形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迅速地传达到群众中去,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必须靠各级公务员模范带头,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群众的工作,并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同心同德地为党的事业奋斗。

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的能力和水平固然重要,同样重要的还有公务员的自身形象。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是走上领导岗位以后自然而然获得的,而是在践行党的宗旨、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中,在群众心目中逐渐形成的。

形象、威信表面上看不见摸不着,但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有巨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教育中,一些公务员认识到,良好的形象是无形的力量,群众的信任、支持是鼓励公务员前进的动力,一定要珍惜群众的信任,爱护自身的形象。

把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当成最大的爱护。国家管公务员,很大程度上是靠国家的组织纪律约束公务员。一些公务员之所以犯这样和那样的错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把纪律当儿戏,把规章当紧箍咒,把组织生活当成走过场,有的甚至游离于组织的监督管理之外。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法律,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法,加大公务员犯法的惩处力度。

大家一致感到,随着社会生活的“四个多样化”,我们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许多变化,各方面的诱惑越来越多,加强群众对公务员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群众监督的力量很大,有的人能瞒组织,能骗领导,但逃不过群众的眼睛。通过学习教育,越来越多的公务员感到,组织的约束和群众的监督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敲响警钟,是对公务员政治上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二)要自省

自省,就是要经常解剖、省察自己,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对自己的言行作出道德评判,并勇于坚持真理和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开展自省、严格自律的好办法。毛泽东曾经形象地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比作“打扫灰尘”。周恩来也说,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思想改造的最好方式。在历次公务员教育中,都十分注重发扬整风精神,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教育公务员、团结同志的目的。

某单位开展公务员自律教育,很好地发扬了党的这一优良传统,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思想上的对照检查,作为重要的教育环节来抓。大家感到,现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之所以在一些单位开展不起来,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够端正。

有些人自诩一贯正确,听不进群众的意见,总是拿显微镜照别人的缺点,拿放大镜看自己的优点;有些人对开展批评有顾虑,批评上级怕被“穿小鞋”、批评同级怕得罪人,批评下级怕丢选票。所在单位出了问题,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笼统地用“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面”来推卸责任。通过教育大家认识到,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对党负责、对同志负责,对自己的政治生命负责。各级公务员应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自己的必修课。

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是提高自己的重要途径。干好任何一件工作,都应该尽量克服不足,避免失误。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自律教育中,他们把广开言路、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作为公务员自省、自律的重要环节。

某单位通过挂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上门求教等方式,收集到了三十七条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涉及工作指导、作风改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等诸多问题。党委把群众意见当作镜子,逐条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他们还认真研究了存在问题的形成原因,查找党委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由于党委旗帜鲜明,真心倾听群众呼声,使这次教育的针对性很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关键是要做到省过自新。某单位在教育摸底时发现,前两年曾经反映出来的个别问题,这次又重新被摆了出来。实事求是地说,当初的教育力度也很大,问题也找得很准,但为什么问题没能很好地解决?党委在分析时认为,找准问题只是“上篇文章”,还要做好解决问题的“下篇文章”,不能搞半截子工程,留下“尾巴”。他们本着不彻底解决问题不撒手的原则,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一抓到底,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三)要自警

自警,就是要高度警惕腐朽思想的侵蚀,防微杜渐,牢固地构筑思想上的防线,以昂扬的精神状态为党的事业不懈奋斗警惕“酒绿灯红”的侵蚀。

某单位地处改革开放前沿,一方面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一方面也面临着复杂环境的考验。自律教育中,他们引导公务员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剖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引导大家明是非、辨美丑;特别是对那些似是而非的歪歪理,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认识其危害,坚持原则不随大流。他们还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教育和规范公务员纯洁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娱乐圈,过好金钱关、美色关、权力关,特别注意管好身边人。

有的领导同志说,警钟长鸣,首先政治上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一事当前自己先在脑子里向自己提几个问题:是否与公务员的身份相称?是否符合党的原则和纪律要求?是否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几个问题回答好了,就能有效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不走错路。

我们要警惕对外乱交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给国家机关带来了一些冲击,有些公务员羡慕那种五光十色的生活,造成心理失衡;有的以“包二奶”为时髦;有的以地方朋友多为荣,以与“大款”交往为乐;有的认为“多个朋友多条路”,遇事不是依靠组织,而是靠朋友帮忙。

特别是公务员,社会活动相对多一些,但绝不能因此而乱交往、乱吃请、乱赠礼受礼,更不能什么地方、什么场所都敢去。要自觉净化自己的工作、生活、社交环境,时刻牢记自己的公务员身份。

教育中,有些单位都正本清源,首先划清正当交往和乱交往的界限,划清合理消费和摆阔攀比消费的界限,划清健康休闲和涉足不健康场所的界限,加大了对公务员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力度。大家说,严格管理公务员的对外交往,是落实从严治军的需要。公务员要时刻想到党的纪律,“高压线”碰不得,“雷池”越不得,“擦边球”打不得。

我们要警惕“人情风”的干扰。某单位在剖析典型事例时看到,有的公务员平时非常敬业和律己,但被亲情、友情所累,在说情风和枕边风面前,丧失了党性原则,不能真正做到秉公办事,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失,其教训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亲情与原则的关系。

现在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一些公务员对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有片面的理解,把维护小团体利益、迁就照顾也当作为群众办实事。这种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有的公务员说,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要讲真话、办实事,体现人文关怀,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具体运用之中,要讲原则,讲科学。比如,对同乡、对下级、对老上级、对身边人,凡事都厚爱三分,能办的办,不能办的也办,就是对大多数人的不公平。

对犯了错误的公务员,不批评、不劝告、不制止,反而说一些违背原则的安慰话,就是对公务员的不负责任,不能说成是以情感人。思想政治工作要有人情味,但不能有随意性;要人性化,但不能庸俗化。

(四)要自励

自励,就是要不懈地追求崇高的道德理想,鞭策自己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本职岗位上有所创造有所建树坚定理想信念,强化为党的事业奋斗的精神支柱。

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对于公务员而言,坚定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毕生都要认真对待的课题。一些公务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沉痛教训就在于他们丧失了理想信念,迷失了前进的方向,于是见财起意,见色心迷,完全失去了公务员应有的品质。

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我们的精神支柱,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公务员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生努力的目标,永远热爱党、热爱人民,振奋精神,不懈奋斗,立足本职岗位,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贡献。

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跑好人生的每个一百米。人的生命有限,党的事业无限。作为公务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具体地讲,就是从做好本职工作做起,在党交给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拼搏奉献,跑好人生的每个一百米。做到这一点,既需要自己在实践中去探索、磨炼,也要靠组织的教育引导和光荣传统的熏陶。

自律教育中,很多单位对年轻公务员传帮带,教方法,如怎样做到身在工作中、心在群众中,密切干群关系?怎样发挥知识优势,做各项工作的带头人?怎样一步一个脚印地努力,在实现小目标的基础上接近大目标等。

公务员要活到老、学到老,与时俱进强素质。人的素质要不断提高,跟上时代的步伐,就要刻苦学习,不断超越自我。教育中,要本着边教育边提高的原则,注重引导公务员破除自满情绪,查找自身素质与工作要求的差距,在实践中加强学习、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有的公务员有把工作干好的愿望,但懵懵懂懂造成了工作失误,原因就是个人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低,与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人的素质是一个综合标准,不能简单地把高学历等同于高素质。

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除一定的文化基础外,还要学习科学理论。越来越多的公务员意识到,与时俱进,强化自身素质,是肩负起时代重任的需要,必须确立高标准,永远不能自满,要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出不懈的努力。

二、谨言慎行的纪律要求

谨、慎:小心,慎重。言语行动小心谨慎。特殊身份、特殊职责,决定了公务员的言行举止在群众中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务员的品行作风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真正做到“正人先正己”,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要求自己,更不能搞特殊化。关于谨言慎行,公务员需要掌握以下方面。

(一)要心存敬畏

公务员要有敬畏之心,一要敬畏历史,使自己的工作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要敬畏百姓,让自己做的事情对得起养育我们的人民;三要敬畏人生,将来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感到后悔。敬畏的意思就是既敬重又畏惧。公务员只有心存敬畏,才能谨言慎行。

敬畏历史,主要有三层意思。

其一,各级公务员都要杜绝短期行为、急功近利,树立历史观念。也就是说,要使我们的工作成就不仅在今天能站得住脚,赢得喝彩,就是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里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二,我们都是历史中的人,都要走入历史,历史最无情,历史也最公正,历史会认真地记录下每一个人的言行举止,我们要勤奋工作,廉洁自律,力争在历史上留下好的记录。

其三,因为历史包含着我们先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这些历史经验和教训都值得公务员很好地总结和吸取。所以,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历史,了解历史,以史为鉴。

敬畏百姓。一方面,百姓最可敬。不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岁月,百姓都尽其所有,毫无保留地支援革命和建设,把子弟兵当亲人,把共产党当救星,把解放中国、建设中国当成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百姓也最可畏。虽然百姓无权无势,但也绝不是可以随意慢待,随意欺负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谁不把百姓当回事,谁脱离百姓,谁在百姓面前打官腔、摆架子,都不会有好结果。一旦惹怒了百姓,轻而易举就可以使你身败名裂,那些被百姓举报的贪官,被百姓选掉的庸官,被百姓淘汰的昏官,就是最好的例证。

敬畏生命。生命是自然的精华,是物种进化亿万年的结晶,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来之不易,都是极其宝贵的,因而我们不仅要爱惜自己的生命,同样也要爱惜别人的生命,平等地对待一个个独立的生命体,做到以人为本。敬畏生命的另一个意义就是要珍惜时间,因为时间就是生命,只有不蹉跎岁月,不荒废光阴,才能让有限的生命尽可能放出更多的光芒。作为一名公务员,肩负造福一方的责任,身系人民群众厚望,更应努力工作,殚精竭虑,以出色的政绩,以良好的口碑,在自己从政的道路上留下扎实而光彩的脚印,不负青春,不负生命。

我们还应敬畏科学、敬畏真理、敬畏法律……总之,要敬畏一切神圣的东西。有所敬畏,我们才能谨言慎行,走得正,行得端,跟上时代的节拍。

(二)不能乱发言

一段时间以来,“雷人语录”不断,个别公务员,面对舆论监督,声称“对我的抹黑,就是对西丰的抹黑”;面对群众说理,放言“你们算个屁啊……你知道我是谁吗”;面对记者采访,质问“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样的言辞,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

然而,有人甚至包括个别单位公务员却认为,这是公务员个人的“言论自由”。的确,公务员既有公职身份,也有个人身份。作为个人,理所当然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种权利。我们党也一直提倡讲真话、讲实话,甚至允许“讲错话”。法律更是规定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发言可以免责,以此鼓励自由表达意见。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公务员可以信口开河?

较之普通公民,公务员的“言论自由”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许多国家都规定,法官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审判秘密,公务员履行职务时无权向公众发表个人意见。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禁止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要求法官“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这是因为,作为代表民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公务员在工作场合甚至在一些其他场合的言论,都会被解读为官方意志。作为手中掌握公权力,背负特殊义务的公务员,其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这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和法律常识。

正如公务员不得经商、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出境自由受到限制一样,公务员的“言论自由”,除了要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约束之外,还要受到身份的约束、党纪政纪的约束。

我们提倡“知无不言”,但这种言论应该建立在组织纪律的基础上,建立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基础上,建立在调查研究、深思熟虑的基础上。

当然,谁都有说错话的时候,问题是怎样看待这种“错误”。我们再思想解放,也不能允许违背执政原则和政治伦理的瞎话,我们再“治病救人”,也不能允许出错后掩饰塞责,甚至拿“言论自由”作为挡箭牌。

自由同时意味着责任,公务员当谨言慎行。怎样看待自己的“言论自由”,怎样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问题尤其需要公务员深思。

(三)要端正话风

所谓话风,就是讲话的风格和作派。好的话风,能引人入胜,产生共鸣;不好的话风,让人反感,甚至引发对立情绪。公务员在公众面前讲什么话,怎样讲,效果如何,不仅反映其表达能力和知识素养,更关系到公务员的作风和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的话风也是党风、政风的一种体现。

现实生活中,确有极少数公务员不注意话风,官话套话连篇,空话长话吓人,闻之令人生厌。他们之所以“不会说话”、“话不中听”,固然与其学识、水平、能力有关,但最根本的,还是在于他们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了解群众心中想什么。对于公务员而言,培养良好的话风不仅是提高领导水平的需要,更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好务、办好事的需要。

那么,什么是良好的话风、怎样培养锻炼良好的话风呢?我以为关键是要讲短话,讲新话,讲真话,讲心里话。

一是讲短话。信息时代,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提倡讲短话是时代的要求,体现的是对人的尊重。要想讲短话、开短会,就要求领导者事前必须有充分的准备、成熟的想法、周密的构思,要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表达能力。

一些公务员讲话总是“短”不下来,唯恐挂一漏万,被人指责不全面;以长短论英雄,认为不长不足以显示重要;头脑混乱,分不清主次矛盾,眉毛胡子一把抓,白菜萝卜一勺烩。学会讲短话,需要多方面的本领,起码要在提高概括能力上下工夫,在调查研究上下工夫,不能“无端地空耗别人的时间”。

二是讲新话。新话不是花里胡哨的话、文过饰非的话,而是有新内容的话。公务员讲话,不仅仅是发表个人见解,更是要通过讲话提高认识、指导工作,因而总应该给人一点新思想、新观点、新材料、新语言。达不到“四新”这样的高境界,起码应该心存一份“求新”的意识。如果一篇讲话既没有新思想、新观点,又没有新材料、新语言,那么它的存在价值在哪里呢?

三是讲真话。讲真话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内在要求,是公务员优良作风的重要体现,也是讲话最起码的要求。少数公务员之所以不敢讲真话、不愿讲真话,遇到困难或可能触犯某些人利益的时候总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轻,主要是怕得罪人、怕耽误自己的仕途。一些上级领导喜欢“报喜鸟”,讨厌“乌鸦嘴”,也是导致某些基层公务员专挑虚假好话说的重要原因。问题在于,不说真话、不报实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何以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何以落实?

四是讲心里话。心里话是从内心深处迸发出来的肺腑之言。它最能打动人,最能拉近公务员与群众的距离。能否对群众讲心里话,是检验公务员工作作风的重要标志。公务员只有对群众多讲心里话,才能做到将心比心,心心相印。当然,心里话有时并不中听,但只要是“忠言”,就要大胆地讲,同时也要艺术地讲,尽量使“忠言”不逆耳,更好地为人所接受。

公务员要慎用话语权,善用话语权,切实通过话语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良好的话风体现优良的党风、政风,是每个公务员需要经常思考的重要问题。

(四)要行为检点

公务员不但要谨言,还一定要慎行。慎行,就是要求公务员行为检点。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官员的隐私在网络上被曝光、被放大,成为公众评判的标靶。网上爆出的“微博约会门”、“裸聊门”、“开房门”等官员不检点行为,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公务员应该如何检点自己的行为呢?

第一,公务员要坚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一是公务员要政治坚定。努力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公务员要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是公务员要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是公务员要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是公务员要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是公务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是公务员要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是公务员要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第二,公务员要注意网络行为规范

湖南省株洲市率先在全国发布《株洲市公务员网络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规范同时还要求公务员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不得传播非法信息等。这是第一部执政党自觉规范公务员互联网络行为的专门性规范。

公务员作为互联网络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这本来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然而,由于一些公务员把互联网络错误地理解成为虚拟的空间,在互联网络发言时忘记了自己的公务员身份,严重地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

四川省成都一位机关公务员公开对互联网络使用者发布的照片进行露骨评论,受到撤职处理;江苏省溧阳市卫生局局长通过互联网络“微博”空间打情骂俏,被互联网络使用者围观。还有一些公务员成了互联网络痴迷者,他们把互联网络当作自己的记事本,将日常工作和生活起居事无巨细地发布在互联网络上,不仅制造了大量互联网络垃圾,而且有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当前公务员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络最大的使用群体。如果不加强对公务员使用互联网络行为的管理,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执政者的工作效率,而且会疏远公务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公务员使用互联网络的时候,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身份,不要在互联网络上发布无聊的信息。现在一些公务员为了增加个人空间的点击率,不断地放出一些内部工作信息。从表面上看,这样做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行政行为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公务员在互联网络上发布的工作信息也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如果这些信息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那么很容易造成误解,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行政信息收集归纳整理发布的过程是一个法定的过程。如果公务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发布行政信息,严重误导了公众,那么,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初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学术界曾就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展开过讨论。尽管学术界对政府信息发布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还存在争论,但从现代法治国家的管理实践来看,可以依法追究政府信息发布人的法律责任是一个迟早的事情。公务员通过互联网络发布工作信息,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过滤,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当作工作单位的意见,更不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互联网络空间发布工作单位的工作信息。

从反腐倡廉的角度看,纪检监察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公务员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顺藤摸瓜,查处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但是,由于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大规模启动有关调查程序。湖南省株洲市出台有关规定,实际上也是提醒公务员行为检点,不要通过互联网络发布信息败坏自己的形象,损害执政党的尊严。

行政无戏言,公务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缺乏公务员互联网络行为规范,那么,不仅会把电子政务引入歧途,而且会严重地损害公务员的形象。

三、玩忽职守的法律规定

玩忽职守就是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玩忽职守犯罪是一种多发且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还包括军人中的指挥、值班和值勤人员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就对该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立案标准。而且我们对该罪的犯罪构成也是清楚的,没有争议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时常听到因为玩忽职守行为而引起的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发生,给了我们很多血的教训。所以,一定要引起我们公务员的足够重视。关于玩忽职守罪,我们需要掌握以下方面。

(一)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的成因及其客观表现

玩忽职守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主要表现正如定义中提及的,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负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上的另一种腐败,但由于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然而,实际生活中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其所造成的后果更不容忽视。我曾看到一份资料显示,某城市,自市长热线开通后,每年接收来电两万余件,其中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是反映政府的一些部门对有关问题不处理或久拖不决的。

现实生活中的行政不作为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不愿意作为;二是不敢作为;三是不正确作为。

一是不愿意作为,反映的是行为人从主观上就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行为人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行为人可能因为自己在单位没有得到领导重用,而产生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比如:行为人和自己的同事同时进入同一个单位工作,同事提拔了,自己没有得到提拔,就会产生一种对领导的抵抗情结,并且将这种抵抗情结直接带到工作中,自然就出现了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愿意干或不积极干的情况;有的行为人可能是因为想贪图小恩小惠,而相对人没有满足其这一不当要求或没有及时满足其不当要求,而出现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情况。

比如:有的公务员在为相对人办理某个手续时,自认为相对人应该给自己点什么好处,而没有得到满足,就可能出现有意将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推迟办理,或者找一些“客观理由”不给办理的情况;有的可能自己家里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造成行为人情绪的暂时不正常,进而将这种情绪带到工作上来,形成了对工作厌烦的情绪,产生了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的行为人可能为了不承担责任而偷奸耍滑、对工作不负责任,这种人实质上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思想,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表现,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典型的渎职行为。

二是不敢作为。从主观上说,行为人是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但是可能客观上存在某种原因或者行为人认为客观上存在某种原因而不敢去作为。所谓客观上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行为人要办理的某一事项存在某种外界的压力。比如:行为人拟办事项有关领导过问过,但该领导还没有明确的意见;拟办事项比较敏感,办理后可能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造成行为人工作上的被动;拟办事项与自己的直接领导有某种利害关系,怕得罪领导而不敢办理等。

另一种是虽然外界没有压力,但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要处理的事拿不准而不敢作为。这种情况主要是行为人自己业务能力的限制,对与要处理的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够,不能对拟处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三是不正确作为。大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主观上不愿作为的不正确作为、能力有限的不正确作为和程序性不正确作为。

第一种表现,从自己内心讲是不愿意作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又得作为,所以自己就采取一种软抵抗的办法,去作为而不正确作为,对工作采取严重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这种情况同样不能保证其作为的合法性。

第二种表现,是本身素质和能力有限,对要处理的行政事务不能正确把握,不能正确作出判断,不能正确作出处理意见,其主观上是想把工作干好,只是由于自身素质和能力有限,而不能正确作为。

第三种表现,可能其主观上也愿意作为,自己能力也能满足作为的需要,而由于自己多年养成的拖拉的工作作风造成不正确作为,其主要表现为不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造成不正确作为。

凡此种种,都是行为人思想上没有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态度上没有严肃对待。正是由于行为人该作为而不作为,该及时作为而没有及时作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也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犯罪。

(三)对玩忽职守犯罪采取的对策

第一,要强调从政道德,推行法制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从政道德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对党政公务员,我们要一贯提倡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的从政道德,这是一种蕴含丰富、境界高尚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它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又继承了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

使人不想犯罪,首先要教育和警示大家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热爱本职工作,热爱集体荣誉,恪尽职守,廉政勤政,自觉抵制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世界观的确立,并非一时之功,或者进行几次教育就能达到目的的。尤其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思想层出不穷,所以,持续推行对公务员拒腐防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他们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具有高度的自律性、责任感,纠正一些人思想中“没有中饱私囊不为罪”的错误认识,把玩忽职守看成同贪污、受贿一样是对人民的犯罪,是防止和减少玩忽职守犯罪的有效途径。

另外,提高公民的整体思想素质,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强化公众对玩忽职守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和反腐倡廉的责任感,也是遏制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必要措施。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若仅注重他们的道德素质的提高,而忽略其赖以生存的道德环境的美化,终究难以取得持久的成效。

第二,要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从体制上防治玩忽职守犯罪。要完善相关立法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全面制约。具体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缩减权力的适用范围。建立起公平合理、规范高效的政务机制,特别是要把市场机制纳入微观行政管理之中。

二是分解权力,因为权力的过分集中,易使一部分人滥用其权力,擅自草率地作出处分决定,从而导致权力运行中的异化。

三是明确职权、职责,推行行政个人责任制,这样一来,有关人员将不会再漠视自己的职责,而一旦失职情况出现,也不会出现上下级之间既互相推诿,又互相包庇、互相保护,最后责任不了了之的局面。

四是公开权力,即实行政务公开。使权力的范围、运作方式和指向得以公开,接受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暗箱操作”。

五是制约权力,实行权力交叉和权力流动,使制衡机制不断趋于完善。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从表面看,我国的监督机制已不可谓不完备,人大的权力监督、纪委和监察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各地也不断创造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通过对公开执法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的整理,发现竟有82%的问题是按常规检查不能发现的,可见群众监督之重要。因此,从总体看,监督不力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

由于我国封建制度的长期存在和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民和官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常常被颠倒。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强化监督机制,除进一步完善监督法规,通过立法确立规范、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促使权力协调有序地运作外,还必须切实强化监督意识;监督者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既“监事”,又“察人”,被监督者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争取监督,不怕揭,不护短,不能以“内外有别”而文过饰非,抵制监督。

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填补人事问题上的漏洞,以使公务员的进出升降、奖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上预防玩忽职守犯罪。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还要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探索适度的高薪养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保持中上等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以此减少因待遇问题引发的玩忽职守犯罪。

第三,要不断完善检察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机制和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玩忽职守案件的查处力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特别注重检察、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等机关加强联系和沟通,不断完善内外协作的配合机制,形成“内合外联”,保持对玩忽职守犯罪的攻势和合力。一经发现玩忽职守线索,就要查个水落石出,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种种借口或者托词让其蒙混过关,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岗位上工作人员的重点防范、跟踪监督,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谁违背就追究谁。

需注意的是,由于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有一定的地位和社会影响面,关系网复杂,有的甚至还掌管检察、公安机关的人权财权,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查处这类案件时,要事先建议党委、政府及时进行人事调整,注意把立案前审查时间拉长,要注意初查的秘密性,立案后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打草惊蛇。要着重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的因果关系上进行调查取证,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努力收集确凿充分的证据,使其形成锁链,达到无懈可击,以保证稳、准、狠地打击玩忽职守犯罪。

还需注意的是,要有效打击玩忽职守犯罪,必须消除某些检察、公安人员思想认识上同该种犯罪的严峻斗争形势形成的反差;不能宽官而严民,认为“为公滥权不犯法”、“决策失误不为罪”;要防止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抓得不力、久拖不侦、久侦不结;要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司法实践中许多玩忽职守案件的查处,都离不开群众的揭发和提供线索;克服坐等观望或怨天尤人的情绪,解决移送案件的渠道不畅、案件信息传导系统梗死、案件线索来源减少的现象;对少数党政负责人从本地、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造成检察、公安机关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的人,要严肃党纪政纪,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要提高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定刑,进一步增强打击力度。鉴于前述玩忽职守犯罪法定刑偏轻的状况,可考虑将大多数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至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降低其现有的立案标准,特别是重大、特大案件的立案标准。并建议增设罚金等财产刑,以做到双管齐下,发挥刑事法律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要充分认识到玩忽职守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既要看到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又要考虑到其造成的间接损失,比如,在当前的西部大开发中,对因某些政府官员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监管岗位上的玩忽职守造成植被破坏、土地沙化、河湖污染的情况,如果不考虑间接损失,就很难对行为人定罪。要做到严格执法,切实改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只因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十几万、数十万元损失的就难以追究其责任,多数案件量刑偏低且多为缓刑,甚至“以纪代刑”、“以罚代刑”的状况。否则,在玩忽职守罪现有法定刑本已偏轻的情况下,更会给人以轻上加轻、罪刑明显失衡的感觉。这样,不但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威力,客观上有打击不力之嫌,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有损于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公正形象。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一个人的职位越高,他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那么,在与比其职位低的人犯有同样罪行的情况下,他应该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对此,我们一点都不能忽视。

四、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犯罪在当前发生较多,其根源在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滥用,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关于滥用职权,我们需要掌握以下方面。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成立。

(二)出现滥用职权的原因

导致权力滥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现就社会和个人因素进行剖析。

第一,就社会因素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不够完善,权力较为集中。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当前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规定不够完善,致使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钻制度空子,越位行使权力或以个人好恶为出发点胡作非为。二是缺乏有效监督。权力需要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的根本特点在于犯罪者不正确行使职权,要么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要么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之所以如此,关键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当前,国家机关中普遍推行“一把手”负责制。这固然有利于工作决策的快速及时,但由于缺少监督,相关的负责人往往权力高度集中,人权、财权、物权独揽,久而久之便会出现滥用职权问题,甚至犯罪等。

第二,就个人因素来看。滥用职权犯罪的发生,主要在于:一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尽管现在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且民主与法治思想日渐深入人心,但相当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观念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认为“官比民强”。而所谓“官”者又岂能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二是人生观、价值观蜕变。随着社会不断深入发展,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金钱至上”、“个人至上”等人生观、价值观充实了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头脑,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遍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和“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头脑中有了这样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则在实际工作中必然滥用职权。而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滥用职权犯罪,绝大多数是为了给自己捞取金钱,满足自身私欲所致。

(三)对滥用职权的对策措施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健全制度,正确授权,解决职权异化。正确授权首先要选“准”掌权人,这一“准”是遏制滥用职权的前提和基础。选准掌握职权的人关键在于把握正确的用人标准,它决定职权是否真正掌握在德才兼备的人手里。正确授权就是要严格按照正确的程序和方法,要严格民主推荐制度,严格贯彻公开民主竞争和公正原则。其中民主是选人的基础和前提,是选准人的关键所在。它要求选任公务员时必须实实在在地体现民意,让掌权者充分认识到他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要用于人民,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解决正确授权的同时,还要健全授权后的剥夺制度。人是有两面性的,尽管用人制度健全,完善考核很严格,也难免不称职的人被选用,或任用时虽具备了资格条件,但后来发生了蜕变。这在现实社会中很多,这就要求把职位剥夺制度建立起来。能随时剥夺滥用职权者手中的权力,使权力在任何环节和过程中都掌握在党和人民放心的人手中。

第二,分解职权,加强权力监督,避免职权过分集中。职权集中有两种原因:一是制度上的原因;二是掌权人自身的原因。在制度上各种职权界限不清晰,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不愿受到任何干涉,充分体现个人的意志,充分发挥自己的职权,从而就可形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因此要通过对职权的分解和调整,使各个职权范围形成合理层次,构成要素界限要清楚,同时要能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要制订科学详细的职权运作程序,尽量缩小职权运作过程的弹性,避免因弹性过大给滥用职权留有空间。

第三,行使职权要公开,接受人民监督。行使职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决策的过程,决策的公正、公平、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职权实施的结果,只有决策透明,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到一个“干净”的决策,才能唤起人民群众执行决策的自觉性,保证其正确实施和目标的实现,才能避免给滥用职权造成可乘之机,只有决策过程公开,才能保证职权不被异化。

失去人民监督的职权,就是脱离群众的集权和专断,必然产生滥用,这就要求不宜公开之处,都要向人民群众公开。如选人用人公开、政务公开、警务公开、财务公开、检务公开、公开审判等,通过增加透明度,把各种职权运作过程呈现于人民群众面前,接受人民监督、正确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

第四,制约职权,防止“失控”。职权失控就是指掌握职权者越出授权范围,违背职权运作程序,避开各种监督独断地行使职权。首先要对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规范,对掌权者的职权范围,职权运作程序给予明确规定,这是一项关键性措施。其次要实行同步监督、同事监督,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也是一个很好的防治措施。“根治不如防治”,防治同样可遏制滥用职权。再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现有些事通过正常渠道很难解决,而通过新闻曝光,把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置于光天化日之下,这就是人们通常说“当官的不怕通报,就怕见报”,从而防止其滥用职权。

除以上对策外,我们还要通过教育,强化掌权者的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强化法律意识,用法律制约职权的滥用,总之各种办法兼而用之,综合施治,才能有效地遏制滥用职权犯罪的发生。

五、徇私枉法的法律规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关于徇私枉法罪,我们需要掌握以下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

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根据本条规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本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五)处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逍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六、擅权越位的纪律规定

随着公务员人员队伍迅速壮大,公务员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逐渐拓宽。在这种新形势下,如果公务员个人位置摆放不当,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的角色特点,很容易导致擅权越位的现象发生。

(一)公务员擅权越位的原因

公务员擅权越位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不明确自己的工作权责,不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领导与服务的关系。

二是自身的位置摆放不当。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摆上公务员的位置,不按工作程序办事,自以为是,擅权擅断。

三是功利思想严重。急功近利,忘乎所以,千方百计树立自己的威信,显示自己的水平,谋求不正当的政绩。

四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以“二领导”的身份自居。玩权、弄权、揽权,妄自尊大,主观随意,超越领导授权。

五是工作方法不当。与领导联系不够密切,请示报告制度坚持不够,不明确或不能透彻理解领导意图,过分强调参与,忘记自己的职责等。

归结以上种种原因就是公务员的自身素质问题,即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问题。

(二)防止和避免“越位”的办法

为防止和避免“越位”现象,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纠正模糊认识,强化服务意识

随着公务员职能的进一步增强,在改进职业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创造性地开展服务方面,有些公务员逐渐滋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对此,如果不加以认真克服,就很容易产生越权越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把参谋服务视同决策本身。认为在决策过程中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就是参与了决策,就拥有了一种决定权,进而一味强调参与,而不履行请示、报告义务。要克服这种模糊认识,关键是公务员要正确认识自己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找准位置,摆正自我。二是把督促查办和协调视同领导意义上的指挥和调度。有些公务员人员不知道督查和协调是领导赋予的职能,是在领导授权下进行的。认为督查就要履行指挥职能,协调就要有决断权,进而有意无意地抬高自己,喧宾夺主,直接损害机关和领导的威信。克服这种糊涂思想,必须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有条件地执行领导授权。三是错误认为增强工作主动性就难免越权越位。公务员处在配角和从属地位,工作常常是被动的,实现被动向主动的转变,关键在于转变作风,提高效率,超前安排,换位思考。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争取主动,决不可以越权越位。

2.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利害关系

一是充分认识公务员的社会地位,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公务员与领导的关系具有两重性,即在行为目标、政治地位上的同一性和职权范围上的差异性。公务员因领导的工作需求而产生,伴随领导活动而活动,因而其工作具有辅助性、服务性等特点。作为公务员,要始终把自己放到配角和从属的位置,以服从为本,甘当“无名英雄”,积极适应领导工作的需求,以领导为中心开展工作,而不能喧宾夺主和越俎代庖。

二是认真把握工作程序和工作分工,正确处理参谋与决策的关系。领导是指挥者、决策者,公务员的工作在台前;而公务员只是领导的参谋助手,其工作始终是一种辅助性的幕后工作。特别是在决策过程中,谋划与决断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社会分工的要求,一般公务员履行的是参谋职能,通过提供决策依据为领导服务。公务员要搞好参谋工作,就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运行目标,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尽职尽责。

三是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正确处理权力与义务关系。权力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务员只有忠实地为领导服务的义务,而没有擅自做主代替领导行使职责的权力。公务员为领导的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义务。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是不履行义务;超越自己的职责,就是越权。所以,公务员人员必须把自己放到服务的位置,通过提高服务水平,达到自我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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