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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附录5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7月17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2005年6月27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具体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基本学习年限是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学习不少于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不能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8年。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大学学生出访申报表》,到研究生院办理出访手续,并按期返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则应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停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并将材料存学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4学时计算:

(一)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研究生选课办法见《北京大学研究生选课要求及方法》。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全校性公共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学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补考和缓考事宜。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一般应重新学习,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办理重新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于开学一周内到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办理手续,全校性公共课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研究生应按规定交纳重新学习的学费。

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入学前二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学位课程(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其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课程。对于培养方案中我校不开设的课程,研究生可以选修外单位(含国外院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或本人自行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应事先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申请以自修课程参加考试的方式完成部分必修课(外语课除外)和限制性选修课的学习。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内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自修课程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出申请。获准自修的课程应随班参加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合格,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如认为自己已经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某门课程学习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审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对于已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记载“免修”,给予学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系或转学。

(一)在本院(系、所、中心)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经导师和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二)转专业和/或转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学院(系、所、中心)的同意并考核后,与攻读拟转入专业的新培养计划一起,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三)拟转出北京大学者,应将下面材料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1.本人申请,导师和拟转出学院(系、所、中心)同意。

2.填写《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

4.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

上述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和拟转入校所在地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外单位要求转入北京大学者,需提交下面文件:

1.拟转入学院(系、所、中心)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

2.第(三)款中的2、3项文件。

3.转出单位的正式公函(校级)。

4.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或研究生卡片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转出单位主管部门红色印章。

5.由京外转入者需提供转出地省级教委同意转出的正式公函。

转学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五)研究生转学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学习未满一学期的研究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三)正在休学或停学的研究生;

(四)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研究生;

(五)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书),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其他情况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病休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发放按《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办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由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停学并保留学籍:

(一)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停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研究生为增加专业实践经验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的,可以申请停学并保留学籍,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三)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办理停学手续,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停学以学期为单位(应征入伍可一次性办理),应由本人于上一学期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上述第(三)种情况的,可于学期中间补办。

经批准停学的研究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休学、停学的研究生应按如下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保健科复查合格证明书,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二)停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在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休学和停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退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必修课程或限制性选修课不合格,累计两门次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二)一学期同时有三门(含)以上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不合格者;

(三)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四)不能完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综合考试或资格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

(六)在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而又未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者;

(七)休学或停学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者;休学或停学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八)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累计一学年期满(应征入伍除外),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复学者;

(九)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十)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和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者;其中情节严重者,按照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导师提出建议,经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或直接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退学研究生的相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相关的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纳入就业范围,由就业指导中心处理相关事宜。

(三)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研究生如果对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大学关于学生社团管理、住宿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按照《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的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违反校纪校规情况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一学期累积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

1.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呼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类型不被许可的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他一般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考试时,偷看、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平时作业或期末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三)研究生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研究生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一般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准予结业,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受处分研究生的学位授予问题参见《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征求导师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院作出决定,报主管校领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呈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学校将出具书面通知,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如果对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必修课成绩优秀,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习和劳动等任务,学位论文完成,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住房自理或按照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学校不再下拨业务费。

研究生没有按要求办理延长手续,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审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校长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已进行论文答辩但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论文在导师评阅或同行专家评阅中未获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生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学位证书。已获得的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

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学位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应按国家有关的就业政策和我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规定就业。

第四十二条已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委托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学习期间调离原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者,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关系,并向学校出具原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应重新签订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合同。

研究生的录取类别在学习期间不能更改。

第四十四条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应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对入学后有关交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提前毕业者,按入学时规定的学费总额交费。

(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延长期学费。

(三)退学的计划外研究生的已交学费作如下处理:

1.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30天(含)内退学并办理完离校手续的,退还预交的本学期所有学费;

2.于开学后60天(含)内退学并办理完离校手续的,退还已交的本学期学费的一半;

3.于开学60天后退学或办理完离校手续的,不退还本学期的学费。

4.退费的相关程序参见财务部的有关规定。

(四)休、停学研究生的已交学费,根据办理完休、停学和离校手续的时间,参照退学研究生的办法处理。

(五)留学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计划外研究生申请停学保留学籍者,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大学校本部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其中,对计划外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资金、港澳台生、留学生等)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在北京大学医学部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2005年6月27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起实行。本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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