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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宪法篇

主要任务

重点了解宪法的地位、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把握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明确国家机构的权力职责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理清日常中容易产生误解的人大代表还是人民代表、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否是领导关系等常识问题。

17.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普通法律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18.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宪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序言。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序言的内容都是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

(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由于国家本质的不同,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社会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五)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国家元首、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宪法对这些机关的地位、产生、组成、职权、活动原则以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六)宪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指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措施和制度。归纳起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这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其二,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严格程序,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其三,明确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和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共有的。

(七)其他规定。除了上述基本内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最后都另有一些附则条款。

19.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它贯穿于宪法的全部内容之中,体现着宪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权原则。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表述。我国《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而且还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从国家及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出现过四种不同阶级专政的国体,即四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亦即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21.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体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根本政治制度。

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日常生活中,我们将人大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统称人大,殊不知,这三者是不一样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人民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架构与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考虑到人民代表大会不能经常性开会讨论决定事情。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23.正式的称谓是人大代表还是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人大代表的产生、职权、义务和监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所以,正式的称谓应该是人大代表,而非人民代表,但人大代表人民是对的。

24.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吗?

很多人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定位问题缘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在县级以上的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扩大到县。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进一步强化、职权进一步扩大。

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各自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不是首长负责制,因而不会形成党委、政府、检察院上下级那样的领导关系。彭真同志曾明确指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并将这种关系概括为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25.我国的国家结构有什么特点?

我国具备单一制国家的一般特征: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同时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一)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二)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三)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三)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四)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7.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在我国,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同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城乡之间以及在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着不同的比例。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在全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我国的选举采取秘密投票的方法进行。秘密投票也叫无记名投票,在选票上不记投票人的姓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这样,选民可以排除外来干扰,自主地选出自己信赖的人担任代表。

(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的《选举法》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而且还具体规定了罢免的程序,从而更加确保选举人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六)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的原则。我国《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是使选举人和候选人都能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的物质保证。同时,为了保障选民自由选举权利,不受外力干涉,我国《选举法》还明确规定,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28.怎样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二)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四)民族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五)依照行政地位标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它们分别相当于省级、地级、县级。

此外,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但它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29.根据宪法,我国的行政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30.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是什么?

(一)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3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自由。(4)出版自由。(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结社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挠、搜查和审查。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连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其他活动和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获得物质保障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宪法》第四十八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在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各项法定的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方面的义务。在宪法中,除以上专门规定的公民五种义务外,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还规定了其他四种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33.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条: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它体现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经验的主要优点,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我国,任何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国家机构内部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责任制原则。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行政机关中,下级机关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地方机关要向中央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各自的责任制。有的是实行集体责任制,也叫合议制(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实行这种责任制),对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负责;有的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如国务院及各部委就实行这种责任制),强调首长个人负责,首长对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有最后决定权。

(四)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五)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34.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35.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是:(一)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二)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任免政府领导人员;(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四)荣典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五)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6.根据宪法,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7.我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8.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我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享有言论、集会、结社及游行示威等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剥夺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只是将他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的权利剥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在民法上称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39.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职权是什么?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它们既行使相应一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行使自治权。

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40.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是什么?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产生它的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指导关系。

4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如铁路、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与人民法院不一样,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42.什么是宪法监督?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谁?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根据《宪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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