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贷款。如果没有存单、国债、保单,但有实力的人为你提供保证,也可以获得创业贷款。当前银行对高收入阶层成为贷款担保人情有独钟,像教师、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金融行业人员等均被列为信用贷款的优待对象。
4.向银行贷款的程序
(1)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提交必要的证件。
(2)银行依照贷款条件对申请进行可行性审查,并依照审批程序作出裁定。
(3)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同意贷款后,必须由贷款人与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用途、付款日期、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违约责任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必要或有条件的还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4)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出具借款借据,银行按借据提供具体贷款。借款人要求办理结算时,银行按借据办理,将贷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不需要转账结算时,可以直接支取现金。
二、保险
(一)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两种。在此,重点谈商业保险。
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源于危险性的存在,人们对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总是难以避免的。另外在现代社会里,随着科学技术、交通工具和高危险行业的发展,也产生了新的危险。保险是一项特殊的经济与社会活动,是一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进步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以下3层含义:
(1)保险的当事人有两个,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
(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
(3)保险合同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种类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人的责任次序,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保险合同分为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
(4)根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经济法律知识
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归纳起来涉及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是关于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主要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等;第二是关于保障市场运行方面的,主要有《证券法》、《合同法》等;第三是关于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会计法》等;第四是关于社会分配方面的,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这里仅就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主要涉及的法律做一下简要介绍。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应当依法招用职工并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刘某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室”,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入伙和退伙
1.入伙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应当在作出接纳他人入伙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一般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偿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