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股权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激励机制。亟须健全事务所本身的治理结构,鼓励建立合伙制事务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同业复核。
(1)确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咨询业务的明确分业。
除了税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不应该为客户提供任何审计业务之外的咨询服务。要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究竟是做客户的审计师,还是做客户的发展战略、信息技术和财务体系的咨询师。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既要做审计师,又要做客户的知心朋友,那么安然丑闻还会再次发生。
(2)让“旋转门”停下来,防止与客户过于亲密。
很多CPA辞职后就加入他曾经审计过的公司,和留在事务所的同事们继续着“密切”的合作。这形成了一种所谓“旋转门效应”,使审计师对客户缺少必要的警惕。
(3)让审计师也接受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工作必须由独立审计师进行再审计。为了保证公正性,再审计师不能与事务所有任何牵连,审计业务也必须是强制性的。
(4)审计师小组轮转制。
定时轮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审计师小组,防止审计师们与客户的关系过于熟悉。会计师事务所常常夸耀自己为某一客户提供了多么久的服务,其实这正是监管者和投资者应该加以警惕的。
(5)建立注册会计师诚信体系。
诚信是对以各种规章制度所体现的社会契约关系的承认和自觉遵守,社会成员能否言行一致是诚信体系的关键。建立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将其纳入诚信体系,从制度上规定下来。这样,如果CPA作假的话,就会记入信用档案,使之受到处罚和谴责,也将影响他的再就业,如此一来,CPA就不得不为自身的信誉和利益考虑。这一点上海走在全国的前面,2500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和84家会计师事务所都被纳入信用体系——上海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为保障CPA说实话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6)完善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法律规定,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由于第42条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责任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因此留下很大的法律漏洞,有必要对此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就其性质的法律归属而言,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责任形式——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受害人——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等)支付一笔金钱,其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行为或过错所蒙受的实际损失,它表现了补偿性质。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损害赔偿金是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的事务所支付的,也是法律对其的财产制裁,体现了惩罚性质。可见,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应把补偿和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
随着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蓬勃发展,社会对这个行业的需要和要求愈来愈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也越来越重要,客户和社会公众需要他们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为了维护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损害,为了鞭策和促使注册会计师提供优质、高效的行业服务,必须在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上予以明确界定,突出和强调惩罚性来强化对整个行业的管理力度,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