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的本质?国家应具有哪些基本职能?这里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下面,笔者以经济学的视角谈一些自己不成熟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1.国家的本质
克烈逊和斯卡尔尼指出:“根本不存在为整个学术界所公认的国家定义。”他们认为:“几乎每位学者都会提出他(她)自己的国家定义,这些定义不可避免地会同已有定义有细微的差别,虽然其中有些由于有相似的方法而可以被认为是组成了一些‘学派’。因此,要达到一种综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冲突论”者认为:国家是利益冲突的产物。国家是由于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这种观点,在19世纪受到了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最强有力的支持。针对19世纪的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观点是,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镇压机构,其基本作用是维护有财产的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写道:“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毋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恩格斯的这个思想在列9的论述中也得到多次明确的表述。列宁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弗里德认为,一旦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出现了社会分层,在新的分化了的社会内部就存在不稳定性。“分化了的社会只能在以下两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他在自身中包含了促使自身消亡和回复到更简单的、对获取生活资料的权利进行限制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分化了的社会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必须大大加强以前在分化期间就存在了的政治统治机构。”这种为维持分化发展起来的“更强有力的机构”,就是叫做国家的正规政府机构。
“融合论”者认为,通过宗教、共同居住和语言等的作用,国家中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为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国家是一个调节社会各部分关系的机构,具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
奥本海默写道:“那些最初并非同一血统,而且语言通常也很不一致的人们,最终会融合成为一个民族,具有同一种语言、同一种习俗以及同一种民族感情。这种同一是从共同的遭遇和需要、共同的胜利和失败、共同的欢欣和共同的悲伤中逐渐地产生的。当主人和奴隶奔忙于共同的利益时,一个新的巨大的领域就被打开了;随后产生了一股相互的同情感,一种共同服务的意识。双方都理解了,并且逐渐认识到了相互共同的人性……先是通过一种共同的语言,然后是通过一种共同的心理习惯,他们逐渐地学会了相互理解。”
杜尔海姆认为,在正常的情况下,社会中各不相同的部分共存于相互之间的和谐中,任何出现在这个系统中的冲突都是脱离常规的,都是社会有机体出现的故障;政府的职能并非是为了解决冲突,而是作为一个体现人们的集体道德观念或意愿的指导力量。他写道:“无论何时,当一个发号施令的政权建立,他的首要和基本的职能就是建立一种对于信仰、传统和集体习惯的崇敬,也就是去维护共同的道德观念以反对所有内部和外部的异端。政权因此也变成了共同道德观念的象征,它活生生地呈现在所有人的面前。正如语言表达思想一样,管理机构也表达了共同的道德观念。这也就是管理机构为什么能具有高于其它一切之上的身份的原因。”
塞维斯认为:“在所有的古代文明和历史上著名的酋长领地以及原始的国家中,官僚政治的产生和扩张也就是统治阶级或贵族的产生。‘分层’主要分为两个阶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是从政治上划分的阶级,而非从所有制集团划分的阶级。假如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发现不了那种在普通百姓之上的用于维持统治阶层地位的强权。至少在历史事实中没有记载,在考古材料中也看不到。换句话说,显然没有由于武力压迫而引起的阶级冲突。”“……至于少数内战的情况,是贵族中的争权者越过继承权去夺取权力而发动的战争。”“不管怎么说,对于分层——冲突理论存在一个更有力的反证。一个关于阶级反抗的相反证据,它与官僚政治的起源和演进有着必然的联系。”塞维斯断言,国家形式的政府的发展不是对内部阶级冲突的反应,而是作为军事扩张和外部民族征服的结果。“甚至在那些[古代文明]最主张镇压实际上也自封为帝王的国家里,象蒂奥蒂华坎、西周、和蒂阿华坎等,更准确地说,暴力和镇压是军事上的需要和针对邻近的统治阶级的竞争,而不是针对他们自己原有人口中的一个阶级或一个部分。”
萨姆纳和凯勒认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作为社会协调的保障,在其权力范围内维持和平和秩序。显而易见,这种协调在生存斗争中构成了一种有利的条件,具有这种协调的社会比没有这种协调的社会能更好地适应其生活环境。”
这种“融合论”的思想在恩格斯的论述中同样可以看到。恩格斯说:“社会产生着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新部分。这样他们就获得了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
在另一处,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这里,恩格斯更为明确地从管理和协调社会运作的角度来描述国家的本质。这可以说同“融合论”没有太大的区别。
“冲突论”和“融合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正如克氏和斯氏承认的,就各学派而言:“这两种思想是并非绝对地互相排斥的。”
另外,美国丹佛大学的人类学学者乔纳森·哈斯在分析“冲突论”和“融合论”的有关观点时,提出了一种以权力为中心的国家演进观。他认为,国家的核心表现是权力和权力的扩展。在《使前国家的演进》一书中,他写道:“为此,我把国家定义为一个分层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管理机构控制着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或谋取方式,从而必然对其余居民行使强权。”他认为:“所有关于国家形成的主要理论的中心点,就是由社会首领发展了一个新的经济权力基础。这个新的基础为首领们提供了行使权力的强制性经济手段,虽然这些手段的效果取决于他们所控制的资源。同时,这个基础也给予他们理由和能力去发展和利用附属的武装权力基础和意识形态权力基础。武装权力基础可用作相对独立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也可用来保护社会和首领的经济权力基础不受外来威胁。意识形态权力基础可作为左右社会意识的工具,以便把首领的经济权力和武装权力合法化。它也可以被经营经济的领导集团利用来获取民众的支持,以对抗军警集团的潜在的威胁。”
这里笔者认为:国家的本质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个合作制度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