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家的优势是合作。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人类要生存,要与自然作斗争,就需要合作。正如《吕氏春秋》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欲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暑湿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合作有不同层次和形式。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合作形式,部落则是一种范围较大的合作形式,而国家则是一种以地域和财产等为基础的更高层次的合作形式。人类合作的范围是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合作。国家是一种综合形式的合作。对人类社会而言,合作的收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会增加物质性的收益。主要表现是:其一,合作增大了规模,有助于产生规模效应。其二,合作使合作者之间容易产生外部性等作用,从而有助于实现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合作会增进精神性的收益。其一,合作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人的自我价值只有在组织中,或者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全社会只由一个人构成,这时,价值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二,合作有助于消除人类精神上的某种不确定性和匮乏性。组织使人具有某种归属感和安全感。人在组织中,一是增加了信息的来源和渠道,从而有助于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二是增加了自身发散信息的渠道,从而有助于自身需求的更好满足;三是人在组织中,通过组织活动及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使个人能得到更好的精神安慰。由于合作能明显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所以,具有发达理性的人类选择合作也就成了必然。对于要求合作的各方而言,都存在着一种推动合作的理性动力。时间的演进和合作各方的不断磨合会使合作制度越来越有效;同时,人们之间合作的意识也会越来越浓。分工是产生合作的基本前提。由于分工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所以,选择合作是人类理性的最终体现。一方面,人类面临分工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类不断推进合作。分工和合作共同构成了人类演进的两大动力。所以,正是由于合作所具有的规模优势和分工优势,才使国家这种合作形式有了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国家存在的目的是利益。存在于国家内部的利益主体各方,之所以能留在国家内部,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柯恩指出:“国家结构的出现迄今在理论上被认为是由人口压力、长途贸易、地域、战争、征服、防御、内部争端或由更稳固的中央控制形式所得到的利益引起的。”当然,存在于国家内部的利益主体各方其力量并不是均等的,强势利益主体很可能会侵蚀弱势利益主体的利益。这时,国家本身就具有工具化的倾向,国家更多成为少数强势利益主体谋利的工具。恩格斯指出:国家“照例是最强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再次,国家的产生过程实质是一个利益博弈过程。利益博弈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国家也是一种利益博弈的均衡。另外,任何国家的具体存在形式都是一种过渡形式,其具体结构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利益要求,并决定合作的相应形式。这里,生产力系统结构的变化是导致国家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不同的生产力结构将导致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而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将导致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结构。所以,当一种新生产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越来越处于核心要素时,其要素所有者必将会要求相应新的要素报酬分配机制和合作机制,从而该要素所有者将会积极推动要素分配制度和合作制度的变革。在农业文明时代,土地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土地所有者就是强势主体;在工业文明时代,资本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资本家就是强势主体;在知识文明时代,知识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知识所有者将最终会成为强势主体。所以,核心生产要素必将催生强势社会主体,而强势社会主体又构成了推动社会合作制度和国家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
第四,“冲突论”与“融合论”实质体现的也是一种利益博弈的特征。冲突的目的是利益,融合的目的也是利益。“冲突论”更强调了博弈双方的对立性,而“融合论”更强调了博弈双方的合作性。不管是对立,还是合作,其表现形式都是一种博弈过程。博弈本身既包含着对立,也包含着合作,是对立与合作的一种对立统一过程。
第五,乔纳森·哈斯提出的以权力及权力的扩展为中心的国家本质观,深层次反映的也是一个利益博弈问题。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获取利益的手段。托马斯·霍布斯说:权力就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人们获取权力,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权力的不对等会造成博弈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权力的优势方一般也是博弈的优势方,从而也就是利益的优势方。所以,在客观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将争取利益的斗争演变为争取权力的斗争。
第六,国家是一种由利益博弈导致的现实制度均衡,而非理想的制度均衡。制度均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论所要求的理想均衡;一种是客观实践所导致的实际均衡。理想的制度均衡具有主观性,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构想。理想的制度均衡观念通过价值主体的作用,会对现实的制度均衡起到积极的反作用。现实的制度均衡具有客观性,它不以单个主体的价值判断为转移,是大量主体利益博弈所导致的一种客观现实,是一个合力的结果。
康德为国家制度的理想均衡提出了三点设想:(1)人人自由;(2)人人平等;(3)人人自主。按照康德的观点,要建立这种国家,就必须遵循三项原则:“(1)宪法规定的自由……;(2)公民的平等……;(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理想的制度均衡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人道性;二是竞争性;三是公平性;四是和谐性。
2.国家的职能
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承担的职责和应发挥的功能。
政府职能本质就是国家职能。政府是国家表达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是国家的代言人,所以,国家职能最终的表现是政府职能。本文所指政府,是指广义政府。由于政府是由大量特定具有自我利益要求的主体组成的,所以,在实际中表现出的政府职能并不等同于理论上所要求的政府应具有的职能。
国家本身就是一个合作组织,所以,国家的职能产生的基本原则应体现合作优势。当某项活动合作的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收益时,这项活动就可考虑由国家来承担。当然,合作优势仅是国家职能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国家的职能具有四维特性。
首先,国家职能是随时间而演化的,具有时间维特征。社会经济结构是决定国家职能的重要变量,而社会经济结构是随时间而变革的。所以,从时间维角度看,不存在固定的国家职能模式。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将要求相应的政府职能模式。是自由主义还是干预主义,本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需要。
从历史来看,国家职能是随社会经济实践的变革而变革的。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当时的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封建制度和重商主义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束缚,一般都举起了放任主义的大旗,要求自由经营业务。在他们看来,政府的作用必须受到限制,政府的权力如果超出了其保护私有财产的范围,就不可避免地侵犯人的自由权利。因此,西方资本主义政府普遍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基本上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干预,只扮演“守夜警察”的角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使自由放任主义的主张彻底破产,迫使人们承认市场调节经济的严重缺陷和政府干预社会事务的必要性.导致了西方各国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大规模干预的全面开始。
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滞胀”的出现又使新自由主义乘机兴起。例如,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里根一上台就掀起了一场“里根革命”,试图把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降到最低限度。英国的撒切尔政府则围绕限制政府干预经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精简政府机构和减少某些政府机构的职能,实行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私有化运动。
但新自由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其政策效果并不尽如人意。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场新的经济衰退不约而同地袭击了西方主要国家。在这一期间,各国经济增长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失业人数增加,企业大量倒闭,主要问题是失业与经济停滞。这时,新凯恩斯主义开始重申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提出了建立在微观基础上的适应新环境的政府职能理论。1992年克林顿当选美国总统后,提出“振兴美国经济”的口号,宣布实行一套新的经济政策,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认为“政府不仅要更多地干预,而且要更好地干预”。
其次,国家职能具有空间维特征,即处在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其国家职能也应有所差别。这里主要原因是:(1)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生产力要素结构,这将导致不同的职能需求;(2)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其周边环境是不同的。
再次,国家职能具有价值维特性。在国家内部,必然有占优势方的利益集团,所以国家职能的界定,必定要体现优势利益集团的价值偏好,并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服务。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以一部分人攫取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为前提的。这需要一种机制来保障资源向特定的一部分人流动。为了使这种机制固定化,享有大部分资源的人就必须成为统治的阶级,那种保障资源流动方式的机制也在国家体制的名义下合法化。
第四,国家职能具有领域维特征,即国家职能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要求。
在政治领域,国家体现的基本职能应是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公正是当政者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没有公正性,执政者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在经济领域,国家应体现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竞争。竞争是社会发展的活力源,在促进竞争中,国家职能的核心是要坚持效率原则。为此:(1)只要是市场能有效解决的经济问题,都应尽可能交由市场来解决;(2)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垄断、外部性等应是政府重点解决的问题。
在文化领域,国家应体现的基本职能是为公众提供价值体系。什么是文化,文化的核心就是价值体系。国家与文化是互相作用的一对范畴:一方面,文化作用于国家,影响和制约国家的类型和形式;另一方面,国家又反作用于文化,影响和制约文化的生成和演进。文化对国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是多重的。首先,文化为秩序提供内在约束。秩序是外生的,又是内生的。秩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的有机结合。秩序的外在约束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秩序的内在约束取决于人们内心的自觉和灵魂的价值导向。再完善的法律和外在约束,如果没有内在约束的有机配合,其约束只能是低效率和高成本的。文化的价值功能就是一种内在约束。所以,秩序的本质是文化,价值系统是秩序的灵魂。其次,文化为经济提供预期导向。不同的文化价值系统,将导致人们不同的行为预期结果。规则意识浓烈的文化背景,人们的行为是一个样;机会主义心态泛滥的文化背景,人们的行为又是一个样。所以,在不同的文化价值系统下,人们的经济行为是有差别的。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对方在交易中会采取不同的行为,从而导致成本与利润不同。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必然要求应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应对这种不同的情况,以防止可能引发的各种损失。再次,文化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意义。生活的本质在于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讲,文化也就是生活的本质。作为国家,应充分发挥主导功能,为文化的生产和建设提供一个好的环境。国家应充分利用自身在文化生产上的规模优势和主导优势,应尽可能为社会提供好的文化“食品”。由于文化与经济密切相关,所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自身也处在不断变革之中。作为国家,一是应顺应潮流,推动文化转型;二是在文化建设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
在社会领域,国家应体现的基本职能是提供规则和秩序。规则和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没有规则和秩序,就没有社会。
在军事领域,国家应体现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国家安全。这里一方面对内应惩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外应防止入侵者。
在上述每一领域内,国家所体现的基本职能并不排斥在该领域内国家应具有其它职能。同时,上述每一领域内的基本职能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的。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效率是社会活力之源;价值体系是社会灵魂的归宿;规则和秩序是社会稳定的保证;安全是实现上述功能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