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手套的更换。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使用一次性手套,不可再次使用,进行高压灭菌消毒然后丢弃。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区域。工作人员在完成感染性物质实验离开生物安全柜之前,应该脱去外层手套丢入生物安全柜内的高压灭菌袋中。然后用消毒液喷洗内层手套,以避免污染门把手、电灯开关、电话等(BSL-2和BSL-3实验室)。在撕破、损坏或手套污染时应及时更换手套。
⑤避免手套的“触摸污染”。戴手套的手避免触摸鼻子、面部和避免触摸或调整其他个人防护装备(如眼镜等),以及避免触摸不必要的物体表面如灯开关、门或把手柄等;如果手套撕破应该脱去,在换戴新手套前应清洗手部;注意尽量不去触摸工作台面和其他物品。
⑥戴手套过程的注意要点。工作在实验室中要一直保持戴手套状态;选择正确类型和尺寸的手套;将手插入手套后,将手套口遮盖实验服袖口;戴手套的手要远离面部。
⑦脱手套过程的注意点。用一手捏起另一近手腕部处的手套外缘;将手套从手上脱下并将手套外表面翻转入内;用戴着手套的手拿住该手套;用脱去手套的手指插入另一手套腕部外内面;脱下该手使其内面向外并形成一个由两个手套的组成的袋状;丢弃在高温消毒袋中进行消毒处理。
(2)洗手。在每个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应该安装洗手装置,该装置可以安装一个脚控或红外控制的洗手池或配置一个酒精擦手器。洗手是一种减少有害物质暴露的有效措施。
要经常洗手,特别是在处理活体病原材料或动物等生物危害物质后,在脱去手套之后和离开实验室之前必须洗手。如果在脱卸个人防护装置时发生手部可见的污染时,在继续脱卸其他个人防护设备之前应洗手。洗手一般用肥皂和水或使用酒精擦手。
5.躯体防护装备。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确定贮存足够的有适当防护水平的清洁防护服可供使用。防护服包括实验服、隔离衣、连体衣、围裙以及正压防护服。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该一直或持续穿上实验服或隔离衣或合适的防护服。清洁的防护服应放置在专用存放处。污染的防护服应放置在有标志的防漏消毒袋中。每隔适当的时间应更换防护服以确保清洁。当防护服已被危险材料污染后应立即更换。离开实验室区域之前应脱去防护服。
实验服前面应该能完全扣住。长袖、背面开口的隔离衣和连体衣比实验服更适合于在微生物实验室以及生物安全柜中的工作。在有可能发生危险物质如血液或培养液等化学或生物危害物质喷溅出至工作人员身上时,应该在实验服或隔离衣外面再穿上塑料高颈保护的围裙。禁止在实验室中穿短袖衬衫、短裤或裙装。所有身体防护装置(实验服、隔离衣、连体衣、正压防护服和围裙)均不得穿离实验室区域。
(1)实验服。实验服可用于下列目的:静脉血和动脉血的穿刺抽取;血液、体液或组织的处理或加工;质量控制、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化学品或试剂的处理和配制:
洗涤、触摸或在污染/潜在污染的工作台面上工作;由于化学或生物危害物有可能吸附或累积在实验服上,实验服不准穿至实验室区域外。一般在BSL-1实验室中使用。
(2)隔离衣。隔离衣包括外科式隔离衣和连体防护服。隔离衣为长袖背开式,穿着时应该保证颈部和腕部扎紧。当隔离衣太小时,或需要穿两件隔离衣时,里面一件采用前系带穿法,外面一件隔离衣采用后带穿法。可以使用颈领口免系带(配松紧带)的隔离衣以方便穿衣。当隔离衣袖口太短时,可以加戴一次性袖套,以便使乳胶手套完全遮盖住袖口保护腕部体表。隔离衣适用于接触大量血液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如病原微生物检测的研究人员、口腔医生或尸检人员。一般在BSL-2和BSL-3实验室中使用。
(3)正压防护服。该防护服具有生命支持系统,包括提供超量清洁呼吸气体的正压供气装置,防护服内气压相对周围环境为持续正压。正压防护服的生命支持系统可有内置式和外置式两种,适用于涉及致死性生物危害物质或第一类生物危险因子的操作,如埃博拉病毒等,一般在BSL-4实验室中使用。正压防护服的脱除次序为:解开颈和腰部的系带;将隔离衣从颈处和肩处脱下;将外面污染面卷向里面;将其折叠或卷成包裹状;丢弃在消毒箱内。
(4)围裙。在实验室中需要使用大量腐蚀性液体洗涤物品时,或必须在血液或培养液等化学或生物学物质的溢出提供进一步防护时,应该在实验服或隔离衣外面穿上围裙(塑料或橡胶制品)加以保护。推荐在进行这些实验室操作或实验的任何时间中穿高领、长至小腿或踝处的实验室像胶围裙或长袖、长至小腿或踝处的耐化学品和耐火的实验服。
6.足部防护装置。
(1)当实验室中存在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因子的情况下,穿合适的鞋和鞋套或靴套,对防止实验人员足部(鞋袜)免受损伤,特别是血液和其他潜在感染性物质喷溅造成的污染以及化学品腐蚀。
(2)在BSL-2实验室要坚持穿鞋套或靴套。
(3)在BSL-3实验室要求使用专用鞋。禁止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穿凉鞋、拖鞋、露趾鞋和机织物鞋面的鞋。
(4)推荐使用皮制或合成材料的不渗液体的鞋类以及防水、防滑的一次性或橡胶靴子足部防护装置(鞋套和靴套等不许穿离实验区域)。
7.听力防护装备。暴露于高强度的噪声可以导致听力下降直至丧失。当在实验室中的噪声达75db时或在8h内噪声大于平均值水平时,比如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常用超声粉碎器处理细胞等时产生高分贝噪声,实验人员应该佩带听力保护器以保护听力,常用的听力保护器为御寒式防噪声耳罩和一次性泡沫材料防噪声耳塞。各类听力防护装备不得戴离实验室区域。
8.安全脱卸个人防护装备的考虑要点。工作人员应该了解个人防护装备“污染”和“清洁”部位的概念。“污染”部位系指防护装备的外部前侧区域,一般情况下,前侧和外部污染相对严重,后侧和内部相对清洁。脱去个人防护装备的地方可在实验室内门口处或实验室前厅(BSL-1、BSL-2实验室)或离开。主实验室在半污染区或缓冲间内脱卸个人防护装备(BSL-3实验室);另外在主实验室外并等门已经关好后卸下防毒面具(BSL-2和BSL-3实验室)。卸下个人防护装备的顺序按下面顺序进行。
(1)外层手套。
(2)面罩或护目镜。
(3)隔离衣。
(4)口罩或防毒面具和防护帽。
(5)鞋套(可再载新手套)。
(6)内层手套。
如果在卸下个人防护装备时发现个人防护装备受到潜在的污染或已经受到明显的污染时,必须先戴一副干净的手套后再卸去其余装备。
八、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一)BSL-1和BSL-2实验室
1.实验室的进入。
(1)实验室负责人应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儿童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对可以增加获得性感染的危险性或感染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或动物房。
(2)BSL-2实验室门上应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见BSF-1,BSF为Bio-safetyfigure的缩写,下同),包括通用的生物危险性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姓名、电话以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3)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4)工作人员进入动物房应当经过特别批准。
(5)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
2.工作人员的防护要求。
(1)在实验室工作时,必须穿着合适的工作服或防护服。
(2)工作人员在进行可能接触到血液、体液以及其他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或感染性动物的操作时,应戴上合适的手套。手套用完后,应先消毒再摘除,随后必须洗手。
(3)在处理完感染性实验材料和动物后,以及在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前,都必须洗手。
(4)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喷溅物的污染、碰撞或人工紫外线辐射的伤害,必须戴合适的安全眼镜、面罩(面具)或其他防护设备。
(5)严禁穿着实验室防护服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
(6)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7)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处理角膜接触镜。
(8)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储存食品和饮料。
(9)在实验室内用过的防护服不得和日常服装放在同一柜子内。
3.有关操作的指导原则。
(1)严禁用口吸移液管,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严禁舔标签。
(2)所有的实验操作要按尽量减少气溶胶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来进行。
(3)应限制使用注射针头和注射器。除了进行腔道外注射或抽取实验动物体液外,注射针头和注射器不能用于移液或用作其他用途。
(4)实验室应制订并执行处理溢出物的标准操作程序。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应如实记录有关暴露和处理的情况,保存相关记录。
(5)污染的液体在排入到生活污水管道以前必须清除污染。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因子的危险度评估结果准备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
(6)只有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的文件纸张才能带出实验室。
4.实验室工作区的管理原则。
(1)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2)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若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应立即清除污染。
(3)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标本和培养物在废弃或清洁再利用之前,必须先清除污染。
(4)感染性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应遵循国家和/或国际的相关规定。
(5)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应安装防止节肢动物进入的纱窗。
5.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
(1)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实验室安全或/和操作手册。
(2)实验室应当能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制度。
(3)实验室负责人(或生物安全负责人)要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珠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同时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操作手册。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掌据有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通过考核后方可从事相关实验室工作。
(4)应当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的控制方案。
(5)如有必要,应为所有实验室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监测和治疗并建立健康档案。实验室人员应接受与所操作生物因子或实验室内潜在的生物因子相关的免疫接种或检测。
(二)BSL-3实验室
除下列原则以外,BSL-3实验室其余的运行规范与BSL-1和BSL-2实验室相同。
1.BSL-3实验室的设立和使用必须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第424号国务院令)的有关规定。
2.张帖在实验室入口门上的国际生物危害警告标志(见BSF-1)应注明生物安全级别以及管理实验室出入的负责人姓名,并说明进入该区域的所有特殊条件,如免疫接种状况等(见图4-1)。
4.开启各种潜在感染性物质的操作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类似的防护设施中进行。
5.有些实验室操作,或在进行感染了某些病原微生物的动物操作时,必须配备呼吸装备。
6.实行双人工作制,严禁任何人单独在实验室内工作。
7.实验记录未经可靠消毒不得带出实验室。为保证安全,通常使用传真进行原始记录的传输。
8.工作人员应开展健康监测。在开始工作前应收集并妥善保存工作人员的血清。
(第三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管理人员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人间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名录及级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级别,确定本实验室能从事及拟从事的微生物检测范围,上报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符合《卫生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卫生厅相应管理机构批准后报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每季度将已结束的实验活动结果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备案。
四、各级工作人员职责
根据所从事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在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检测工作,实验室的各级工作人员均负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五、样品的采集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
1.运输方式。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2.运输条件。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a.在省内运输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b.需要跨省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c.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获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5)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