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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中国正在走向公民社会

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社会组织急速增长,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时期。同时,新的社会需求、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许多矛盾和问题还有不断激化的趋势,这是中国走向公民社会的必然趋势。在推动公民社会建设方面,当前社会管理的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为了能够顺利地走向公民社会,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公民社会与公众利益

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既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往往会表现为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的成熟与发展,诸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的兴起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公民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民社会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从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算起,西欧经历了500多年的历史才进入了公民社会。文艺复兴并没有否定宗教的权威,但大大提高了人的地位。16世纪的宗教改革摧毁了教皇的权威。17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最终将人从权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传统社会建立在权威之上。传统社会中没有个人的地位,个人必须服从各种权威。比如,在奴隶社会,个人要服从军事和暴力的权威;在集权专制社会,个人要服从政治的权威;在政教合一的专制社会,个人要服从精神的权威,等等。在传统社会中,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维护权威。传统社会是以人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奴贱主贵,臣贱君贵,民贱官贵。即使不符合个人的意愿,卑贱者也必须接受和服从这些预先确定的权威,传统社会从其构建的出发点上即无公平可言。

公民社会则是以个人为基础的,是一个由多元开放的民间组织所形成的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终极目标是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机会,而且公民社会制度的设计也完全服务于这个目标。公民社会不承认权威,在公民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是个人的权利。与传统社会比较,自主、多元、开放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自主。公民社会很多时候是由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就是说它们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在政府之外的,可以和政府的许多部门打交道,但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它是完全自愿的,不是谁禁止,也不是谁强迫的一种自主参加。

其次是多元。公民社会里的非政府组织是多元的,它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观,它们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公民社会里一定有很多不同类型的组织存在。它们之间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利益也可能有冲突,呈现出一种多元的特征。因此,宽容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美德,公民社会里可以有不同的团体,每个组织关注的利益不同,对事情的看法不同,相互之间可以存在利益冲突。

最后是开放。在公民社会,参与是一种美德,参与是一种责任。它强调如果不参与,那么人是没办法发展自己的,要把人的潜能发挥出来,过一个有意义的人生,就一定要有一个公众领域来参与才行。这种参与是开放的,即可以来去自由。

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

现代公共治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公共治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公民社会在公共治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起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

其次,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感受到公共治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治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治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实现公共治理的最优化。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治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治理。

另一方面,作为当代公共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治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地监督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地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不可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陷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共同价值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治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其中实际上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这一中介结构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起到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公民社会与全面改革

公民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之一。一方面在30多年改革开放的基础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公民社会的发展作为保证与支撑;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建设,需要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其做准备。“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最掷地有声的话语。

建设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

如前所述,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处在持续推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规范、不健全之处很多。因此,非常需要公民以各种形式进行积极参与和提供建设性帮助。比如,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健全起到很大的作用;各类私有与民营企业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主体;由公民依照法律程序组建的各类志愿者团体和中间组织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应该看到,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有许多市场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经济周期与失业、垄断与竞争、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信息不对称等。显然,解决这类“市场失灵”的问题,光靠国家干预是不够的,甚至是有反作用的。而培育公民社会,如发展私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发挥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协商对话的管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则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中国之所以需要公民社会,是因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公民社会的支撑。

建设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取得突破进展的基础

民主政治的建设更有赖于公民社会的推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过,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基层民主自治如村民自治、社区自治本身就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政治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亦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与公民的参与,如公民的立法建议、律师的努力工作、中间组织的介入等密不可分。宪政民主的逐步实现也要依靠公民社会的推动(如行宪、护宪、修宪以及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基本自由)。宪法学者范亚峰指出,宪政建设的核心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恰当安排。宪政建设的三个基本观念:人道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都需要公民社会的支持。

公民社会与社会转型

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历程是与30多年的改革开放密不可分的,总体上来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回顾。

中国公民社会在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中萌芽。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使得社会需求展现了多元特征,也使得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公民独立意识的增强又使其有可能自由地组成和参与各种社会组织,有利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赖以产生的前提。事实上,公民社会所要求的个人自由、平等观念、自主意识等精神价值,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到萌发和壮大。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巨大能量打破了基于地缘和血缘所形成的陈旧的社会关系,唤醒了人们的利益意识,催生了契约观念。

中国公民社会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过程中得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热情高涨,民主权利得到保证,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政治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治领域的改革也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尽管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但仍是公民社会在中国发展的重要条件。在一个正处于快速经济化和社会转型、复杂性不断增加的社会中,国家需要越来越多的自愿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公民。

中国公民社会在宏观法律制度环境的改善促进过程中得到了成长。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相关立法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保障。如《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间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同时中央政府还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四个法规,确立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基本制度框架,使得公民社会在中国的成长得到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保障。

中国公民社会在融入全球化、网络化的进程中加速发展。全球化进程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国际环境。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网络化方式把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和生长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通过对权力与权威的消解和个体权利的伸张,不仅摆脱了传统社会关系状态与观念舆论的束缚,而且激发与强化了社会成员的主题意识、权利意识等。网络虚拟空间由此成为公民社会精神与公民身份意识萌芽的沃土,为中国公民社会转型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开阔的精神空间。

公民社会的发展特点与发展困境

中国公民社会有其发展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也反映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性”特征,即与西方成熟的公民社会相比,中国公民社会正处于兴起和成长过程中,还远远没有达到西方的那种成熟阶段,与成熟阶段的公民社会相比,中国公民社会具有许多过渡性的特征。

一是中国公民社会主要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所以其成长特征是政府推动型,这也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中国公民社会是在政府主动扶持、让渡部分资源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产生和成长起来的。它与政府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密切相关,是政府改革及职能社会化的产物。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推动型模式,不仅存在于公民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还表现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发展模式要求中国在公民社会的建设方面,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做到在一些非重要领域适当放权,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空间。

二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阶段特征表现出“大而弱”和不规范的特性。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和西方相比,数量庞大,规模巨大,但组织能力、自治能力和行动能力非常弱。即以政府为中心的公民社会组织,为政府部门拾遗补阙能力强,自主性及与政府分权能力弱,而且组织制度和民主治理机制也不完善,在营利与非营利、政府与非政府的性质边界上模糊性很大。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能力、自制能力和行政能力弱的特点也是由上级政府推动型影响的,作为一个强政府的国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间组织的能力明显低弱,这样的特点使得公民社会并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政府的部分责任,反而使得政府的职责加重,如此恶性循环加剧中国公民社会的“大而弱”的特点。

专栏 汶川大地震带给我们的启示

在中国公民社会尚待成熟的条件下,政府应授权社会组织,让它们承担对志愿者的培训和引导,让志愿者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到抗灾行动中。从某种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的成熟发展状况体现了社会的整体成熟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要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方面要靠组织自身不断地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制度纪律,强化道德操守;另一方面要加快中国社会整体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显得更加迫切。通过法制建设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积极作用,走制度化发展之路,是防止非营利组织异化的可靠保证。政府要把推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与发展非营利组织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从政策和经济上给予积极支持和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又要放开手脚,维护其相对独立性,使它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从而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联动,合力推动社会有序发展。

三是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在最初的发展阶段,国家管理制度规定,任何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都必须挂靠到一个正式的党政机关作为其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现在,这一状况已经有所改善。2011年7月,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中,首次提出要放宽民间组织登记注册门槛。但公民社会组织的领导职位依然带有强烈的官方色彩,公民社会组织对政府财政拨款也有严重的依赖性。可以说,这种“官民二重性”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性”特征,反映了中国公民社会的非自发性。在中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官方经济而不是私人经济还控制和垄断着许多重要经济领域和行业,这使得民间组织带有“早产性”“不成熟性”和“不规范性”。

四是由重大事件引领和推动。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民间组织的大量存在和快速发展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前提。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存在,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标志。很多学者认为2008年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元年,那么2008年中国留给公众印象最深的是什么?除了盛大的奥运会外,恐怕就剩下四个字:多灾多难。冰灾、矿难、火车脱轨以及那场举世瞩目的大地震。灾难唤醒了更多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中国志愿者大量出现,汶川大地震中几十万志愿者和许多民间组织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的义举不仅仅是出于爱心,更代表着现代社会的转型与成熟。北京奥运会上志愿者的优异表现,也为中国社会事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公民社会政府“善治”

公民社会兴起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国家还权于民、社会自治、政府与公民合作共治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实现必然要推动政府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迁。因为中国现在的政府治理过程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政府的服务意识淡薄、政府提供的政治参与渠道不畅通、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对不足、行政授权和体制性腐败等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与公民社会的兴起有矛盾、有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制约公民权利与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解决好这些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

从“发展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要求日益强烈,这就要求政府把公民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以公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事实证明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的治理理念下,公民的权利与利益的实现受到严重制约,政府本位的治理理念已经无法满足公民社会的多样化需求。现代政府治理理念的道德理想目标是公民本位,即政府承担起政府责任,在民主和公平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权利与利益诉求。这既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自身不懈的价值追求,也是对公民社会兴起的有效回应与必然选择。服务型政府也因此应运而生。作为现代政府治理理念的内涵,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在行政理念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或政府为本位。传统政府治理模式均以政府自身及其权力为本位,这种陈旧的理念有悖于时代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造成对于公民权益的无视和侵害。“公民本位”意味着政府必须主动顺应公民社会兴起的时代潮流,树立以公民、社会为本位的行政理念。

第二,在角色定位上,政府应该担当起公共服务的职责。在传统政府治理模式中,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是统治者或者管理者,公民的需求被忽视。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发展成为政府的主要目标。而在公民本位的治理模式下,政府角色必须重新定位,由“公婆”向“公仆”转变,政府成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第三,在互动方式上,政府具有较高回应性。政府必须能想公民之所想、急公民之所急,把公民当成顾客,对顾客提出的要求迅速地做出回应,并以较高的效率来满足顾客的需求。强调政府对顾客负责,建立灵活迅速的顾客抱怨处理机制和顾客回应系统,加强政府与顾客之间的信息、情感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可以提高顾客的参与程度,满足顾客的求知需求、交往需求、尊重需求和表现需求,使顾客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

由此可见,公民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必须放弃过去的管理者的角色定位,抛弃旧的治民观念或“为民做主”的理念,而应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确立“为公民服务”和“人民做主”的理念。这就需要政府的治理模式必须彻底转变,即由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将服务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这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治理效率的提高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大政府”转变为“大社会”

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之一,就是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大量引入社会组织的合作,逐步从大政府向大社会过渡。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传统计划体制下社会领域被国家化,政府与社会处于高度一元化结构状态,由此形成了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一元化社会治理模式。治理主体一元化,即政府是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国家几乎垄断了所有的社会资源,控制着所有的社会空间,并利用单位体制形成了政府、单位、个人垂直单线式的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内部进行治理改革,重新界定政府部门的职能,压缩政府机构,改革公务员制度。政府逐渐从社会微观领域中退出,减轻了对社会的制约和限制,激发了社会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微观主体的活力,社会自主能力和空间不断得到提升。但由于中国的社会自治力量是在计划体制之外生长出来的,原先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政府仍然保持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至上地位,采取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这种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一是政府的全能治理扼杀了公民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剥夺了公民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不利于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的形成,更不利于中国政治民主化过程的推进。二是政府治理成本的增加影响政府效率。政府机构的膨胀,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的扩充使政府入不敷出,影响政府治理的效率从而使政府无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能。三是政府权力的垄断与集中造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应该是有限的,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政府权力也不例外。当政府权力过多涉足社会领域,掌握和控制过多的社会资源和空间,其必然为进行寻租活动留下广泛的空间。寻租活动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不公,损害政府的合法性,而且也削弱了政府的治理能力。

公民社会的兴起要求社会治理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随着人类社会的成长,社会越来越分化为多个治理单位,作为政府和市场的有效补充,与之共同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任务,以自己特有的力量,推动中国建立公共管理多元治理的格局,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与此同时,社会公共事务将会日益复杂和繁重,公共事务管理主体也将必然走向多元化。从中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公民社会将不断发展、壮大和成熟,大量的公共事务应由社会来自行管理,一些特定事务才由政府组织承担。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迅速发展,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社会变迁和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它要求在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作用的同时,发挥好基层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这种新型的合作治理模式强调政府、社会、公民在相互协调中共享权利,共同分担公共治理的责任,实现对公共事务合作管理。从这个角度说,政治治理模式由社会治理主体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切实地回应了公民社会的多元化趋势。

从“善政”转变为“善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治理(Governance)和善治(Good Governance)的理念和模式对中国产生了日益广泛的影响。那么什么是善治呢?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通过研究国外的治理和善治理论,结合中国公共行政的实践,国内学者认为善治的基本要素有六个:

一是合法性,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合法性越大,善治程度越高。所以善治要求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同。

二是透明性,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政治信息要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和监督过程。

三是责任性,它指的是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意味着公共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当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

四是法治性,它指的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它要建构的是充分尊重法律的社会秩序,这是善治的基本要求。

五是回应性,它指的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合理的要求和期待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

六是有效性,这是指管理的效率。善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善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

由于善治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如果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善治。个人的自我目的不可能自我实现,而必须在与他人追求共同的理想中才能实现。真正卓有成效的公民参与,必须是有组织的参与。所以发展公民社会,不仅能够体现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而且是实现政府有效治理的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实现政府良好的治理。因此,要加快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使其成为公民参与的重要依托和途径。一个民主政府在进行决策之前与各社团进行商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只是为了选定受欢迎的政策,也是为了缓和与那些受损者之间的摩擦,因为这些受损者至少会认为他们的意见曾被且将会再被政府听取。善治的实质在于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但是这种合作并不总是直接的,相反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民间组织就是这样一个中介。一方面,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它们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给其成员。公民社会组织在这一利益协调过程中,推动了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促进了公民的政策参与,并最终达至政府善治的实现。

专栏 善治的概念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参与。这里的参与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但不仅是政治参与,还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后者可能会越来越重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俞可平教授表示,善治表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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