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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就业创业概述(13)

(2)劳动组织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任职条件,有权任免、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职工下达生产或工作任务,并对生产过程实施指挥和监督。

(3)劳动报酬分配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国家的工资分配政策,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增薪减薪办法、条件和时间等。

(4)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有权依法或依企业规章奖惩职工。

(5)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在与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合同,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保障所使用的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权利的实现,并为其履行劳动义务提供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付酬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培训义务

用人单位应建立培训制度,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使用义务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使劳动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非自愿闲置状态;此外,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

(5)帮助义务

用人单位应以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福利制度等方式为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除了对劳动者的直接义务外,用人单位的用人义务还包括对国家、社会及本单位工会的一些义务。

4.4.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有的劳动者都有权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志,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将不予保护,对这一点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大学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时刻铭记: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步。

2.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实际上表明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三项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平等的利益要求,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法律的保护。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内容均是出自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合同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2)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及全部内容,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讨论、协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再确定。如果双方虽然经过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劳动合同不能签订。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这一条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①主体合法。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劳动者而言,则必须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及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的能力。

②内容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

③程序与形式合法。即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小资料】

警惕6类劳动合同陷阱

“暗箱合同”。这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王某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公司对职工有绝对的解除权”条款提出异议。原来,王某不识字,根本不知道合同内容就按了手印。

“霸王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受害对象一般为高科技人员。比如,有的企业看中一名技术员后,先与该技术员的亲朋好友订立劳动合同,并且给予优厚的待遇和报酬,然后再与该技术员本人进行谈判,强迫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以解雇其亲朋好友相威胁。

“押金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生死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卖身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服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以约束劳动者。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在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以便进一步考察、了解和选择。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

无论是哪种类型期限,都从毕业生报到之日计算。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这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成果返还,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依法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期限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等。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也称厂规厂纪或员工守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它是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包括上下班纪律、工作时间纪律、安全生产与卫生规则、设备保养纪律及保密纪律等。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主要包括: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职工退休、退职;职工应征入伍或者出国定居;用人单位因政府管理机关命令撤销或关闭;用人单位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出现。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七条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发生劳动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及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它既可以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同时,《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具体分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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