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该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4.4.4社会保险制度
1.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社会全体公民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项目,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法律保证其强制实施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成员资格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范围内,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每个劳动者或受保人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缴纳保险费。
(2)保障性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强调个人缴费(税),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各种劳动风险进行事先预防。当劳动者遇到年老、患病、负伤、残疾、生育、死亡和失业等风险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3)福利性
社会保险是政府和社会为公众服务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能依法从国家及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障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这些支付和服务都是非营利的。
(4)互济性
互济作用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特征。所谓互济性,就是指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实现社会的“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互济性社会协议。社会保险的互济性贯穿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全过程之中,依靠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筹资,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作用。
2.社会保险的内容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五大险种。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对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保险法规对正常情况下固定制职工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规定略有不同,干部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工人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0周岁。但不论是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都要求连续工龄达10年。特殊情况下的退休,工人男性为55周岁,女性为45周岁,连续工龄达到10年。所谓特殊情况,即在特别艰苦的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如井下、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有毒有害作业下从事劳动。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退休金、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医疗费等项目。退休金每月按规定标准发放,直至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费标准,依本人投保年限,所缴养老保险总额及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的适当比例确定;投保年限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金可以一次发给。
根据1997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养老基本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在劳动者退休或遇到其他风险退出劳动岗位后生活有所保障,它以法律为条件,而不依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有权代扣。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因工患病或负伤后在医疗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统筹是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使用。
个人账户是指参保人用于储蓄个人医疗资金并用于支付一定范围的医疗保险费用的专门账户。建立个人账户,有利于强化对供需双方的制约作用,较为有效地遏制医疗资源的浪费,促使参保人在年轻健康时为年老多病时积累医疗保险金,缓解参保个人患重病、大病及将来年老时医疗费用支出的压力。
统账结合机制的建立,使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既可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均衡负担、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作用,又可以发挥个人医疗账户的积累作用,增加个人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和自我保障的能力。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有以下几点。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②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要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③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管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④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以地级市为统筹层次,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保障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而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特点有如下几点。
①生育保险享受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丈夫一定的有薪假期。
②生育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生育所引起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属于正常的生理改变。
③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的原则。女职工怀孕后,在临产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已经不能正常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休息一段时间以便身体恢复和照顾婴儿。所以,生育保险的假期等待遇包括产前和产后。
④生育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更是对女职工担当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和人类世代延续的社会责任给予肯定和尊重。
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有: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者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依法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
按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而不是由职工个人承担。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和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分述如下。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职工因公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具体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职工有视同工伤前两种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种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①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④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⑤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