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取SingaPore第一个字“S”为名。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内地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IPO):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即中国内地的企业法人通过在香港(H股)、纽约(N股),或者新加坡首次发行股票(S股)的方式直接在境外获得上市资格,如青岛啤酒(H股)、中新药业(S股)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IPO、红筹股),中国大陆之外的法人公司或其他股权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享有中国大陆企业的股权权益或者资产权利,并且在中国境外直接上市,如裕兴电脑在香港上市、大众食品在香港上市等。
(二)境外间接上市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国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和上市时机的选择。
境外买壳上市或反向兼并中国大陆或中国大陆之外的企业法人。如中信泰福在香港买壳上市、浙江金义在新加坡买壳上市。北美特别是加拿大市场一般采用反向收购(RTO)的方式实现挂牌上市。还有国内A股上市公司境外分拆上市,如A股公司同仁堂、复旦微电子、青岛桓玉等分拆子公司以H股方式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如青岛啤酒、上海石化、仪征化纤等八家,他们的主挂牌在中国香港,同时通过全球存股证方式(GDR)和美国存股证方式(ADR)分别在全球各地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境外上市条件与分布
(一)境外上市的条件
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境外直接上市融资,证监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申请依法予以批准:
(1)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2)申请公司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境外融资额不应少于5000万美元;
(3)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稳定的高级管理层;
(4)上市后分红派息要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5)申请公司要严格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因境内公司境外直接上市是一项系统的资本运作工程,须有境外推荐人、境外主理商、境外会计事务所、境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深入参与。为此,证监会规定,境内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另外,对于间接境外上市的企业,按证监会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设计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在审核过程中,必须取得证监会出具的《中国法律无异议函》,否则,境外交易所将不予受理申请。“无异议函”是指中国证券会对中国律师报送的关于设计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没有任何异议的同意函,主要包括合适股本结构、转资以及外资进入等环节的合法性,公司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境内资产是否以合理价格转移到境外,确定没有造成境内资产流失,收购境内资产的外汇是否合法,是否获得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等。
(二)境外上市的分布情况
香港是我国主要的境外上市市场。2011年我国境外上市企业75家,境外融资178.13亿美元,其中有51家在香港主板上市,融资额153.67亿美元,分别占到总计的68.0%和86.3%。有7家企业在纽交所上市,8家企业在NASDAQ上市,5家企业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额分别为13.33亿美元,6.33亿美元和2.10亿美元。其余几个市场上市企业和融资数目都非常有限。
境外市场具有自己的上市标准,我国主要的几个境外上市市场均是核准制,符合其标准即可申请,核准后即可IPO上市。香港市场要求企业在盈利测试、市值/收入测试和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中符合一项标准,盈利测试要求3年盈利超过5000万港元,市值/收入测试要求市值大于40亿港元,最近1年收入大于5亿港元,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要求市值大于20亿港元,最近1年收入大于5亿港元,前3年累计净现金流入大于1亿港元。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要宽松很多,无财务标准要求,在管理方面要求须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之下运作两年,另外在公司治理方面设定了一些限制。
新加坡主板市场要求上市企业过去三年累计税前盈利至少达新币750万元,过去三年中的年税后盈利至少达新币750万元,过去三年中年税后盈利至少达新币100万元,过去两年累计税前盈利或其中一年的税前盈利至少达新币1000万元,招股上市时至少达8000万新币。在公众持股方面,如果市值小于300万新元,招股结束后公众持股量不得少于25%,股东最低人数不少于1000人,市值在300万~400万新元之间,这两项标准变为20%与1000人,400万~1000万新元市值对应标准为15%与1000人,市值大于1000万新元,公众持股则不少于12%,股东最低人数不少于1000人。